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收房屋租金,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季报不一致预警怎么办?
预收房屋租金,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季报不一致预警怎么办?
老师请问,企业签订2年的房屋租赁合同2023.8-2025.7,2023.8收到第一年的租金,增值税在8月申报。我的处理是:一年的租金先计入预收账款,按12个月均匀确认收入,次年汇算清缴时填A105020表未按全责发生制确认收入调整。但是10月份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不一致会收到预警,怎样处理会避免预警?
解答: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有各自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1.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在预收一年租金的情况下,应在收到租金的当期申报缴纳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对于租金收入,在不满足可以分期均匀确认收入时,租金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
因此,提问提到的租金收入,不满足一次性收取,不能均匀在租赁期间确认应税收入,而是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收款时间来确认应税收入。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是2023年度。
3.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差异与协调
经过上述分析,提问中的租金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都是在2023年8月,二者并没有差异。
但是,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却不不一样。
增值税是按月或按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却是按年度申报,季度只是预缴申报。
依照规定预缴申报填报规则,企业所得税的季度预缴申报,除税法明确可以预缴申报的享受优惠政策外,其余的申报数据均是按照企业会计核算的数据,对于税务与会计处理的差异,在季度预缴申报的时候是不需要做纳税调整的。
对于提问中的租金收入,会计核算肯定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租赁期间均匀分摊确认收入,就会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存在差异。对该差异,企业只需要在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整即可。
如果在预缴阶段出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不一致的预警,企业只需要做好相关的解释工作即可。预警不等于是问题,很多是能够解释的,符合税法规定的解释税务局也会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