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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裸贷”法律关系及维权路径透析!|律事实务

2016-12-12 李迎春 律事通



  

作者:李迎春

来源: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最近,多家媒体都爆出某网络借款平台存在向高校女生“裸贷”的新闻。一些女生,为“裸贷”所逼,不得不以新还旧,并因此背上巨债。所谓“裸贷”,是在经由特定的互联网平台借款之时,提供手持身份证或学生证的个人裸照及视频,作为如期归还所借款项的承诺。“裸贷”及其利益链条,有些令人瞠目结舌:照片和视频高达10G的容量,以新贷还旧贷成了现代版的“驴滚驴”,利息高达25%甚至更高,有学生为了还债不得不出卖身体……呈现在我们面前的许多事实,都很好地揭示了“裸贷”的风险和危害,也呈现了“裸贷”滋生的种种土壤与条件。那么,从法律角度而言,我们究竟应该怎样看待“裸贷”?“裸照及视频”能不能作为“信用保证”或者说“还款承诺”?这种借贷行为在法律上能不能产生效力?出现了“利滚利”的情形之后,又需要怎样去解决?


1


借款协议:可能因为伤害公共道德和公共利益而无效


尽管“裸贷”是经由互联网平台发生的借贷行为,其本质跟普通的借贷行为并无差别。在一般的借贷过程中,只要相关当事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借贷意思表示真实、明确,借贷就被认为是有效的。但在“裸贷”过程中,借款的发生以及完成,存在以“手持证件的裸照及视频”作为借款前提,也以“裸照及视频”作为还款保证,在一些情形之下,可能导致整个借贷协议无效。在我国的民法通则及合同法当中,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需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以“裸照及视频”作为借款前提及其保证,显然是有违社会公德的。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也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认定为可以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裸贷”所滋生的种种问题、风险及实际存在的事实,都表明“裸贷”借款行为可能伤及了多种“社会公共利益”。


从实际发生的多宗“裸贷”情形来看,当事女生都是先向借款平台借了一小笔钱,因为还不出来,所以平台才通过“借名”微信的方式,建议其以“裸照及视频作为抵押”再行借贷。在再次借贷的过程中,平台将之前所借的本金和高额利息予以扣除,并因此而背负更高的债。期限到达之后,如果还不出来,借款平台将会通过微信、短信、QQ群等方式,威胁公开裸照及视频,甚至为这些女当事人介绍“赚钱途径”等方式,实现债权。


这种以“新贷还旧贷”的方式,本质上是不同借款协议的叠加。如果有证据证明,平台从一开始所推行的面向校园女生的“校园贷”就抱有“收集女生裸照及视频”的非法目的,那么可以认定所有的借贷协议都属于无效协议。如果不是如此,在相互关联的多宗借贷行为中,第一份借贷协议属于双方各自的意思表示,可以认定为有效,其后以“裸照和视频”为所谓的抵押的借款协议则因为违反社会公共道德和公共利益而归于无效。


在每一宗借贷协议中,完全有必要进行仔细分析,找出其中合同无效的情形。从而有助于更好地维护这些当事女生的利益。至于,有的律师可能从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着手,通过收集证据证明借款平台存在“欺诈”和“重大误解”的情形,从而谋求撤销借款协议,这种思路在“裸贷”的个案维权中,也并非是不可能实现的任务。因为就合同效力而言,无效和被撤销的合同,在合同的最终效力上是一致的,即都“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


2


“裸照及视频”:不能作为合法担保物,也不属于信用保证


在“裸贷”事例当中,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可能存在的情形是,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也有可能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因此,在具体的“裸贷”案件之中,有必要区分“裸照及视频”的担保性质及效力。


“裸照及视频”能不能作为借款担保,这种担保又能不能产生担保效力呢?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出借人可以在借贷行为中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作为合同履行的保证。我国现行的担保法,确立了“保证、抵押、留置、质押和定金”五种担保方式。在这五种方式中,“裸照及视频”显然与“留置、质押和定金”完全不沾边。


那么“裸照及视频”能不能属于“保证”或者“抵押”呢?根据担保法的含义,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抵押则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该定义,保证属于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提供,如果由债务人自身提供担保,显然没有任何意义;抵押则是属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财产”。因此,从担保方式的角度来看,“裸照及视频”不构成任何意义上的担保。


从内容意义来进行考察,“裸照及视频”因不具有“财产意义”,也不能成为担保法意义上的“担保财产”。手持证件的“裸照及淫秽视频”,是与特定个体相联系的,具有非常重要的人格意义,也关乎个体存在的重要隐私及羞耻之心。以这种具有非常重要的人格特征作为担保的方式,是与我国现行的担保法不一致的。尽管,担保法在对“保证”的规定中,某种程度上借重了保证人的“信用”。“信用”虽然也具有人格特征,但保证人的这种“信用”,仍然是以保证人的财产作为依凭的,与女当事人的“裸照及视频”有着本质区别。女当事人的“裸照及视频”不能、也不应该具有财产意义,否则就会形成对其人格的贬损,也会导致对其人格的“侮辱”。故此,当事人的“裸照及视频”不具有财产意义,不是担保法中具有担保意义的物或财产。


出借方要求提供“裸照及视频”,本质是一种胁迫。女当事人因为提供了“裸照及视频”,无疑担心“泄露隐私”。为了保住隐私,就会千方百计地归还借款,由此而给当事人造成巨大的心理和现实冲击,使其时刻处于无形压力之下。出借方收集“裸照及视频”,本质上也是要在借款人心中形成这样的压力和冲击,从而确保债权的实现。只是,在这种借贷行为中,已经是名为“抵押”,实为“胁迫”。


3


高利率:超出法定的部分得不到保护


在经由新闻媒体曝光的多宗“裸贷”借款之中,利息都非常高。有的将本金扣除作为保证金,有的通过收取“平台费用”,有的约定的“周利率”、“月息”都非常高。在没有经过仔细计算和慎重选择的前提下,有的女生直接就借款了,并且也只能遵照借款平台的方式来进行借款。在这个过程中,对于利息的约定,既没有协商,也无权选择。也正是这些高额利息、费用、保证金等,将原本并不大的借款金额逐步累计出了“雪球效应”。


以一名化名为王小舒的当事人为例,其向平台借款1000元,实际只收到了900元。其中的100元作为保证金,由平台作为还款保证,一旦逾期,该100元会为平台所没收。借款为一周,所产生的利息为1300元,加上100元保证金,实际利息为1400元,利息已经高得离谱。这样的利息,已经远远超出了法定保护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26条之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在“裸贷”事件中,很多人所背负的利息及费用,可以说是成倍地增长,活脱脱地成为了现代版的“驴滚驴”。


当事女生因为对法律的无知,以提供“裸照及视频”方式向这些平台举债,从而自觉沦为了这些平台“盘剥的对象”,为了急遽骤增的债务,出卖身体也就成了无奈的选择。事实上,这些女生不清楚的是,法律并不保护过高的利息主张。对于未予归还的利息,即使法院认定借贷有效,其所应该支付的利息也只能以240%的年化利息予以计算,而完全不必支付更高的利息。当事人正当权益主张,某种程度上,也因为顾虑“裸照及视频”而受到限制。


4


“裸照”催款:一不小心要担刑责


事实上,从出借方而言,也不能以公开“裸照和视频”相威胁来催收欠款,当事女生全然无需紧张,因为他们的这一“威胁”可能涉及侵权甚至刑事责任。从侵权的意义上而言,因为这些女生的“裸照及视频”属于个人隐私及名誉权的范畴,不正当地利用或泄露、传播这些照片,完全可能造成导致侵犯个人隐私权和名誉权。根据民法通则及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在收集了相应证据之后,完全可以提起侵权之诉。即使前述所谓“借款协议”合法有效,也不能以存在“借款协议”而侵犯债务人的其他合法和受保护的权益。


如果出借方以“公开裸照及视频相威胁”,首先可能涉嫌“敲诈勒索”。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恐吓),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该罪的基本结构是:主观上以索取财务为目的,客观上对他人实行威胁,受害人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并从结果上导致了受害人或者第三人权益受到损害。出借方“公开裸照及视频”,所谋求的并非仅仅是借款的本金及利息,还存在超出法定利息保护之外的非法利益,因此,完全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敲诈勒索罪的追诉标准,金额达到2000元即可予以追诉,想必多宗“裸贷”行为都是已经完全达到了入罪标准。从整个借款平台的运营而言,在我们看来,综合其多宗“裸贷”行为及其所产生的综合后果,也有可能已经符合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相关构成。关于此罪,则需要综合借款平台的设计结构、具体运营、相关资质及审核、情节与后果等多因素进行认定。


根据报道,有人利用这些“女生裸照及视频”以88元至388元的价格转让给他人,并且获利不菲。这种转让“裸照及视频”的行为已经触及了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也有人在“裸贷”群中,通过介绍当事女生“陪睡”、“包养”等方式卖淫,已经符合介绍卖淫罪的犯罪构成。


显然,对这些不堪重负的“裸贷”当事人而言,通过诉讼维护自身权益或者通过报警追查借款平台的刑事责任,乃是最为正确的选择。法律的武器摆在面前,果断维权才是消除“裸贷”及其不良效应的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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