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7日,四川资阳市安岳县人民法院披露,针对一对夫妻闹离婚的诉讼,该院3月8日发出来首份“离婚冷静期”通知书,限定这对夫妻冷静3个月,期间不得向对方提出离婚。该通知书引起了巨大的讨论,这种做法是否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愿?该通知书有何法律依据?离婚还是“离昏”,值得我们思考。
85后夫妻因琐事离婚法院发冷静期通知书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舆论环境的开放,个人观念的多元化加剧,中国的离婚率是连年攀升。
2002年中国离婚率约仅有0.90‰
2010年——突破2‰
2015年——为2.8‰
这是2002年的3倍多
结婚、离婚,这两桩人生大事重要且严肃,如今却被一些年轻人视为儿戏。很多“80后”夫妻结婚仅1年左右,就因为锅碗瓢盆、油盐酱醋、家长里短等小事打得不可开交,直至闹离婚。“双独”婚姻家庭,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往往缺少宽容,婚后双方又缺乏对婚姻磨合的耐心,因此,草率离婚越来越多。
而2003年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审批期的规定,使得中国事实上变成了世界上离婚手续最简便、离婚最快捷的国家之一,离婚夫妇当场就可拿到离婚证。不少冲动的夫妇晚上吵架,第二天早上离婚,到下午就后悔了。
“昨天领结婚证,今天拿离婚证”的现象亦不鲜见。
恋爱容易,婚姻不易,现在离婚率的越来越高,其中不乏因为一时冲动就选择离婚的夫妻,那这样的“一时冲动”有办法避免吗?
想离婚?~叮~
您有一封【离婚冷静期通知书】待收
到底是怎么回事呢?这就要讲讲前两天的一封离婚冷静期通知书了,那可是一下炸开了锅!
安岳县法院家事少年审判庭庭长蒋新儒介绍,今年2月,一名年轻女子前往该法院起诉,要求与丈夫离婚。法院调查发现,原来这对夫妇均为85后,结婚后因为带小孩等琐事时常发生纠纷,后来打了一次架,女方离家出走外出务工,两年后,回到安岳县并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李洪婷在了解情况后分析,这对夫妻发生纠纷,主要原因在于双方年轻、脾气大,离婚可能是出于一时冲动,都坚持自己个性,离婚可能出于一时冲动。
今年3月,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女方放弃诉讼的意愿。开庭结束后,法院决定对这对夫妻发出“离婚冷静期”通知书:限定这对夫妻冷静3个月,期间不得向对方提出离婚。由于是全省首份“离婚冷静期”通知书,通知书的格式和措辞,经过一天时间仔细推敲最终形成,并提出了基本要求:
“冷静期限内,双方均应保持镇静和理智,三思而后行,原则上不得向对方提出离婚。冷静期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冷静期满前7日内,双方可根据有关情况向法院申请适当延长,冷静期限内,若双方已和好或形成一致意见,也可到法院家事少年审判庭,签署协议书或者申请撤回起诉。
对此你想说——?
吃瓜群众1号:
法官只是居中裁判,不是居委会大妈,不要给自己加那么多戏,尊重实然法是法官最基本的职业道德,还什么考虑孩子身心健康发展,孩子在一个夫妻感情破裂的家庭长大身心就健康了?你们又不是孩子,凭什么臆想?你可以做调解工作,但不得超审限,也不得违背当事人意愿,结婚自由,离婚也自由,如果法官有权为离婚双方缔造什么“离婚冷静期”,那建议民政局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强制给予双方结婚登记冷静期,给个三五七年也不为过,这样我们就少很多案件了。诉讼是一切纠纷的最后救济手段,人都诉请最后救济了,判离就离,不离就上诉,一个一审法院得瑟什么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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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瓜群众2号:
这个冷静期并无不妥。实践中,很多法院对于第一次起诉离婚的,如果对方不同意离婚,往往判决不准离婚。而后再等六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方可判决离婚,这也算是冷静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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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瓜群众3号:
现在基层法院离婚案件居高不下,当下社会风气浮躁、责任感缺失,很多八五后、九零二婚再次离婚的都不足为奇,这本身就是一个非常严峻的社会问题,特别是对子女成长很不利。婚姻非同儿戏,家事审判改革是一项尝试,可能初期会差强人意,我们总要允许有益的试点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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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瓜群众4号:
枉顾当事人意愿与法律的明文规定,自行创设规则,法院确实需要冷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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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瓜群众5号:
余生在互相消耗中度过也是杯具了,这种“冷静期”用好了叫人性化,用不好就是绑架。既然有一方想结束另一方为何不坦然放手,死死抓住的究竟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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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瓜群众6号:
虽然不是学法律的,但是我觉得法院这个做法好奇怪,有什么法律依据这么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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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引起了不少争议,不过,具体案件具体对待,任何未处于案情关系中的人,对这个做法的评论都可能是片面的。
离婚冷静期的一些思考
按理说,离婚不离婚,什么时候离,那是离婚双方当事人的自由,也是当事人的权利,法院只要依照法律法规,维护公民的权利,作出公正的审判就行了。法院设立冷静期是不是有违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呢?在笔者看来,法院尝试实行离婚冷静期制度,正是为了让当事人更真实地反映自己的意愿;同时,离婚冷静期给夫妻双方矛盾一个缓冲期和理性思考的阶段,使得双方可以冷静、理性地判断眼前的形势,分析离婚的利害关系,进而做出正确的决定,降低因为情绪化造成的离婚。从这来看,离婚冷静期当然是必要的。给怒火消解的时间,给冲动冷静的机会,减少后悔和遗憾。
不过啊,离婚冷静期并不适用所有离婚者,如果已经达到了准予离婚条件,再给予“冷静期”不但无济于事,还会无谓地给当事人办事添堵,浪费司法资源。在实践中,对于仅一方冲动而对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形,法庭通常是判决不准离婚,且判决原告六个月内不得再起诉。这就有足够冷静期了,没有必要再另行给予冷静期。比如有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没有挽回余地了,再强加一个冷静期,多半只会让情况变得更糟糕。尤其是,如果离婚案中涉及家庭暴力等违法行为,还强制要求夫妻双方在一定时期内不得离婚,那么就有纵容暴力、催生悲剧的可能。
有吃瓜群众认为离婚冷静期制度是没有什么法律依据的,其实离婚冷静期制度也是有一定的法律在支撑的,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中,就有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等改革目标的相关要求。
事实上,中国的一些地方,面对离婚率逐年升高的问题,也采取了冷静期和专家调解的方法。例如,上海静安法院少年家事综合审判庭,从2016年6月至10月的4个月期间,该庭积极在离婚案件设立“冷静期”,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除当事人不愿接受“冷静期”的案件外,在已进入“冷静期”的67起离婚案件中,成功挽回了27起濒临破碎的婚姻家庭,维护了社会的和谐以及众多家庭的稳定。挽回濒临破裂的家庭数,约占到进入“冷静期”离婚案件的40%。
纵观世界,很多国家为了避免冲动离婚,也通过在离婚手续中规定一定的冷静期,给想离婚的夫妻以一定的时间慎重考虑,例如:
(1)加拿大法律规定,婚姻破裂而且分居达一年者,才准许办理离婚手续,除非已有通奸或虐待的证据;
(2)美国的普通离婚程序中,需要经过6个月的等候期之后,离婚手续才会办理完成,夫妻关系才可以终止;
(3)英国法律规定,婚姻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作出离婚声明后,须经过9个月的反省与考虑期后,如果离婚申请人和当事人都认为婚姻无法维持,则准许离婚。
(4)韩国为遏制不断上升的离婚率,在2005年推出了“熟虑期”和义务调解制度。规定申请离婚的夫妇如有子女,必须经过3个月的“熟虑期”,如无子女,则“熟虑期”为1个月。
结 语
在笔者看来,冷静期的设立,并未让离婚手续变得繁琐,但却能够挽救更多的婚姻,是在很多国家和我国一些地区已经得到证明的。离婚冷静期制度无论从道义上,还是法律上都是说得通的。只是在具体的实践应用过程中,可能初期会差强人意,但我们总要允许有益的试点探索,去不断的改进,更好的创新,使得我们的生活越来越美好。
只是多了一份冷静思考,少了一份冲动,从而使婚姻更加成熟,更加稳定。离婚不昏离,给双方一个慎重考虑的时间,给婚姻一个喘息的机会,还是非常必要的。静一静,未尝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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