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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视点 | 陈浩: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例裁判规则(第5期)

陈浩 德和衡律师
2024-08-25
陈  浩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序:

2022年10月,德和衡建设工程业务团队出版了《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例裁判规则》一书,该书由法律出版社出版,杜和浩、陈浩主编,团队成员杨亮、杨小红、李方伟、于智浩参编。该书填补了行业一大空白,甫一面世,即受到业界好评,近日已经跻身法律出版社图书畅销榜第三名。为回馈广大读者和业界同仁,现将该书的部分精彩内容摘要连载分享。


本期分享的是《对结算依据存在重大争议的,鉴定机构可以按照各方主张的结算依据分别作出鉴定意见》。


发承包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因工程价款结算问题发生纠纷后,选择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作为案涉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双方对结算依据存在重大争议的,鉴定机构是否可以按照各方主张的结算依据分别作出鉴定意见呢?《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例裁判规则》一书第407页提到,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发承包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因工程价款结算问题发生纠纷后,选择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作为案涉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双方对结算依据存在重大争议的,鉴定机构可以按照各方主张的结算依据分别作出鉴定意见。


该书第410页写到,最高人民法院观点:双方当事人对案涉桩基基础工程款结算依据存在争议,昆仑公司认为应当以其与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总公司签订的《联众国际大厦地基处理及桩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作为结算依据;联合利丰公司认为应当以其与昆仑公司签订的《联众国际大厦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协议》作为结算依据。在双方对结算依据存在重大争议的情况下,鉴定机构可按照双方主张的结算依据分别作出造价鉴定作为法院裁判依据。本案中鉴定机构仅依据昆仑公司主张的结算依据作出该部分工程造价,重审时可依据联合利丰公司主张的结算依据作出补充鉴定意见。


对于最高人民法院确立的“发承包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因工程价款结算问题发生纠纷后,选择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作为案涉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双方对结算依据存在重大争议的,鉴定机构可以按照各方主张的结算依据分别作出鉴定意见”裁判规则,有无规范性文件支持呢?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是否出台了指导性文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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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陈   浩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陈浩律师自2012年起专注于建设工程、民商事合同纠纷解决和税法法律专项服务的提供。其先后在多家法律专业媒体公开发表的作品达20余万字;对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发表的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类裁判文书作了系统深入研究并予以发表,其研究成果在业界好评如潮。实务研究文章《66个工程价款纠纷有关的问题,逐条梳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工程价款结算的27条规则》《24个问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鉴定裁判规则解析》《不属于法定再审事由的5类问题》等先后被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山东高法等权威机关微信公众号转发;合著《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裁判规则》已由法律出版社2022年出版。


手机:18510442116

邮箱:chenhao@deheheng.com



质控人简介

杜和浩

高级合伙人

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业务中心总监

duhehao@dehehe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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