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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视点】杨小红: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裁判规则(第5期)

杨小红 德和衡律师
2024-08-25
杨小红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顾问



德和衡建设工程业务团队专注于建设工程领域法律服务多年,积累了丰富的建设工程诉讼和非诉讼专业经验。建设工程业务团队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269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裁判文书,梳理、提炼出了141条有关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裁判规则,将理论研究与业务实操相结合,形成《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裁判规则》系列文章,以飨读者。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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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定材料价格差程序无法执行的,暂定材料价格如何计取?


可以按照定额计取暂定材料价格。昆山合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合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20)最高法民申3557号;该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有证据证明原判决关于案涉S1一期高层、S2二期低层暂定材料价格差的认定。按常理而言,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上册约定暂定材料价格审批条款时都知道,如果不同时约定暂定价材料明细范围,该审批程序的约定将因没有明确审批对象范围而事实上无法履行。但双方当事人当时并未对暂定价材料明细范围作出约定。


反而,案涉两项工程早在2011年9月和2012年6月即已分别进行开工建设。其中S2二期低层已在2013年9月停工。可见,在明确暂定价材料明细范围之前,双方当事人均未遵守暂定材料价格差的审批程序约定。直至2014年5月30日,双方签订案涉合同下册明确暂定价材料明细范围时为止,案涉工程已进行了大量施工。


因此,案涉合同价格审批程序事实上无法进行并非中建四局单方原因所致。虽然双方当事人约定审批程序条款的目的是为了确定当时真实的市场暂定材料采购价,但根据合同上册的相关约定,中建四局提出暂定单价材料和设备的采购申请时,要提交不少于三家供应商的采购价格报昆山合生审批。故暂定单价材料和设备采购价格并不等于市场实际采购价,更不等于昆山合生上级集团单方所称的暂定价格材料实际采购价。在施工当时暂定价格材料采购价无法通过审批程序确定的情形下,即便中建四局签署合同下册确认暂定价材料明细范围,因审批程序客观上并未适用于施工中已使用的暂定价材料而不能得出其认可双方结算时以暂定材料价格计价的结论。至于昆山合生申请再审主张,应采纳其单方提供的市场采购价格作为暂定价格材料清单中的材料单价,既缺乏合同依据也不符合双方当时的约定。该案件中生效的裁判认定将上海建设工程市场信息价作为计取暂定材料价格的依据。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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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执行相关计价文件,承包人在相关计价文件实施前已施工,并在该计价文件实施后补签合同的,是否可以执行该计价文件?


不可以执行该计价文件。上海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20)最高法民申3463号;该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应否执行豫建设标【2014】29号文件,增加工程造价1044649元的问题。经查,案涉楼栋中的11#楼工程开工令显示,2014年6月27日开始施工,表明双方之间的工程施工合同自该日即开始实际履行,双方于2014年8月19日签订的《亿祥美郡施工总承包合同》系施工后补签的合同。豫建设标【2014】29号文件规定:“本文件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招标或签订合同的工程按原约定”。因本案双方未在《亿祥美郡施工总承包合同》明确约定适用该标准,故一二审判决根据案涉工程实际开工日期的情况,认定案涉工程不适用豫建设标【2014】29号文件,并对该项费用不予增加,并无不当。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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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甲供材税金按照定额计取的,甲供材税金如何计取?


甲供材税金按照实际缴纳的数额认定。江苏盛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20)最高法民终1008号;该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甲供材税金差额1054384.45元的负担主体,该差额是油田开发公司实际缴税数额与按定额结算方式计算税款的差额。一审法院认为油田开发公司在开发案涉项目过程中所执行的结算方式即为定额结算,在定额结算中材料费的税费计取标准系按比例取费,非油田开发公司自行缴纳税金的标准,故该院对两种标准差额部分的1054384.45元不认定为已付工程款。


但是,首先,税费属于国家依法予以征缴的法定款项,数额由税务机关依照相应法律法规等依法确定,并非当事人可以意思自治确定数额或鉴定机构、审计机构自行确定数额;其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74.1款明确约定了“发包人、承包人及其分包人应按照国家现行税法和有关部门现行规定缴纳合同工程需缴的一切税费”,并未将承包人盛谐建设公司及非法转包后的主体排除在外,亦未约定税款负担按定额结算;再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及实际履行时,尚未失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了提供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缴纳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了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即当时的法律法规确定了劳务提供者的纳税义务人的地位。


因此,在油田开发公司将工程发包给盛谐建设公司、盛谐建设公司转包给逯淑梅的情况下,油田开发公司已将甲供材实际提供给工程,计入工程造价,其仅为代付税款主体,并非实际义务人,一审法院以定额计算比例认定税款,产生代付主体就差额的不当负担,属于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予以纠正,该甲供材税金差额1054384.45元应计入油田开发公司已付工程款。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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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施工内容是按照施工图纸还是按照施工方案计取工程价款?


相关施工内容按照施工方案计取工程价款。四川省第四建筑有限公司、汇丰祥商业控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21)最高法民申5379号;该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地下车库筏板的铁马马凳筋的工程造价问题。根据原审查明,施工方案与图纸会审纪要对1#—3#楼顶板、D1车库顶板及筏板马凳筋在材料选择和做法上所描述的信息是一致的,但相较图纸会审纪要,施工方案有图示且记载的施工内容更清楚、全面,故原审法院选择施工方案予以计取上述费用并无不当,四建公司主张按图纸会审纪要计取工程价款的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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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杨小红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顾问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顾问,中南大学工学学士、北京理工大学法律硕士;曾在海军服役八年,参与重大任务,荣立三等功;曾在辽宁省葫芦岛市住建委、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八年。拥有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测绘师、测绘工程师专业资质和职称。拥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工作经验,具有解决建设工程和房地产领域纠纷的专业知识。


电话:13552010292



质控人简介

杜和浩

高级合伙人

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业务中心总监

duhehao@dehehe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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