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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视点 | 陈浩: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例裁判规则(第4期)

陈浩 德和衡律师
2024-08-25
陈  浩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序:

2022年10月,德和衡建设工程业务团队出版了《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例裁判规则》一书,该书由法律出版社出版,杜和浩、陈浩主编,团队成员杨亮、杨小红、李方伟、于智浩参编。该书填补了行业一大空白,甫一面世,即受到业界好评,近日已经跻身法律出版社图书畅销榜第三名。为回馈广大读者和业界同仁,现将该书的部分精彩内容摘要连载分享。


本期分享的是《非必须招标项目,发包人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包人的,应当受<招标投标法>约束》。


非必须招标项目,发包人自愿选择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包人的,是否要受《招标投标法》约束呢?《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例裁判规则》一书第1页提到,案涉项目为民营投资商品住宅项目,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分别于2018年3月27日和2018年6月6日公布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案涉项目不再属于必须招标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既然发包人开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选择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包人,那么就应当平等适用规制招标行为的法律规定,即应受《招标投标法》约束。


该书第4—5页写到,最高人民法院观点:闽南公司主张招标前双方签订的《湘商·鑫贸大楼主体建安工程施工合同书》无效,本案应以中标备案的《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案涉工程款的结算依据。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的规范对象为在我国境内进行的所有招标投标活动。虽然2018年3月2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已不再将民营投资的商品住宅项目列入必须强制招标的范围,但双方当事人既然选择以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人,就应当平等适用规制招投标行为的法律规定,即应受《招投标法》的约束。本案中,开源公司与闽南公司未经招投标即签订了《湘商·鑫贸大楼主体建安工程施工合同书》,在闽南公司中标后,双方又签订了一份用于备案的《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故双方存在明显的串标行为,违反了《招投标法》中有关禁止未招先定、串通招标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故《湘商·鑫贸大楼主体建安工程施工合同书》和《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湘商·鑫贸大楼主体建安工程施工合同书》系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为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当按照该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一、二审判决按照该合同确定案涉工程款的计算依据,并无不当。


对于最高人民法院确立的“非必须招标项目,发包人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包人的,应当受《招标投标法》约束”裁判规则,有无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反案例呢?实务中对此主要有哪几种观点呢?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是否出台了指导性文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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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陈   浩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陈浩律师自2012年起专注于建设工程、民商事合同纠纷解决和税法法律专项服务的提供。其先后在多家法律专业媒体公开发表的作品达20余万字;对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发表的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类裁判文书作了系统深入研究并予以发表,其研究成果在业界好评如潮。实务研究文章《66个工程价款纠纷有关的问题,逐条梳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工程价款结算的27条规则》《24个问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鉴定裁判规则解析》《不属于法定再审事由的5类问题》等先后被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山东高法等权威机关微信公众号转发;合著《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裁判规则》已由法律出版社2022年出版。


手机:18510442116

邮箱:chenhao@deheheng.com



质控人简介

杜和浩

高级合伙人

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业务中心总监

duhehao@dehehe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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