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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视点】黄斌: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篇八——监事会职权行使之边界

黄斌 德和衡律师
2024-08-25
黄  斌

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

高级联席合伙人



摘要:监事会或监事是法律规定我国公司必须设立的组织机构,不能由公司章程规定或决议决定不设监事会和监事。我国《公司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对监事会及监事的职权作了列举性的规定,无论是检查公司财务的职权,还是提出罢免的建议权、提起提案权、质询权等,均系通过公司内部的治理机构而履行。


关键词:监事会职权 监督权 提起罢免建议权 提起提案权 公司内部治理


我国公司实行董监双轨制,董事、高管与监事不得互相兼任,存在任职上的不相容性。监事会或监事是法律规定我国公司必须设立的组织机构,不能由公司章程规定或决议决定不设监事会和监事。我国《公司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对监事会及监事的职权作了列举性的规定,无论是检查公司财务的职权,还是提出罢免的建议权、提起提案权、质询权等,均系通过公司内部的治理机构而履行。监事会制度的设立是现代公司的管理需要,其旨在对管理层的权力加以监督和制约。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代表公司诉讼的对象范围限于董事、高管,诉讼事由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一、监事会或监事是法律规定

我国公司必须设立的组织机构


《公司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公司自治是公司治理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自主安排公司治理机构,配置公司权力、义务和责任。监事会或监事是法律规定我国公司必须设立的组织机构,不能由公司章程规定或决议决定不设监事会和监事。


在兰州兴农养殖有限责任公司、黄万喜公司决议纠纷二审案((2020)甘01民终1715号)中,法院认为:股东会决议还有一项为公司监事由黄万喜变更为暂不设监事。公司自治是公司治理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自主安排公司治理机构,配置公司权力、义务和责任。监事会或监事是法律规定我国公司必须设立的组织机构,不能由公司章程规定或决议决定不设监事会和监事,且该项决议内容系未经股东会会议讨论表决的事项,该项决议的形成程序、表决方式和内容均违反法律规定与章程规定,应属无效。


二、检查公司财务职权


《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监事会或者监事有权检查公司财务。我国公司法赋予监事检查公司财务职权,在进行相关监督时应当具有监事身份,不具备监事身份后则不能行使监事检查权,哪怕在一审时被免去监事一职;以监事的身份要求检查公司财务,公司无正当理由不能拒绝,公司应当将相关的会计资料提供给监事检查,但该权利之行使属于公司自治的范畴,不具有可诉性;作为公司监事应当知悉公司的财务情况,公司债权人有理由相信公司监事有权对外进行公司财务核对,所得结果也应该是客观真实的。


在宋昀桦与上海富珩置业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案中,法院认为:宋昀桦起诉依据的是富珩公司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该两条规定系富珩公司在公司章程中对富珩公司监事职权的相关规定,但一审诉讼中宋昀桦已被富珩公司免去监事一职,则其依据富珩公司监事身份要求行使富珩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监事职权已不具备相应的身份条件。并且,在宋昀桦已不具备监事身份的情况下,其已无法在获取知情权之后就有关问题继续以监事身份进行相关监督,即监督目的无法实现,悖离了监事制度初衷。在宁波精密机床有限公司诉上海第三机床厂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案中,法院认为:我国公司法赋予监事检查公司财务,虞作为公司监事,其应当知悉精密公司的财务情况,公司债权人有理由相信虞从某有权对外进行公司财务核对,所得结果也应该是客观真实的。精密公司以虞不是财务人员而否认情况说明的效力依据不足。


在李菊花诉上海汇柏贸易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2018)沪01民终5998号)中,法院认为:无论根据汇柏公司章程或是公司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监事作为公司的监督机关有检查公司财务的权利。在发现公司经营异常的情况下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调查。但诉讼是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另一方要求解决纠纷的方式,诉讼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矛盾性。而监事行使职责本就是为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其与公司的利益具有一致性。故监事行使相应职权系公司内部自治范畴,该权利并不涉及监事个人的民事权益。况且,公司法亦未对监事监督权的行使受阻规定相应的司法救济程序。因此,李菊花要求行使监事监督权不具有可诉性。


在北京中天通宇科技有限公司与南新达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案((2020)京03民终7082号)中,法院认为:关于南新达第三项诉讼请求,要求判令南新达有权行使监事职权,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审计费用由中天公司承担。首先,无论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是依照法律规定和章程代表公司股东和职工对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和经理依法履行职务情况进行监督的机关和个人,其权利的来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所赋予,其权利的本质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监督机构,属于内部职能部门。监事会或监事履行相关职权属于公司内部治理的范畴,该权利的行使与否并不涉及监事会或监事的民事权益,故监事会或监事不具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其次,根据《公司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监事享有质询建议权与调查权,但是该权利与股东知情权在权利性质、权利内容、行使方式等各方面均不相同,因此,如果提起知情权诉讼的股东同时具备公司监事的身份,应当以股东名义提起知情权诉讼。综上,因监事会或监事行使监督权发生的冲突,属于公司自治的范畴,不具有可诉性。本案中,南新达作为中天公司的监事行使调查权属于公司自治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对于该项诉讼请求,应当裁定驳回其起诉。法院以判决吸收裁定的方式裁定驳回南新达的该项起诉,不再另行制作送达书面裁定书。


三、进行监督及提起罢免建议职权


《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监事会或者监事有权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我国公司法赋予监事只是提出罢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权,具体罢免应当由相应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我国公司法赋予监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之职权,当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损害股东利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监事建议权,并不包括直接经营管理公司、干扰公司正常运行的职权。


在张则平、王步强等与鲁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案((2017)鲁1302民初5908号)中,法院认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章程规定,解聘公司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由公司经理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由董事会作出决定;监事在行使监督权的过程中也可以提出罢免建议,由董事会决定。本案中,被告仅提交了监事会的罢免建议,但未经董事会研究就作出了《免职决定》,据此免去三原告及第三人张理星的集团公司副总经理职务、王步强兼任的总会计师职务,违反了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决定应属无效。由于公司作出免职决定并未召开董事会,因此不存在董事会决议。在张锦辉与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其他一审行政案中,法院认为: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监事建议权,并没有可以直接管理控制公章干扰公司正常运行的权利。根据源华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监事的职权并不包括直接经营管理公司,即其没有直接管理控制公章、干扰公司正常运行的职权。


原告邓国平于2014年9月1日未经公章管理人罗文枢允许将源华公司公章从罗文枢办公室拿走,并与原告张锦辉一同将涉案公章存放于两原告联名租用的中国银行保险柜中,经源华公司及深圳市公安局招商派出所多次要求,拒不交出,从源华公司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及案外人深圳市诚品地产有限公司的函件可以看出,两原告这一行为已经扰乱了源华公司秩序且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被告依据报案人材料、两原告的陈述与申辩、调取证据清单、证人证言等证据认定两原告有前述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职权


《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监事会或者监事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或者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能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仅对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召开享有提议权,在董事会未履行召集和主持临时会议的职责时,监事会或者监事才有权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会议。


在花建军与江苏美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二审案中,法院认为:柳遇春认为花建军作为美镜公司的执行董事,不能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原因是股东会会议的审议事项系涉及解除花建军执行董事的职务,故柳遇春作为美镜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了美镜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原审法院认为,虽然该次股东会会议的审议事项涉及到对花建军不利的情形,但不能必然得出花建军因此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柳遇春作为美镜公司监事及占股60%的股东仅对临时会议的召开享有提议权,根据法律规定,柳遇春提议后,美镜公司应当召开临时会议,此种情形下,若花建军未履行召集和主持临时会议的职责,柳遇春才有权召集和主持临时会议。但柳遇春并未行使上述提议权,而是直接作为会议召集和主持人通知花建军参加会议。故美镜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规定。


再次,即使花建军的行为损害了美镜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美镜公司可以依法向花建军主张赔偿损失,柳遇春作为美镜公司股东也可依据法律规定就其因花建军的行为造成的损失向法院提起诉讼;另按柳遇春所述,美镜公司现在出现僵局,柳遇春作为美镜公司监事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是为破解僵局、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柳遇春的该项意见于法无据,该院不予支持,柳遇春亦可通过其他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五、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职权


《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监事会或者监事有权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结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代表公司诉讼的对象范围限于董事、高管,诉讼事由系发生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监事会或者监事代表公司进行诉讼是公司直接诉讼,监事会或者监事是代表公司参加诉讼的适格主体,不以加盖公司印章为起诉的必要条件。


在皇家(福建)置业有限公司、厦门市纽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二审案((2021)闽04民终110号)中,法院认为:本案中,纽新公司系皇家公司的股东,姚四明系皇家公司董事。皇家公司的监事代表公司提起诉讼,主张纽新公司、姚四明非法占有皇家公司印章、账务账册等资料,诉请其返还公司印章等证照资料。公司的印章、证照、财物账册等属于公司特殊财产,在返还公司证照之诉中,指引的法律依据主要为《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有法人财产权。”以及《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皇家公司监事代表公司提起的返还公司证照纠纷,并非基于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提起的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该诉的提起不符合公司法第五十三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职权的规定,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


在赖春梅、冯娟娟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案((2018)粤04民终1952号)中,法院认为: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代表公司进行诉讼是公司直接诉讼,监事是代表公司参加诉讼的适格主体,不以加盖公司印章为起诉的必要条件。无论棒棒宝贝公司是否配合,赖春梅均能够以监事身份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赖春梅以棒棒宝贝公司为冯娟娟所控制,其无法加盖棒棒宝贝公司公章为由主张其无法以监事身份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属于对法律的误读,本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采纳赖春梅的此节主张属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六、监事职权并不涉及公司经营活动


根据公司法规定,监事会或者监事有权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之职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权等等,以上职权并不包括直接经营管理公司、干扰公司正常运行的职权,也就是说监事职权并不涉及公司经营活动。监事违反忠实义务应当是基于监事的职务行为产生,即在监事行使我国《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职权中产生。


在金华与高星星、苏州渡口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王婷婷联营合同纠纷执行案((2021)苏05执复61号)中,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来进行审查。本案中,经审查,虽王婷婷系苏州渡口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并担任监事,但根据该公司章程,监事的职权并不涉及公司经营活动,且申请人金华也未提交其他事实和证据来证明王婷婷苏州渡口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或对本案债务的履行能够产生直接影响。故执行法院驳回申请人对王婷婷进行高消费限制的申请并无不当,本院亦予以确认。


在上海多润印刷有限公司与梅学山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案((2018)沪02民终1769号)中,法院认为:多润公司以梅学山挪用公司款项违反监事忠实义务侵害公司利益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对监事职权的规定,以及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禁止行为的规定可知,挪用公司资金是典型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行为,而非监事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监事违反忠实义务应当是基于监事的职务行为产生,即在监事行使我国《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职权中产生。实践中,不排除监事参与公司业务情况的发生,但在此情形中,对应身份已经转化为参与公司实际经营的员工身份。如果此时发生挪用或者占用公司资金,也属公司员工侵害公司利益法律关系,而非监事违反忠实义务的法律关系,即使身份发生重合,也不能混淆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


七、监事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不受劳动法律调整


监事会或者监事是公司内部监督的主要形式,其功能是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监事的产生、更换及其职权,由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系股东会的职权,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的报酬由股东会决定,监事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不受劳动法律调整。


在李俊杰与武胜县馨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案((2019)川16民终1147号)中,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监事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中的监事)为公司组织机构之一,监事会或者监事是公司内部监督的主要形式,其功能是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监事的产生、更换及其职权,由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系股东会的职权,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的报酬由股东会决定。故,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监事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不受劳动法律调整,李俊杰在武胜县馨程公司担任监事,与武胜县馨程公司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因此,武胜县馨程公司不需要向李俊杰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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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黄  斌

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

黄斌,华中科技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公司业务部律师,专利代理人。


专业领域:公司法、建设工程、知识产权。


黄斌律师专注于中小股东保护,深度研究数万个判例进行解码,从董事推荐、公司决议、股东退出等多维度完成了公司中小股东保护法律服务产品;在大学从事近十年建设法规教学,从建工合同的签订、入场、施工、变更、退场等多维度保护建工企业及实际施工人的权益;曾从事三年专利代理工作,参与了武烟集团公司知识产权战略规划。2017年完成江西省工商联课题“民企知识产权保护”,现为北大法律信息网签约作者,中国最大法律人社区无讼阅读“商标有道”专栏作者,在北大法律信息网和无讼阅读平台上发表过《中国好声音:到底是谁的好声音》等100多篇知识产权法文章,《麦当劳中国更名为“金拱门”相关法律问题评析》荣获“无讼”阅读2017年度专业文章第一名,《短视频版权保护的江湖风云》收录在《大数据—北大法律信息网文粹(2018-2019)》一书。代理案件中江西网络电视台诉暴风科技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案入选江西省高院2017年十大知识产权经典案例、田某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判三缓五)入选2021年江西省检查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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