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法庭辩论的基本要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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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此文根据2017年4月1日作者在中华毒品犯罪辩护联盟微信群的授课整理而成。
庭审,是刑事诉讼的核心环节,而法庭辩论又是庭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体制改革要求“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刑事律师辩论水平的高低不仅关乎庭审的场面,更是关乎案件结果。因此,法庭辩论技能是刑事律师的必修课,而且是毕生要研习的精深学问。
一
法庭辩论包括哪些内容
刑诉法规定的庭审程序包括法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狭义概念的法庭辩论仅指“法庭辩论”阶段的辩论,但是,在法庭调查阶段,对被告人、证人的讯问、发问,其中包含着辩论的成分,举证质证时也存在适度的辩论,庭审结束后控辩双方仍然可以通过书面的形式就未阐明事项进行辩论,因此,“法庭辩论”应当取广义概念,外延向“法庭辩论”的前、后延伸,唯此,才能全面理解法庭辩论并体系化的进行法庭论辩。
概言之,法庭辩论(广义)应当包括“‘法庭辩论(狭义)’前的辩论”、“‘法庭辩论’中的辩论”和“‘法庭辩论’后的辩论”三部分。
二
法庭辩论的基本技巧
(一)辩论前的辩论
在法庭辩论环节之前是否存在辩论呢?答案是肯定的。法庭调查的整个环节都存在法庭辩论。在具体谈辩论前的辩论问题前,我们首先要消除三个误区。
1.庭审关键在法庭辩论
由于我国的法庭审理制度发生过几次变革,最早的时候是“起诉状一本主义”,辩护人看不到全案材料,后来演变为“主要证据复印件移送主义”,辩护人在庭前也看不到全部材料,现在又改变为“全卷移送主义”,控、辩、审三方信息上完全对称。不同的诉讼模式导致辩护人在庭前对案情熟悉程度不同,早期的起诉状一本主义导致辩护人在法庭上无法对事实和证据提出充分的质疑,只能把工作重心放在法庭辩论上,形成了“重辩论轻调查”的固有观念。在“全卷移送主义”的模式下,由于司法人员容易形成预断,所以,在法庭调查阶段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充分论辩显得格外重要,仅靠法庭辩论阶段通过雄辩口才力挽狂澜往往是徒劳的。
2.法庭发问不存在辩论
辩论是指“彼此用一定的理由来说明自己对事物或问题的见解,揭露对方矛盾,以便最后得到正确的认识或共同的意见”。在法庭讯问、发问阶段,虽然控辩双方不会互相进行论辩,但是通过被告人的口,控辩双方对事实的分歧可以充分展示,在某种意义上看,这也是一种辩论。
再者,法庭讯问、发问过程中,控辩双方对对方的不当发问方式可以提出异议,被提出异议一方可以答辩,这就是典型的辩论了。
3.法庭质证不允许辩论
刑辩律师在发表质证意见时常被法官打断并示明:辩论意见请在法庭辩论时再发表。以至于很多律师同行认为法庭举证、质证阶段不能进行辩论。这显然是最大的误会。《刑诉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刑诉法解释》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举证方当庭出示证据后,由对方进行辨认并发表意见。控辩双方可以互相质问、辩论。可见,举证质证阶段进行法庭辩论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且十分必要。
关于“辩论前的辩论”。辩护人应当围绕“揭露矛盾”这一中心展开。具体的技巧包括“移的就矢”、“以规为矛”、“出口成剑”和“辩亦有度”等。具体来说,“移的就矢”是指迅速把战场限缩在争议领域,不进行过多铺垫;“以规为矛”是指辩论时用法律法规的规定来反驳对方的观点;“出口成剑”指在法庭调查阶段的辩论不可恋战,要言简意赅直奔主题;“辩亦有度”则是指法庭调查阶段的辩论要选准对象,一般不可与审判人员辩论且注意把握辩论火候,适可而止。
(二)辩论中的辩论
法庭辩论阶段的辩论毫无疑问是广义的法庭辩论的重中之重,是刑辩律师工作成果和综合实力的集中展现,是法庭审理的“高潮”。如何在这一场重头戏中演的出彩,关键是要掌握辩论的基本要领。
1.优秀辩论的要素
(1)观点准确
辩论三要素是“论点”、“论据”和“论证”,核心是“论点”。观点正确是取得良好辩护效果的前提,如果辩护观点缺乏事实基础和法理依据,再高超的技巧也是花拳绣腿,在真刀真枪的比拼中也不可能占得上风。
(2)声音清亮
法庭辩论的形式是靠语言说服他人,表达技巧尤为重要,吐字不清、发音不准者,很难抓住听众的耳朵。声音清晰透亮,每个字都能清楚的传到听众耳中,这才是优秀的表达。
(3)逻辑清晰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这是从法律本质的角度剖析。如果从法律观点的表达上看,法庭辩论的关键就是逻辑,缺乏好的论证逻辑,必然导致形散而神更散。没有哪个人会在一场冗长的、毫无头绪的辩论中保持专注。
(4)互动充分
法庭辩论不是一个人的“秀”,在法庭的每一个人都是参与者。法庭辩论高手能够把信息传递给在场的每一个人并与其进行信息交流。
(5)情感充沛
法律人要提倡理性,但要反对冷漠。一个优秀的表达意见者,必然是一个感情充沛的人,他所诉说的文字是有温度的。
(6)立意高远
格局决定格调,格调决定格式。如果说意见结构是格式,那么表达方式就是格调,而让所有法庭参与者都竖大拇指的优秀辩论则取决于辩论者的格局。辩论者绝不是站在个人利益的角度来和对方争一城一池的得失,而是从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的高度上进行一场殊途同归的非零和抗辩。
(7)对抗适度
如果紫金之巅是西门吹雪和一街头泼皮对决,不可能成为举世瞩目的世纪之战。法庭辩论如果没有对手的“刺激”,只能是一场平淡无奇的交流,适度的对抗是优秀法庭辩论的必要条件,否则法庭辩论就会沦落为一场演讲比赛。
2.首轮辩论要点
(1)熟悉案情
法庭辩论的两个焦点是事实和法律,不论是事实争议还是法律争议都离不开案件的证据和事实,因此,任何法庭辩论技巧都得建构在案情之上,脱离案情的辩论就是无源之水。
(2)书面准备
兵法有云,不打无把握之仗,法庭攻防亦然。律师在出席法庭前必须准备好书面的质证意见和辩论意见。经验再丰富,诉讼技巧再高超的辩护人也不可能靠庭审的几个小时把所有的辩点整理完善。
(3)脱稿表达
细心的朋友可能已经发现了我观点的“矛盾”,既然上面说要“书面准备”,这里为什么又说要“脱稿表达”呢?其实,二者并不矛盾,“书面准备”是“脱稿表达”的基础,有“稿”才能“脱”嘛。“脱稿表达”是“书面准备”的口语化过程。法庭上的辩论不是一个单项输出的过程,而是“输出-反馈-回应”的过程,辩论者一方面要表达自己的观点,一方面要留意听众对自己观点的反馈并在继续表达时予以回应,所以必须要脱稿表达,否则无法捕捉到听众的反馈信息,也无法把听众的关注点吸引过来。
(4)归纳分层
法庭辩论要有逻辑和层次,每一个逻辑环节和层次的变换都需要过渡性连接语进行衔接,使得每一个观点都清晰无比。发表辩论观点就像是做一幅山水画,错落有致又浑然一体。
(5)洞悉环境
辩护人最痛苦的是,意见才刚开始发表,法官已经到吃饭的时间了。在法庭辩论中要时刻关注司法人员的关切,尤其是审判人员的情绪变化,与其让审判人员郁闷的不得不听三十分钟,不如让他们愉悦的听三分钟。因为三十分钟没听进去三个字,三分钟则可以听明白主要观点。曾经有一个毒品犯罪案件,审判长要求我8分钟发表完辩护意见,我把12页的意见浓缩成一个发言提纲,7分60秒顺利结束,审判长庭后表示他听的很清楚。如果我一定要讲16分钟,审判长也不一定会打断,但是后面的8分钟能听进去多少就难说喽。
(6)适时互动
有律师朋友问我律师在法庭上发表意见时审判长与审判员说话不听怎么办?公诉人在对面莫名的微笑怎么办?旁听群众在庭下哄闹怎么办?我的回答很简单:直接和他们交流。比如“刚才审判长在讯问时也问到该问题”、“公诉人在听辩护人发言时哑然失笑,想必是对辩护人的观点有所思考,请在第二轮法庭辩论时予以回应”、“旁听群众的心情辩护人理解,但案件的事实不容更改”等等,这样的互动必然会把法庭的中心重新集结到辩护人身上。
(7)结论明确
法庭辩论的目的是查明事实,准确适用法律。辩护人发表辩论观点时必须要把结论说清楚,不能只提“请合议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等模糊性结论,而是要提出“请合议庭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等明确的要求。
3.第二轮辩论要点
(1)补充遗漏
脱稿表达如果遗忘了辩护观点怎么办?第二轮辩论时有机会补救,可以在此阶段把遗漏的观点补充上去。
(2)针锋相对
经过第一轮的法庭辩论,控辩双方的观点已经详细阐述,第二轮辩论切忌泛泛而谈,一定要针锋相对,紧紧围绕案件核心争议焦点。
(3)言简意赅
刑事司法的基本思维逻辑是“复杂问题简单化”,这就需要刑事法律人有“直击本质”的能力。法庭辩论不比谁说的时间长,而是比谁找的问题准,谁能在最短的时间内表达清楚自己的立场。
(4)重申重点
重要的事情说三遍,这在法庭辩论时是不提倡的。但是,重要的事情说两遍还是有必要的。尤其是在第二轮法庭辩论时,如果审判长询问辩护人有无新的辩护意见,此时不宜回答“没有”。而是应该重申一下己方观点,要求法庭予以充分重视。
(三)辩论后的辩论
庭审结束后,还有没有辩论空间呢?说没有,对,说有,也对。如果只有单方向法庭发表意见,则不存在法庭辩论,如果双方都继续向法庭发表意见,则可以说是存在法庭辩论。
1.补充回应
有时候,法庭鉴于时间关系,对某些未辩论充分的争议焦点未安排继续辩论,此时,辩护人可在庭后通过书面的形式对相关争议点进行阐述,以补缺憾。
2.量刑辩论
根据《刑诉法解释》,做无罪辩护的辩护人可以在庭上发表量刑辩护意见,也可以在庭后发表量刑辩护意见。为了保持法庭上辩护观点的一致性,量刑意见可以在庭后发表。
3.增加观点
庭后想到新观点怎么办?直接补充进书面意见即可。如果法庭认为需要公诉人回应自然会征求公诉人意见,或者安排第二次庭审。
4.律检互动
律师和检察官既是对手,又是队友,双方基于立场不同,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常会存在一定分歧,但这不影响两个职业对公平正义的一致追求。控辩双方在庭后完全可以就法庭上未讨论充分的问题进行交流,如果能取得公诉人的支持,辩护意见采纳的几率将成倍增加。
有些大律师每逢谈到诉讼技巧时都会说“最高的技巧就是没有技巧”,翻译的更直白一些就是“无招胜有招”。说这样的话,一方面是表明其在刑辩江湖中一派宗师的江湖地位,另一方面也说出了诉讼技艺已臻化境的真实状态。
“招式”和“心法”是一门绝学的两面,内功心法修炼到一定程度可以创造招式,但却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杨过也是在小龙女“跳崖”后16年才创出黯然销魂掌,而他在青年时期凭借黄蓉传授的打狗棒法便击退强敌金轮法王,可见,招式的精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弥补内力不足的缺憾。
刑事案件的成败主要取决于对证据和法律的研判。技巧,虽然是刑事辩护的配角,但它不可或缺,应当成为每一个刑辩律师永恒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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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胡瑞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学士,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曾在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先后任反贪污贿赂局科员、公诉科科员、反贪污贿赂局副局长,从检期间主办和协办了40余件职务犯罪案件,独立办理公诉案件50余起。
现为厚启律师事务所主任。浙江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杭州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秘书长,杭州市律协刑诉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杭州市法学会监狱法学研究会理事,浙江工业大学客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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