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视点 | 陈浩: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裁判规则(第2期)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既需要掌握扎实的基本法学理论功底,更应具备结合现有法律规范和裁判规则,准确理解法律规范和裁判规则的能力,这样方能在复杂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找到最佳法律解决路径,最大限度的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也能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2022年度,德和衡建设工程业务团队持续分享了团队成员原创的《施工总承包模式下的裁判规则》,该裁判规则的发表,深受各界朋友欢迎,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和反响。
2023年度,德和衡建设工程业务团队仍将持续分享在建设工程专业领域的研究成果,并将陆续分享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裁判规则。基于工程总承包作为与施工总承包并行的两种基本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模式,为全面掌握工程建设领域的法律规范和裁判规则提供有益参考,敬请关注、指正。
本期,本团队分享的是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裁判规则(第2期)即《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管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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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并结合裁判规则,现将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的管辖主要情形分述如下。
第一种情形,如果认定工程总承包合同性质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性质,详见本系列第一期《“与工程总承包性质相关的裁判规则”》,则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由工程(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2〕11号,下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新疆大黄山鸿基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大黄山鸿基焦化有限责任公司阜康焦化分公司与北京蓝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号为(2017)新民辖终13号。该案件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达成的为完成建设工程的建筑、安装等行为,双方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合同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本案系被上诉人北京蓝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依据《新疆大黄山鸿基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煤气综合利用项目填平补齐技术改造工程总承包合同》,为索要位于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重化工园区内的煤气综合利用项目填平补齐技术改造工程的工程款而提起的诉讼,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本案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中涉案建设工程项目位于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属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本案诉讼标的金额8300万余元,亦属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至于新疆大黄山鸿基焦化有限责任公司阜康焦化分公司与北京蓝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其是否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属案件实体审理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本案亦不属于兵团人民法院管辖民事案件的范围。故被上诉人北京蓝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新疆大黄山鸿基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大黄山鸿基焦化有限责任公司阜康焦化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新疆大黄山鸿基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大黄山鸿基焦化有限责任公司阜康焦化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因此,如果认定工程总承包合同性质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则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应由工程(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20〕347号)规定:“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如下:……115.建设工程合同纠纷(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中外建华诚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北京贞玉民生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21)最高法民辖16号。该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建华诚公司以与贞玉民生药业公司存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支付设计费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这三种合同均属为建设房屋而订立的合同,但是各自具有不同的特点。工程勘察合同是指发包人与勘察人就完成建设工程地理、地质状况的调查研究工作而达成的协议;设计合同是在建设工程为项目决策提供可行性资料的设计及具体施工设计达成的协议;施工合同主要包括建筑和安装两方面内容。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基本是在建设工程所在地,即不动产所在地,其争议会经常涉及建筑物工程造价评估、质量鉴定、留置权优先受偿、执行拍卖等,故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依照《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有关规定,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样性质、具有建筑和安装内容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其合同履行基本也在建筑物所在地,故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同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与建设工程施工具有密切关联性,同样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虽然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履行与工地有一定的联系,如设计合同,设计工作必须从工地勘察开始,但设计工作主体实际是在设计单位内完成;勘察合同的履行尽管数据采集等大部分工作在工地进行,但后期作图、报告制作等也是在承揽单位完成,故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不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鼎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刘娌宁纠纷案件,案号为(2017)晋民初45号之二。该案件中,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从承包方式和合同价款的约定来看,承包商负责泽库风电场项目一期工程的建设,工程合同采取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的EPC模式,承包方式超出一般的设备承揽,更符合建设工程的总承包模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涉案合同表现出建设工程合同特有的特征,相比而言,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性明显胜于承揽合同的一般性。因此,本案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应认定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而非承揽合同纠纷,本案案由应变更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作为建设工程合同项下的四级案由,并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但是,如果认定工程总承包合同性质为建设工程合同,则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应由工程(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江苏科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17)皖01民辖终120号。该案件中,法院认为:根据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请求及理由,结合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内容、发货清单、补充协议等证据,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讼争的法律关系符合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原审裁定认定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无误。江苏科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据此要求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则确定本案管辖的理由不成立。本案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且不属于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不违反民诉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的情形下,当事人可以书面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案涉《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为“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此后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的《补充协议》中就争议解决方式作出变更约定,即“凡因上述《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均可在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涉《补充协议》中关于管辖的约定明确具体,且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为有效约定,应据此确定本案管辖。根据《补充协议》中的协议管辖条款,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原审原告可以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因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原审人民法院辖区内,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意见不予采纳。
所以,如果认定工程总承包合同性质为承揽合同或者买卖合同或者技术合同或者无名合同,则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适用一般管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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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陈 浩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陈浩律师自2012年起专注于建设工程、民商事合同纠纷解决和税法法律专项服务的提供。合著《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例裁判规则》于2022年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其先后在多家法律专业媒体公开发表作品达20余万字;对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发表的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类裁判文书作了系统深入研究并予以发表,其研究成果在业界好评如潮。实务研究文章《66个工程价款纠纷有关的问题,逐条梳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工程价款结算的27条规则》《24个问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鉴定裁判规则解析》《不属于法定再审事由的5类问题》等先后被法律出版社、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北大法律信息网等权威微信公众号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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