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对你公司(单位)“北京***疗养中心”项目报送的清算资料进行审核,现将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列举如下,请对所列事项、数字予以核对,并在收到此表后三天内填好送回我局。对所列问题你有陈述权利,我局将会在处理时予以充分考虑,逾期视作放弃,我局将依法作出处理。经对你公司(单位)“北京***疗养中心”项目 房地产开发项目2000年1月1日至 2012年12月31日报送的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进行审核,发现如下问题:销售其他类型房地产289063785.00元,视同销售房地产收入7761350.00元。调增6926271.00元,原因是701房屋以房抵债应视同销售,同时售价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按房屋市场价格进行调整。调减2000000.00元,差异为调减无支付凭证的成本。审核调减37892190.00元,差异为剔除与项目无关的成本和应由北京市***商贸公司负责平整土地拆迁的支出。审核调减959417.60元,差异为调增由建筑安装工程费调入的费用,剔除重复列支、无支付凭证、无合同、发票不合规且证据链不完整的成本,以及不属于前期的费用。审核调减37355725.23 元,差异为调整应计入前期工程或基础设施费的成本,剔除立项前费用、无合同、无支付凭证、重复列支、非样板间的装修费用、发票不合规且证据链不完整的成本。审核调减3646170.34元,差异为调增由建筑安装工程费调入的成本,剔除发票不清楚、不合理支出、发票不合规且证据链不完整以及红线外等成本。审核调减2404309.45元,差异为剔除期间费用、未提供资料、发票不清楚、发票不合规且证据链不完整等成本。审核调减501600.00元。差异为调减了立项前缴纳的税金。按审核意见进行调整后,其他类型房地产增值率为74.22%,适用税率为40%,速算扣除系数为5%,其他类型房地产应缴纳土地增值税42060725.18元,已缴税额为1005000.00元,清算应补税额为41055725.18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