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超过三年追征期,税款不予追征
【访问大型税务稽查案例库请点文末“阅读原文”进入】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青税稽一处〔2023〕30号
青岛***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DHD89Q)
我局于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1月30日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室)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涉税事宜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联系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及办税人均无法取得联系,到你单位的注册经营地址,未找到你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黄岛区税务局已出具《企业走逃(失联)证明》,证明你单位为走逃(失联)企业。2022年12月1日已将《税务检查通知书》公告送达。
你单位2019年2月取得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代码:3100184130,发票号码:14711030的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单位于2019年2月认证抵扣进项税额79442.76元。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五稽查局认定上述发票为虚开发票。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之规定,你单位取得上海博类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你单位取得上海博类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应作2019年2月份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79442.76元,应补缴2019年9月份增值税79442.7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条规定,应补缴2019年2月份城市维护建设税5560.99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一条和国务院发明电(1994)2号《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第一条规定,应补缴2019年2月份教育费附加2383.28元。
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一条、第二条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0]16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应补缴2019年2月份地方教育费附加1588.8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的规定,截至本次检查累计发现应补缴税款合计未超过10万元,已超过三年追征期,暂不予追征。以后检查如发现其他违法问题,与本次(及之前)检查累计应补缴税款合并计算后,累计补缴税款超过10万元且未超过五年追征期的,将对本次(及之前)应补缴税款合并追征,并按规定加征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更正申报、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若对本决定不服,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23年2月14日
往期文章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