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融资应付的利息该计入什么科目?
企业融资应付的利息该计入什么科目?
在融资借款过程中,利息计提是使用“短期借款/长期借款-计提利息”还是使用“应付利息”?
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有如下规定:
2001 短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1 年以下(含1 年)的各种借款。
二、本科目可按借款种类、贷款人和币种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借入的各种短期借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做 相反的会计分录。资产负债表日,应按计算确定的短期借款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利息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利息”等科目。
2231 应付利息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利息,包括吸收存款、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长期借款、企业债券等应支付的利息。
二、本科目可按存款人或债权人进行明细核算。
2501 长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1 年以上(不含1 年)的各项借款。
二、本科目可按贷款单位和贷款种类,分别“本金”、“利息调整” 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长期借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借入长期借款,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 科目,贷记本科目(本金)。如存在差额,还应借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二)资产负债表日,应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长期借款的利息费用,借记“在建工程”、“制造费用”、“财务费用”、“研发支出”等科目,按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未付利息,贷记“应付利息” 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因此,无论是“短期借款”,还是“长期借款”的分期付息,会计核算应付而暂时未付的利息,通常支付利息时间低于1年属于流动负债,均应在“应付利息”中核算。
对于“长期借款”如果是到期还本付息,计提的应付利息支付期限超过1年以上的,形成的负债是长期负债(非流动负债),则可以在“长期借款”下单独设置“应付利息”明细科目归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