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员工报支餐费及部门聚餐费
留言内容:
员工报支餐费及部门聚餐费应计入职工福利费,还是计入招待费。如若要计入职工福利费,还需要提供其他什么附件证明吗
回复部门:
福建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因此,业务招待费支出应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根据您的叙述“员工报支餐费及部门聚餐费”不属于业务招待费,职工福利费范围可参看上述文件相关规定进行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授权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福建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税务局的解答,明确了“员工报支餐费及部门聚餐费”不属于业务招待费,但是没有直接回答是否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只是让企业参照文件规定进行确认。而国税函〔2009〕3号中,并没有员工报销餐费与聚餐的正面列举,虽然有“等”,但是税务实践中也经常有不同的解读。对于提问的“附件证明”,其实问的是税前扣除凭证需要什么,但是税务局并没有解答。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在经营管理等活动中用于接待应酬而支付的各种费用,主要包括业务洽谈、产品推销、对外联络、公关交往、会议接待、来宾接待等所发生的费用。例如招待饭费、招待用烟茶、交通费等。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税法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在税务执法实践中,一般认为招待费具体范围如下:2.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向业务单位人员赠送纪念品的开支;3.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邀请业务单位人员到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4.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支付的业务单位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等。误餐费是指企业职工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或出差,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补偿。聚餐费是指企业在逢年过节等原因,组织员工聚餐而发生的费用。误餐费和聚餐费的消费主体是本企业员工,而业务招待费是对外交际应酬时发生的费用,消费主体主要是企业以外的个人而不是本企业的员工。误餐费根据情况可分别计入“差旅费”和“职工福利费”,聚餐费一般计入“职工福利费”。企业支出需要一些证明材料,原因就是税前扣除需要这些材料来证明业务的真实性。由于餐费发票取得相对容易,餐费支出是实务中滥用扣除最严重的领域,管理难度大,很多公司将老板及员工个人消费经常拿到企业报销并进行税前扣除。所以,对于餐费报销,如果仅仅只有一张发票的,税务稽查时经常会怀疑业务的真实性。
跟员工相关的误餐费(含出差餐费报销)、聚餐费,除餐费发票外,企业还应保留以下材料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包括但不限于:1.企业报销误餐费(出差津贴)、聚餐费的相关管理制度;2.误餐费(出差津贴)报销,还应提供相关外勤或出差的相关证明材料;总之,保留证明材料目的,就是要证明该项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一般来说,企业对所申报扣除费用的真实性有自我举证的责任,虽然税务机关一般情况下会认同企业申报的扣除费用,但如果税务机关发现相关费用支出有不正常现象,或者在纳税检查中发现有不真实的费用支出,税务机关据此要求企业在一定期间提供证明真实性足够的有效的凭证或资料,逾期不能提供资料的,税务机关有权直接否定纳税人已申报税前扣除的真实性,从而不准扣除。需要说明的是,这并非要求企业在每次申报时都将有关全部资料提供给税务机关;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凭证资料只要对证明相关支出的真实性是足够的和有效的即可,并不严格要求提供某种特定凭证。年底公司发购物卡,会计如何正确开票与做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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