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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谱律师为什么不会向当事人承诺案件结果? | 实务实践

2016-07-16 刘朋 律事通



 

 

作者:刘朋

来源:律事通

作为法律人的你,一定接受过不少法律咨询吧?而且咨询的时候,当事人总是在询问你,律师呀,案子胜诉的几率大吗?能不能稳赢啊?这时候,你也许会说,是否胜诉还要结合证据的具体情况来看的……每每这时,当事人总是无法理解,或许还会觉得:你这个律师,真是没水平。那么,到底靠谱律师为什么不会向当事人承诺案件结果呢……

当律师久了就会发现,有一个问题是当事人在咨询或办理委托过程中肯定会问到的,即“律师,我的案子你有多大把握”或“我的案子能赢吗?”而律师的回答往往不会令当事人满意,即使是证据很充分的案件,律师也不会许诺案件的结果,许多律师因此丢掉了接受委托的机会,为什么律师不去向当事人承诺案件的结果,来获得案源呢?


1、这是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明令禁止的行为。



司法部2008年5月28日通过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告知委托人该委托事项办理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


2009年12月17日律师协会修订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律师禁止向当事人虚假承诺,律师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向委托人提出分析性意见。


从上述的规定可以看出,律师向当事人就行不当的承诺不仅是违反职业道德更是违反执业规范的,试想一下,连基本的执业规范都不遵守的律师,怎么可能做到“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又怎么会去兑现他的“承诺”?


2、诉讼的过程就是双方举证质证的过程,在未见到对方全部证据的情况下,无法判定最终的胜败。


有时候一份关键的证据就能决定案件的走向,当事人因为自己法律知识和实践的欠缺,在向律师叙述案情时往往会遗漏很多关键的证据或者故意去隐瞒一些证据。


如笔者曾代理一个工伤的案件,对方当事人自称在下班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右脚骨折,其提交了证人证明、交警调解笔录,作为公司一方我们似乎必败,但当笔者接受委托审查对方的证据时发现,双方并未在事故发生时报警,而是过后几天来到交警队报案并当场制作的调解笔录,笔者继续到医院调取了当事人的就诊记录,发现当时人第一次向医生叙述的受伤时间为晚上九点而不是下班时间,受伤原因为扭伤。笔者以此为关键证据,使得单位二审胜诉。


诉讼的过程就是证据对决的过程,在没有看到己方全部证据和对方全部证据的情况下,就去承诺案件的结果,显然是信口开河,最后受损失的还是当事人自己。


3、法官的专业化水平及自由裁量的影响。


受到人才分布不均衡和我国法律体系庞杂的影响(包括人大制定的法律、政府制定的法规还包括部门制定的规章、司法部门的司法解释以及针对某些问题的答复和公报)难免出现法官在某些问题上存在事实或法律认定上的错误,这是不可避免的问题,也是设置两审终审的原因。


其次还有受受诉法院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该法院内部对于某些案件规定的影响,也会出现同种案件结果无法确定的问题。如针对交通事故的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同一省份不同市的中级法院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的状况作出两个不同的内部决定,一个规定最高赔偿限额为3万元,而另一个规定的最高赔偿限额为5万元。


再如针对交通事故中的车辆贬值损失,则出现同一法院不同法官的把握标准不同,有的法官支持车辆贬值损失而有的法官则认为,车辆已被维修好,可以正常使用属于恢复原状,不存在车辆贬值损失。


上述这些情况都不是律师可以控制的,也不是靠收集证据可以补正的,若保证可以胜诉简直是天方夜谭。


几乎所有的人都同意律师和医生存在诸多相似之处,每一个案子都好比是一场手术,无论是关乎性命、自由或全部家产的“大手术”还是鸡毛蒜皮、手到擒来的“小手术”,一个负责的、靠谱的医生都会把相关的风险提前告知,任何冠冕堂皇的承诺都比不上在行动中坚守的“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职业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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