岸本美绪|人口贩卖与交易型家族
Journal of Chinese Studies No. 67
July 2018
中国人轻易卖掉自己子女这一现象,自十六、十七世纪欧洲传教士到中国以来,一直为西方人所注目。二十世纪初法律上禁止买卖人口,但其后诱拐案件不但未有减少反而越发增加,引起国内外人士的关心。买卖人口盛行到底起因于怎样的社会环境?Johanna Ransmeier(任思梅)的著作《被卖的人们:华北的人口贩子和家庭生活》使用大量的第一手史料(北京市档案馆所藏北京市警察档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所藏大理院档案、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顺天府档案等),详细描绘出从晚清到民国时期华北人口贩子和被卖者之间的复杂关系。
著者使用的“买卖人口”(trafficking)一词指涉范围颇广,不仅指使用暴力、欺骗手段的职业性拐卖行为,还包括直接或间接参与买卖人口而获利的多种行为,比如为买卖婚姻做媒、把佣人介绍给新主人等。著者采用宽泛的“买卖人口”概念,理由是违法的买卖人口和合法的行为(比如以财物为代价的婚姻等)本来就无法截然分开。买卖人口有时是社会互助的一个部分,在道德上被视为可以容认的行为,尽管在法律上可能是犯罪。扩大trafficking的定义有两层意义,其一帮助我们了解人口买卖盛行的整个社会背景(context),其二使我们可以在买卖人口的叙述中探求被卖者的主体性(agency)(页3)。著者批评把买卖人口视为异常性犯罪的一般看法,强调广义的买卖人口行为扎根于庶民的日常生活和社会意识中。著者从日常生活的观点来尽量内在地理解买卖人口行为,其努力始终贯穿于本书之中,十分明显。
全书导论和结论以外,由八章组成。第一章题为《作为可随带的财产之年轻妇女》(A Young Woman as Portable Property),使用顺天府司法档案,介绍十九世纪七十年代的案例。这个案例的女主人公是宝坻县小康家庭姓陈的女子,父亲把她嫁给姓李的。其后陈氏到吴家作妾(或者妻子)。李家说不是他们把她卖给吴家的,而是吴家霸占了在吴家帮佣的陈氏。对此吴家反驳如下:原来李家打算把陈氏卖给贾家作妾,这在陈家来说是丢面子的事,所以吴家给李家一笔钱,让他们写休书,在吴家举行正式婚礼娶陈氏为妻。陈氏的父亲也支持吴家的主张。最后,宝坻知县判断,陈氏应该回到娘家。著者使用了共有38页的第一章大部分篇幅,详细追踪该案件相当复杂的经过。如著者本人所指出,对少数案例的详细介绍与分析是本书的一个特点。“我认为,与其试图归纳整个华北有关买卖人口的大量证据,倒不如选择少数案例加以详尽分析为好。本书将互相关联的连串微观史置于更大的社会背景下,比如:法律的变化、大理院对相关案例的判断、精英使用的措辞、试图解决饥馑和贫困等问题的人道主义努力、河政和水利、互相竞争的军阀势力的增强等”。1聚焦于个案的详细叙述的确是本书的优点所在。由于著者费心于叙事方式,各个案例都写得十分具体生动。然而要在书评里一一介绍案例,内容难免冗长,所以对以下诸章案例的具体介绍尽量从简,把重点放在著者的主要论点上。
“买女纳妾”,1913年8月21日(小学每日新闻画报,1654 期)
著者从上述第一章中的案例导出的主要论点如下:虽然清律明确禁止卖妻,可是清律本身也暗示妻子与财产可以同等看待。不仅读书人,连庶民也知道,地方官倾向于容许卖妻行为。家长把妻儿视为在必要时可以卖掉的财产。卖妻者强调家族的穷困,往往使用“非卖不可”的说法,但实际上他们不至于贫无立锥之地。他们卖妇女取决于包括家族运用财产的方式、妇女本人的将来、自己的社会地位等的综合性考虑。在被卖妇女旁边扮演经纪(brokers)角色的是她的邻居和族人。
第二章《晚清买卖人口的流向》(The Flow of Trafficking in the Late Qing)首先讨论以清朝官员周馥为中心的晚清禁止买卖人口运动。周馥在任官期间遭逢天津教案、苦力出口问题、丁戊奇荒等与买卖人口有关的重大事件,对买卖人口问题相当关心。这是他在1906年提出《禁革买卖人口摺》的背景。在第二章的后半部分,著者介绍了十九世纪七十年代的两个案件,一个是兄弟间的纠纷,哥哥在弟弟出外做工期间卖掉弟妇;另一个是北京的下层旗人诱拐女孩。在前一案件中,弟弟撤回诉讼,哥哥没有受到处罚;但在后一案件中,犯人被处以流放罪。据著者说,两者的不同取决于受害者是犯人的亲属与否。有没有出现积极协助买卖的族人和邻居,也是两个案件的不同之处。
《登船可疑活动》(天津画报,1925年5月20日)
著者在第三章《新的法律与新出现的语言》(New Laws and Emerging Language)中指出,在周馥、吴纬炳等人提出禁革买卖人口的上奏以及1910年正式发布禁止买卖人口的上谕之后,社会的现实和法律的规定仍然很难一致。二十世纪初的社会变化对买卖人口带来了双重效果。第一是通过报纸等媒体批评买卖人口的主张,有关买卖人口的新语汇和新观念普及起来;第二是由于交通发达,人口贩子的活动越发活跃起来。在1920年北京围绕一个年轻女性的娘家和婆家之间的一场纠纷中,年岁较大的妇女也使用新的法律语汇向警察诉说对方的罪行。当时警察面临的是,在新的法律和长期以来的社会习惯之间如何解决纠纷这一难题。
第四章《市集上的伪装家族和孩子们》(Fictive Families and Children in the Marketplace)的主题是在天桥等闹市里面通过唱歌等表演挣零钱的伪装家族。这些“家族”中包括不少从附近农村买下来的孩子。著者主张,这些人口买卖与其说是迫于贫穷的不得已的行为,不如说是深思熟虑后某种合理决定的结果。有一个在天桥活动的伪装家族包括七个男人、七个男孩、四个女孩。孩子们的姓都与一个年长男人的相同,自称儿子、女儿、侄儿或者养子。伪装家族的纽带和孩子的存在对成人来说也十分重要,因为这些纽带在不稳定的城市环境中起到了保护成员的作用。不仅在路上,在人口贩子的家里,伪装家族的纽带也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贩子们如果以“家族”和“慈善”为借口,那么警察即使收到揭发信,也很难惩罚他们。
第五章《逃出法律所及范围》(Moving beyond the Reach of Law)从空间和交通这些角度来探讨买卖人口问题。本章有几个主题。第一是“三不管”,即国家权力很难到达的交界地区,例如天津城南门外;第二是铁道的作用。从人口贩子来看,为了使被卖者尽快远离故乡和亲属而陷于孤立无援,铁道是很有效的手段。1906年有一对情侣从北京坐火车逃入天津城南门外。他们到达天津之后,男子把钱花光后逼迫女子在娼馆卖身。女子写信给父亲求助,父亲向北京的地方政府提出诉状。北京宪兵远赴天津进行调查,但因为女子本来自愿跟从男子来到天津,所以男子没有受到处罚。为了防止利用铁道的拐卖等犯罪活动,政府设置了专门督察铁道的警察。本章的后半用中国第二档案馆所藏相关档案(铁道警察的报告书),介绍了自1922年至1926年京汉铁路警察的活动。当时的中国还处于军阀割据状态,但中央政府通过对全国性干线铁路的有效管理,试图显示中央政府的权威。
杨以德(1873年-1944年)字敬林,直隶天津人,清朝及中华民国政治人物。
《图解历史》(天津出版社, 1925 年)
第六章的标题《将领遗孀和警察厅厅长》(The Warlord’s Widow and the Chief of Police)指的是皖系军阀将领纳顺洪的遗孀和天津警察厅厅长杨以德。1920年直皖战争之后,段祺瑞势力瓦解,麾下的振武军也被遣散。隶属于振武军的若干士兵投靠当时住在天津的前振武军将领纳顺洪,试图在他的帮助下找到工作。纳顺洪不久病死,但他的遗孀抓住京津水灾的机会,与纳的从兄弟及士兵合作,开始收买孩子由海路运到香港出卖。在干练的警察厅长杨以德领导下,天津警察对这个案件进行了详细调查,纳的遗孀与其同伙终于被逮捕。著者通过这个案例导出的主要论点如下:民国时代前半期的社会流动化、交通发达、军事化、商业化给人口贩子的长距离活动带来了新的发展机会。随着禁止人口买卖的法网越密,买卖人口的手法也越猖獗,行事也越秘密。
第七章《家族的结合》(Domestic Bonds)讨论的是“家族”的范围与其结合情况。虽然长期以来“同居共财”作为“家”的定义普遍通用,而国民党民法典也基本上沿袭这定义,但“扶养之义务”所及范围却不太明确。民国司法对契约关系的重视有时候保护家庭内被卖者的地位,但同时削弱了传统家族拥有的扶养佣人的家长式(paternalist)义务。著者在本章通过婢女、童养媳和乳母的案例,分析她们和主家的关系。举乳母的例子来说,乳量不够的乳母面临被解雇的危险,而乳量丰富的乳母对主家有较大的交涉能力,因为乳母出逃是婴儿性命攸关的大事。著者在本章还指出,一个家庭内的各种佣人之间也有阶级差异,其差别基于职务的种类、雇用期间的长短、有没有可靠的人际关系等复杂的因素。
第八章《与人口贩子交谈》(Talking with Traffickers)基本上依据周叔昭在1933年向燕京大学社会学系提交的硕士论文《北平诱拐的研究》介绍人口贩子的口述历史。周叔昭是提倡禁革买卖人口的晚清官员周馥的曾孙女,专攻社会学,在芝加哥学派的影响下,选择诱拐问题作为论文课题。她在北京第一监狱对诱拐犯人进行了长达三年的采访。本章特别聚焦于两个经验丰富的人口贩子(男女各一),他们乐于与年轻女学者对话,谈自己的经历时态度与在警察面前作口供不同,相当直率,甚至有自豪感,尽管证言未必都是事实。本章的内容不仅使读者得以窥见从贩子观点来看的人口买卖的详细情况,而且令人思考在研究此类犯罪问题时,怎样倾听、怎样处理当事者的证言这一口述历史方法上的难题。
在结论部分,著者在包括现代中国的拐卖问题的长期视野中整理本书的论点,从而指出扎根于日常生活的人口买卖的连续性。
以上简单地介绍了本书的内容。概括本书各章的丰富内容并非易事。如上所述,本书的主要优点在于各个案例(即著者所谓的微观史)的具体性。当然著者不仅叙述各个案例的事实过程,而且随处提出重要的论点;但这些论点分散于各章,逻辑上的结构性关联不太强,因此在读者来说,本书最核心的主张与其原创性的所在未必十分明显。
著者在导论中介绍了与本书相关的先行研究(页18–19)。虽然她涉及到Matthew Sommer、Gail Hershatter、Christian Henriot等的研究,但没有深入地分析他们研究的方法问题,似乎把自己研究的独特性归于时期、地区以及对象的不同(与Sommer不同的清末民初;与Hershatter、Henriot不同的华北地区;与这三位学者不同,包括男性的人口买卖)。对此书评人感到不无遗憾,因为读者对新书所期待的不仅是新事实的发现而且是新观点和新方法。像著者自己所承认,在非法人口买卖和合法行为之间没有明确的界线这一点上,著者的看法与Sommer比较接近。2在重视人口买卖背后的日常生活、关注到被卖者的主体性等方法上态度也是同样的。对本书方法上的这些方针,大部分读者包括书评人在内大概没有异议。但书评人认为,如果著者能够更明确且详细地讨论本书方法上的原创性的话,本书的价值会进一步提高。
对欧洲文字以外的先行研究较少言及这一点也是本书导论中的一个缺点。举一个例子来说,本书中不少论点与可儿弘明(かに ひろあき)关于十九世纪下半叶华南人口买卖的日文研究中的主张相符。3比如,人口贩子不限于棍徒、无赖之类,也有近邻的温厚人物;妻妾的拐卖和私逃之间有密切的关系;妹仔买卖虽然是营利性人口买卖,但同时还有向贫民提供生路的福利作用等。本书著者将James Watson有关香港奴婢买卖的1976年及1980年著作评价为有关人口买卖的先驱性著作,慨叹后续研究之少(页4),但与此几乎同时(1979年)出版的可儿弘明的这本著作是利用香港保良局所藏手稿史料相当详实的研究,现在还大有参考价值。据Ransmeier指出,本书的目的之一是“弄清华北人口买卖机制中的中国性”。4对华北和可儿弘明研究的华南等不同地区进行比较,一定会帮助我们不仅了解其共同的“中国性”而且讨论各地区的独自特点。
著者在此所谓的“中国性”到底是什么?据书评人的理解,本书中有关这个问题的关键词大概是transactional family,以下姑且将此翻译成“交易型家族”。这一词以及相关的表达在本书中出现十多次。首次出现时,著者断言“中国的家族是交易型家族。除了生子这一例外,其他成员进入家庭和离开家庭都伴随着金钱(或者物品)的交换以及经纪、中间人的斡旋”。5她还主张:“长期以来学者们强调儒教式家族的严格等级制度,但没有仔细研究中国家族形成方式中的交易性质所含有的意义。”6
“交易型家族”一词的语感十分新鲜,其内容与这一百多年以来外国人观察中国庶民家族时感受到的某种冲击也颇为一致。其冲击一方面来自于外国人想象中的被礼教紧紧束缚的儒教式家族的理念形象,与实际中国家族中充分体现出的敏感于现实利益的欲望主义之间的矛盾;另一方面来自于近代西方人以为理所当然的立足于爱情的家族模型,与中国庶民家族内人际关系的精于计算的冷淡性质之间的乖离。7
下文对“交易型家族”这一富有趣味的概念从若干方面加以探讨:“交易型家族”是不是立足于实证研究?“交易型家族”的概念和中国家族的范围问题有何关系?中国家族的“交易性质”和儒教的关系到底如何?
首先探讨“交易型家族”概念的实证基础。一般地说,社会科学上的概念模型在较多场合是根据该社会的人们共同承认的理念而构筑起来的。举例来说,虽然我们并不相信所有现代家族的结合都立足于爱情,但总的来说承认以夫妻、子女间亲密爱情为基础的“现代家族”(modern family)模型的理论意义,因为我们认为这种家族形象作为一种理念性标准为现代大部分人所共有。这种模型作为理念性假设,成为学者们通过实证性探讨来深入分析的出发点。8与此相比,本书的“交易型家族”似乎不是作为理念性假设,而是作为已经证明的事实而被提示于读者面前的。如上所述,著者开宗明义说:“中国的家族是交易型家族。除了生子这一例外,其他成员进入家庭和离开家庭都伴随着金钱(或者物品)的交换以及经纪、中间人的斡旋。”据著者认为,这才是人口买卖盛行现象的社会基础。但也许有些喜欢盘根问底的读者会问:“这真的是基于史料的、适用于整个中国的事实吗?”
有关买卖人口的史料中出现的家族往往表示出强烈的交易性质,这是理所当然的。但是我们应该注意,买卖人口史料中显示的事例不一定是中国的普遍情况。二十世纪四十年代日本学者在华北进行的大规模农村调查中,农民家族中体现出的交易性质不那么强烈。9像著者在本书中指出的那样,民国时期为了编纂民法典而进行的全国性习惯调查中,调查员汇报了很多类似于买卖人口的地方性习惯,比如卖妻、典妻、童养媳等(页103),但这些事例之多未必表示其普遍性。有些报告中却体现出与金钱交换相反的志向,比如若干地区的居民“以许婚受财为辱”。10中国家族的“交易性质”给我们的印象的确深刻,但这与其说是中国家族的一贯且普遍的基本性质,不如说是中国家族的多种多样的活动中因时因事而强烈地表露出来的一个侧面。那么,中国家族在什么条件下会充分发挥其交易性质?这是第二个问题。
中国家族的界线相当模糊这一主张是本书(特别是第七章)的主要论点之一。著者将该模糊性表现为“具渗透性”(permeable,页4)。其实,中国的家族界线模糊这一论点并不是在中国研究学界从未提出的。很多读者会想起费孝通的《差序格局》(1947年)。11众所周知,在这篇文章中,费孝通对于为什么中国人被外国人认为“私”(利己主义)这一问题,从“群己、人我的界线怎样划法”的观点来加以说明。他把中国的“差序格局”和西方的“团体格局”相对比,指出:西方社会以有明确界线的团体为单位而组织起来,但在中国社会,连像“家”那样的基本概念也没有明确的界线,“伸缩自如”;中国社会的格局是“好像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每个人都是他社会影响所推出去的圈子的中心”;群己的界线是相对的,其伸缩能力很强,有些人可以把它无限推广而普爱天下,但有些人把它无限缩小甚至为自己可以牺牲家。中国人作为利己主义者的形象反映其群己界线缩小的状态。以上费孝通的看法比著者的“渗透性”论更为彻底,主张客观的“家”的界线根本不存在。
如果我们不是把中国的家族笼统地规定为“交易型家族”,而是注意到中国家族内部的交易部分和非交易部分之间伸缩自如的界线的话,中国家族会呈现出其更动态且复杂的面貌。这条界线的内部是超越金钱计算的一团和气的领域,而其外部则是竞争和计算的领域。在某些场合这条界线可能一致于“同居共财”范围,但这不过是多种界线之一。“同气/不同气”亦即同姓与否的区别大概更为重要。结婚和异姓收养之所以倾向于带交易性的理由大概因为对象不是同气的人。像本书的案例所示,同气的子女也往往成为买卖的对象,但这未必意味着整个中国的家族在本质上是交易型家族,而不过是非交易部分极端缩小的例子。另一方面,在某种场合,非交易部分可能跨越同气或同居共财的范围而扩大。
据费孝通认为,这种“差序格局”式社会感觉与以“己”为中心而扩大的儒教的“人伦”观念颇为一致;像《大学》八条目所示,“差序格局”式社会观存在于儒教的核心。与这些儒教论相比,本书著者对儒教(Confucianism)的理解,以家庭内等级制度和支配关系为中心。本书对“交易型家族”和儒教的关系讨论如下:
“虽然儒教重视贞节,但在年轻妇女为了家族的发展牺牲肉体和贞操时,孝顺肯定成为更有强制力的原理。”12
“对于多数人来说,通过人口买卖,家庭内等级制度才能成立。家庭的存续是维持儒教规范的不可缺少条件,而这个条件也通过人口买卖才得到保证。乍看之下,中国儒教家族立足于正统主义,可是实际上是依靠于人口买卖这一隐藏机制的。”13
“儒教曾经形成了传统等级制度,在这个制度下,为了家族内若干成员的利益卖掉其他成员这种行为被认为有道理。儒教造成了对子孙的需求,而提供了支撑扩大家族和上层人士娶妾行为的父权制逻辑。交易型家族是使传统儒家式家族可以存续的未言明机制。虽然二十世纪初,儒教式社会结构衰退,但其交易性机制却完好地保留下来。”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