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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留存备查资料有何要求?

上海税务 彭怀文说
2024-08-28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留存备查资料有何要求?

来源:上海税务

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正在进行,许多优惠政策不再要求备案,仅需要相关材料留存备查,具体要准备哪些材料,能给我讲一下吗?

答:当然可以,2018年国家税务总局重新修订《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具体内容快跟着我一起来看看吧~

●政策内容●

1.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有哪些?

优惠事项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等。

2. 留存备查资料有哪些?

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

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两类。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列示的资料清单准备,其他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根据享受优惠事项情况自行补充准备。

3. 资料留存时限如何确定?

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

4. 总分机构如何留存资料?

设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以及实行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享受优惠事项的,由居民企业的总机构以及汇总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负责统一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按照规定可独立享受优惠事项的,由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负责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同时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应在当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的备查资料清单送总机构以及汇总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汇总。

● 常见案例●

下面给大家梳理了企业经常碰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及留存备查材料清单,快来看看吧~

优惠

事项名称

政策

概述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国债

利息

收入

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国债净价交易交割单;

2.购买、转让国债的证明,包括持有时间、票面金额、利率等相关材料; 

3.应收利息(投资收益)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4.减免税计算过程的说明。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1.被投资企业的最新公司章程(企业在证券交易市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获得股权的,提供相关记账凭证、本公司持股比例以及持股时间超过12个月情况说明); 

2.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公告、分配表; 

3.被投资企业进行清算所得税处理的,留存被投资企业填报的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三《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复印件; 

4.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收入、不征税收入以外的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会费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为免税收入。免税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1.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有效认定文件或其他相关证明;

2.非营利组织认定资料;

3.当年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4.当年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5.当年财务报表;

6.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当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7.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的情况说明;

8.取得各类免税收入的情况说明;

9.各类免税收入的凭证。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一定比例加计扣除。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1.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证明资料;

2.通过非现金方式支付工资薪酬的证明;

3.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

4.与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所转让的技术产权证明;

2.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

(1)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2)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4)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3.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

(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2)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3)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4)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6)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出具的审查意见;

4.转让技术所有权的,其成本费用情况;转让使用权的,其无形资产费用摊销情况;

5.技术转让年度,转让双方股权关联情况。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和禁止行业的说明;

2.从业人数的计算过程;

3.资产总额的计算过程。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企业。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4.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

5.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

6.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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