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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吵架?等等,先问一句,“你有病吗?” | 律事时评

2017-02-24 蝴蝶 律事通

 

作者丨蝴蝶

来源丨律事通

日常生活中,吵架是人们常看到或经历过的事情。产生了摩擦、冲突,离吵架也就不远了。只是吵架看似一时爽,心中舒坦解气。但与他人吵架时,是否想过会因此而受到支付赔偿的代价?这不,《人民法院报》在2017年2月11日发表了一篇《老人点餐与人争吵 次日发病死亡》的判决,引起了网友的热议。

案件链接

广西一对年轻夫妇与60多岁的老太在排队点餐过程中因刮碰发生争吵,并闹到派出所,老太在派出所身体出现不适,结果回家后不久便突发疾病抢救无效死亡。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就该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该夫妇共同赔偿老太亲属经济损失46806.2元。


判决一出,引起众网友的热议,都认为该夫妇这不到5万元赔得有点冤。判决书也未涉及任何法律条文,只是单一的叙述更是显得有些站不住脚。细细分析这其中的判决是否真的如众网友所说,“再也不敢与他人吵架”了呢?


按照判决,年轻夫妇承担赔偿的理由

根据案情可知,老太因与夫妇剧烈争吵,诱使其潜在的疾病突然病发,虽死亡之时与冲突之时已相隔超过24小时,医学也无法证明双方的冲突与李芳的死亡结果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但考虑到李芳死亡前曾与黄杰夫妇发生激烈争吵,其自身所患部分疾病又容易受到其本人的情绪、喜怒影响等因素,故法院认定李芳疾病发作并导致死亡的后果与本次纠纷有关联,该起纠纷对李芳疾病的发作存在一定的诱因。


死亡因死者自身患有疾病所致,与争吵行为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属于民事侵权。


从责任大小比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的规定,死者明知自身体质状况,在与人争吵时未能控制自身情绪,对自己死亡结果的发生存在过失,应负主要责任,故依法判决争吵者承担10%的赔偿责任。


该老太与夫妇在派出所调整时,已经出现了身体不适的症状,提出回家休息,而夫妇同意之后,老太便离去,由其儿媳继续与夫妇协商。在侵权中属于违反了注意义务,即在老太不适之后,该夫妇并未作出相应的提示、说明、注意等义务,而是只是作出简单的同意指示之后,让老人回家休息。若是在得知老人不适之后,提出立即送医或者详细询问其状况,即达到了注意义务,怕是可以减少或免除关于老太死亡的责任承担。


徘徊在侵权边界的“自甘风险”

该案之所以引起如此热议,网友主要认为,动手是老人先动手,吵架也是老人先挑起,明明知道自己不能如此剧烈吵架,为何还让他人为此事买单?即老人应当为她所做的事自己承担风险。


而翻开法条,《侵权责任法》在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中,只规定了与有过失、受害人故意、第三人原因、不可抗力、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为抗辩事由。但司法部门在近年的实践中尝试运用自甘风险的理论,均达到了一定的效果。不然很多问题都难以得到公正的解决。


有法学家曾提出一个问题,甲自小胆小,恐惧血腥场面,因而在目睹了一场惨烈的车祸之后留下了深深的阴影,从而得了抑郁症,那是否需要向车祸当事人索取赔偿?


这就是典型的自甘风险的案例,英美法规定构成自甘风险均须具备以下3个要件:

(1)受害人知悉或者鉴识危险;

(2)受害人有自愿承担之必要;

(3)不违反成文法的规定。


甲可以预见或明知自己目睹后会造成自己内心阴影,却依旧放任自己目睹车祸,即甲有自愿承担的必要,且不违反成文法的规定。则甲对此事需要自甘风险,不能索求赔偿。


再回看案例,老太自己深知自己患有疾病,加之年纪已大,不但没有因此注意自己身体,却因小事与他人激烈争吵,知悉并了解自己的危险,且有自愿承担的必要,即更属于自甘风险的领域。


欧洲法院对于自愿参加有风险活动的人,认为在风险发生造成自己损害后,无理由请求赔偿,应该自己承担损害后果。因而老太本无权索取赔偿。


在我国台湾地区的法院,也有采用自甘风险规则,对自愿参加冒险活动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最典型的就是运动损害,参加或者观看运动比赛的,就比赛造成的人身损害,对于损害后果须自行负担,不得请求赔偿。


启示

判决一出,网友调侃:只怕以后吵架前或许也得问清,“你有没有病?”确实有些荒谬。但退一步讲,年轻夫妇这把吃了瘪,想必以后也会因此得到深刻的印象。再说,退一步,海阔天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教会我们要礼让三分,这么看,或许也是对我们自身的一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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