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立波:“微信群炸弹”涉嫌侵犯信息网络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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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炸弹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近日,有网友称,自己的微信用得好好的,突然被拉进了一个群,随后,手机出现了死机的状态,什么内容都打不开了,也不能退出聊天框,甚至出现闪退的现象。有不少网友在使用微信时都遇到同样的情况,无论是重启还是断网都无法解决。
据了解,微信群聊中出现这种情况很可能是被“炸群”了。而所谓“微信群炸弹”,就是在微信群聊中发送一些字符代码、大量动图或者表情等占用手机运行空间大的信息,导致所有接收消息的用户的手机不堪重负。微信群遭受攻击后,会导致所有微信接收消息的用户群聊卡顿,甚至可能直接闪退,卡死。
通过调查发现,想要“炸群”的人只需几十块钱就可以从网上购买一段可致他人手机死机的微信“炸群”代码。甚至还有人专门做起了“代炸”、“解炸”的生意。
如有商家声称,如果觉得自己“炸”麻烦的话,他们可以提供“代炸”服务。“代炸”的意思就是你将他拉到群里,他帮你“炸群”,150元,代炸5小时。对于是否能“炸”到群解散,卖家说, “你给钱就行,其他的不用管”。
同时,这些销售“微信群炸弹”的商家在出售“微信群炸弹”服务的同时,还能提供解炸服务。卖家在推销“微信群炸弹”时往往会告诉购买者,“需要的话还可帮着解炸 ,一次20到60不等,要看是什么样的炸弹。”
曾经营过“微信群炸弹”生意的商家透露,做“炸群”生意的人很多,有的已经形成了专门的“炸群工作室”。有些人购买“炸群”服务是为了恶搞,但是这种比较少。主要购买的还是赌博时输了钱的人,还有与他人出现纠纷、矛盾的人,不少人用它来泄愤或解恨。还有一些别有用心的人,自己组群“炸”,“炸”的时候向群里的人索要红包“解炸”。
对于微信用户遭遇“炸群”一事,据了解,腾讯已采取相应措施,对发现“炸群”的用户,根据《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视其具体违规程度,按照阶梯性处罚原则,进行限制功能、封停账号等处罚。
笔者认为,从法律角度看,微信“炸群”行为不仅违反网络经营者的相关服务协议,而且也已涉嫌侵犯信息网络类犯罪,具体如下:
一、“炸群”“代炸”者可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根据《刑法》第285条第2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另外,根据2011年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台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因此,直接实施“炸群”的用户,包括“代炸”的商家,通过“炸群”行为非法控制手机,达到一定人数或违法所得和损失的数目,不论出于什么目的,都可构成此罪。
二、售卖“炸群代码”者可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根据《刑法》第285条第3款规定,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另外,根据2011年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二)提供第(一)项以外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二十人次以上的;(五)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因此,售卖“炸群代码”的行为人则可构成此罪。
三、索要钱财的“解炸”者可构成敲诈勒索罪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或敲诈勒索罪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并且都应数罪并罚
根据《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另外,两高2013年《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数额较大的标准为2000元至5000元以上。
因此,“炸群”后要求他人发红包解炸的或者提供“炸群代码”叫他人炸群后要求他人发红包解炸的,如果达到威胁、要挟的程度,可构成上述罪名,并且不属于牵连犯,而应数罪并罚。
综上而言,笔者认为,尽管目前我国关于侵犯信息网络类犯罪的刑法规制是滞后的,如移动智能手机是不是“计算机信息系统”,“代码”是不是“程序、工具”仍有争辩的空间,但从近年来我国对于信息网络犯罪从严从快打击的刑事政策和已经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微信群炸弹”有关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并没有障碍。而对相关实施者而言,切莫贪一时的刺激或出于其他非法的目的落入犯罪的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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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周立波,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讲师,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研究领域:网络犯罪,经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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