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外购不动产收到进度款是否发生纳税义务?
转让外购不动产收到进度款是否发生纳税义务?
解答:
转让外购不动产,涉及到印花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各自的纳税义务产生时间是不一致的。
一、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产生时间
依照《印花税法》第十五条 规定,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
即:转让合同签订后,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就产生了,跟实际收款与收款进度没有关系。
二、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产生时间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因此,转让不动产的合同约定有付款日期的,应按付款日常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转让不动产的,在没有开具发票前收取的,按约定收取的进度款,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在过户时开具发票后,就产生全额的增值税纳税义务。
三、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产生时间
转让外购不动产的,不属于自行开发房地产,在未过户前收取的款项,不产生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转让外购不动产的,虽然暂时没有过户,但是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下列规定的,需要确认应税收入。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因此,企业所得税方面,跟收进度款关系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