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省餐饮发票可作为职工食堂支出的税前扣除凭证吗?
外省餐饮发票可作为职工食堂支出的税前扣除凭证吗?
我司(湖北省公司)经招标将食堂外包给广东一家餐饮公司,广东公司在广东开具的餐饮服务费发票能作为我们的税前扣除凭证吗?
解答:
不能。
企业将职工食堂外包给餐饮服务公司,餐饮服务公司要给食堂产权企业开具发票,说明是作为承包人的餐饮企业在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是餐饮服务的实际提供方。
依照《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从事餐饮服务(包括职工食堂)需要办理餐饮许可证。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和《湖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鄂食药监文〔2015〕125号),都规定“餐饮服务许可证”都只能在本辖区。因此,广东省的餐饮企业在湖北省承包食堂从事餐饮服务,需要在湖北省当地重新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否则就是违法的无证经营。如果在湖北省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就是在湖北省当地注册一个申报的主体,比如广东某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湖北某某分公司之类。当然,实务中也可能是有不合规的使用出包企业食堂原有的许可证。
依照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四十六条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为:(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餐饮企业跨省承包食堂并以自己名义经营的,属于固定业户,需要在经营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并向经营所在地申报纳税。(PS:餐饮行业没有类似建筑行业的跨区经营相关规定)
因此,无论是餐饮企业是否在湖北省注册分公司等并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还是借用原食堂的“餐饮服务许可证”,餐饮企业开具广东省的发票,都涉嫌虚开发票。
对于虚开发票,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虚开发票作为不合规发票是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