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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鲸自杀游戏”引出的刑法问题

2017-05-22 周立波 厚启刑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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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广东省湛江市网民徐某某为了更好经营QQ群内的生意,吸引更多的人加入他的QQ群组,在QQ空间里发表了两条关于“蓝鲸自杀游戏”内容的说说。在发表了这些内容的说说后,不断有新的成员加入他的QQ群。徐某某供认曾在网上下载过关于“蓝鲸自杀游戏”中在手臂上用刀片割鲸鱼图案的图片,并将图片上传到QQ群,还有自己曾编造发表过“恭喜群内11个朋友完成蓝鲸任务”等言论。其供称编造这些言论目的是为了引起大家的兴趣并留在群里。目前,该案嫌疑人徐某某因触犯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宣扬极端主义罪而被刑事拘留。


同时,近段时间以来,包括北京、浙江在内的全国多地网络也出现有关“蓝鲸自杀游戏”的通讯群组,此游戏已呈现一种蔓延趋势。据了解,“蓝鲸自杀游戏”来自俄罗斯,一开始在一个社交网站上流传,邀请年轻人参与某个特定的组织。组织的管理者要求每一个参与者完成列表中的所有项目,而最后一个项目便是伺机自杀。蓝鲸游戏会摧毁你对生活的希望与向往,产生无尽的绝望。据统计,蓝鲸游戏的参与者在10-14岁之间,完全顺从游戏组织者的摆布与威胁,凡是参与的几乎没有人能够活下来,目前已经有130名俄罗斯青少年自杀。这一情况已经引起了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相关互联网公司和网站平台也已经开始对“蓝鲸游戏”有关的内容进行排查清理。由于这是一种既有传统犯罪形式又利用信息网络工具实施的新型互联网犯罪,笔者试从刑法角度对于“蓝鲸自杀游戏”有关的法律问题做一分析。

一、上述徐某在通讯群组发布“蓝鲸自杀游戏”有关的内容认定为宣扬极端主义罪值得商榷

宣扬极端主义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为应对反恐领域出现的严峻态势,打击恐怖主义活动,刑法第120条之三规定了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从这一罪名来看,宣扬极端主义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对于何为宣扬极端主义,刑法并没有作出具体阐述。但从恐怖主义刑事立法的基本规律和刑法解释的一般原理,宣扬极端主义罪应该具备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首先,从主观方面看,行为人应具有宣扬极端主义的主观故意和目的。恐怖主义类犯罪一般都具有双层目的,第一层次是一般意义上的犯罪目的,更进一层次是实现其极端思想的目标。宣扬极端主义犯罪一般的犯罪目的是破坏财产、侵害他人生命健康。但就其深一层目的进行考量,宣扬极端主义犯罪往往表现出要实现其某种社会、政治、意识形态的目的。从总体来看,宣扬、煽动类犯罪与行为人要实现的更深层次的目的有紧密联系,如果不具备这些犯罪目的,只是一般的想侵害财产、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者是出于其他非犯罪目的,不应认定为宣扬极端主义罪。如果宣扬暴力极端方法教唆他人犯罪的,应从传授犯罪方法或者教唆犯角度去认定。


其次,从客观方面看,此罪的行为手段是“宣扬”,从文义解释的角度,宣扬一般是指广泛散布、传扬。如果只是在某一个特定的地方公布有关极端主义的内容信息,没有主动去进行更大范围地散布、传播,让更多的人知晓极端主义的内容,则不应认定为宣扬。


从徐某所实施的行为和相关供述来看,如果真的如其所说,其发布“蓝鲸自杀游戏”内容是为吸引他人兴趣,从而增加QQ群访问流量和入群人数,那么其并不符合宣扬极端主义的主观故意和犯罪目的。同时,也只是在自己QQ空间发布、没有广泛去其他网络空间、通讯群组散布,客观方面也不符合宣扬行为,综合来看,不应认定为宣扬极端主义罪。

   

 二、建立通讯群组发布“蓝鲸自杀游戏”有关的违法犯罪信息可能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但不可否认,“蓝鲸自杀游戏”是一种涉嫌教唆他人自杀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第287条之一的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行为人通过建立通讯群组发布“蓝鲸自杀游戏”的规则内容,其属于一种教唆他人实施自杀行为的犯罪方法。行为人应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实施“蓝鲸自杀游戏”,从而发生他人自杀的后果,其还建立通讯群组,可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删除信息可能涉嫌拒不履行信息网络管理义务罪

根据《反恐怖主义法》第十九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发现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相关记录,删除相关信息,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反恐怖主义法》规定的上述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蓝鲸自杀游戏”的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可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管理义务罪。


四、游戏组织者教唆实施“蓝鲸自杀游戏”可构成故意杀人罪

从行为本质来看,游戏组织者建立通讯群组操控“蓝鲸自杀游戏”事实上是利用游戏参与者追求刺激、好奇的特殊心理和游戏规则,通过发布强制性命令,唆使参与者去完成一个个不能被拒绝的任务,对参与者实施“精神控制”,使其无法自拔并最终实施自杀行为。组织者实施的这一系列行为,实际上是教唆他人自杀的行为。


关于教唆他人自杀能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在理论上存有一定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教唆他人自杀不构成犯罪。理由是:我国刑法没有对教唆自杀行为进行规定,自杀行为本身不是犯罪行为,也不是违法的行为,教唆不违法的行为不构成教唆犯。另一种观点认为,如果教唆的是对自杀行为有完全的认识能力的人,则不构成犯罪;如果教唆的是对自杀行为没有完全认识的人,即精神病人或未成年人的,则教唆者构成间接正犯,按故意杀人罪处理。


笔者认为,教唆他人自杀的行为应构成故意杀人罪。教唆自杀,是指故意采用引诱、怂恿、欺骗、促成等方法,使他人产生自杀意图并进而实行自杀的行为。


首先,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杀人的罪过。教唆他人自杀本身是一种主观恶性的表现,主观上希望或者放任他人死亡的故意。


其次,行为人客观上是借被害人本人之手实施了杀人行为。教唆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帮助行为,从某种程度上说,比不作为的故意杀人行为更为恶劣。


再次,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正是因为行为人的引诱、欺骗、怂恿等方法使被害人实施了自杀行为,同时也出现了人死亡的危害后果。


另外,从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看,实践中也基本认可教唆他人自杀构成故意杀人罪。如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组织、策划、煽动、教唆、帮助邪教组织人员自杀的,依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但同时,也应该看到,教唆他人自杀的社会危害性毕竟不同于直接的故意杀人,因此,关于教唆他人自杀在量刑上,应轻于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可以比照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有关规定。但如果情节严重,教唆多人自杀的,也可以不体现从轻。

     

对于“蓝鲸自杀游戏”的组织者,首先从主观方面看,其有杀人的主观故意,即使不是直接故意,至少存在放任游戏参与者出现死亡后果的间接故意。其次从客观方面看,有唆使他人实施自杀行为的客观表现。事实上,虽然目前的法律不认为自杀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但从行为本质看,自杀就是“故意杀人”,只不过这其中的“人”是自己而已。因此,教唆他人自杀的,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的教唆犯,按故意杀人罪认定。如果是教唆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如“蓝鲸自杀游戏”的参与者很多都是未成年人,则可以根据间接正犯的理论,直接认定教唆者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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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周立波,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讲师,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互联网刑事法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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