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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生的福利费是否必须以发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公司发生的福利费是否必须以发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答:
可以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以正列举的形式明确了其列支范围: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依照国家税务局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1.企业境内支付的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需要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但是对方是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交易满足小额零星的标准的除外;2.企业境内支付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对方是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凭证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是个人的,以企业内部凭证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对照国税函(2009)3号规定的职工福利费范围,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为职工发放的各项补贴,以及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等,都是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是不需要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
当然,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等,因属于增值税范围,则需要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