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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扣扣案二审宣判,还是死刑!

新浪新闻 2019-10-19

2019年4月11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上诉人张扣扣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一案。


法院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996年8月27日,因邻里纠纷,王自新17岁的儿子王正军,在一场邻里纠纷中,故意伤害致张扣扣之母汪秀萍死亡。

  

23年后,35岁的张扣扣选择在除夕之夜开始实施报复连杀三人。


今年1月8日,汉中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张扣扣死刑,张扣扣当庭表示上诉。


张扣扣庭审现场。图片来源:陕西高院微博


承认为母复仇,否认报复社会


4月11日上午,一身黑色T恤的张扣扣被带进法庭,在回答法庭的询问时,张扣扣否认了自己的所作所为是在报复社会,他不是因为没有钱才投案自首,他认为他没有给社会造成恐慌:“对生活不满的人多了,每个人都杀人吗,我又不是个神经病”。


庭审过程中,张扣扣始终表示为母亲报仇并不感到后悔,但并不是为了金钱和生活不顺杀人。他说杀人过程中心里也曾害怕,但又将当年母亲的事情回忆了一次,大脑里一片空白,“任何行尸走肉一样,不由自主地捅刺人”。


同时张扣扣称,仇恨一直存在心里,自己也早晚料到了会有这样一天,因此他一直没有结婚,除了经济原因以外,也是为了报仇而不想有后顾之忧。



张扣扣庭审现场。图片来源:陕西高院微博


是否反复捅刺死者成庭审焦点之一


在法庭上,张扣扣称,对一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存有异议,称其“没有杀死王校军后再返回捅刺王正军。”


此外,就张扣扣作案时的精神状态的问题,法庭今天公布了3月22日的二审庭前会议内容。在庭前会议上,张扣扣与辩护人所提出,张扣扣性格属于偏执型障碍,作案时辨认能力存在但控制能力削弱,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申请二审对张扣扣作案时精神障碍程度进行鉴定。


检方则认为,张扣扣作案前准备工具、精心伪装,选择作案时机和对象从整个作案过程来看,其控制能力没有受到其他任何因素影响,因此,对张扣扣作案时精神障碍程度鉴定的申请无事实依据。


法庭采纳了检方的意见,对张扣扣及其辩护人的请求不予准许。


张扣扣庭审现场。图片来源:陕西高院微博


在看守所有人赠书

《不要用爱控制我》


在上诉过程中,辩护人曾提出,公安机关为获取张扣扣抛扔作案刀具的地点,安排张扣扣的发小和朋友郭某对张扣扣进行引诱,一审郭某并没有应申请出庭作证,因此申请郭某在二审时出庭作证。


在接受询问时,张扣扣表示,2018年8月,自己在看守所时,自己的发小郭某带了一个自称是陕西社会心理调查员的女士与自己进行了三次谈话,谈话内容涉及从小到大的事情及兴趣爱好,并且还送了自己一本书,书名是《不要用爱控制我》,书页上写着“读书除了能获取知识,还能获得内心的安宁。”


除此以外,郭某也曾单独与张扣扣见面。郭某今天在法庭上作证称,因为自己是民警,又和张扣扣从小就认识,因此领导安排他去和张扣扣交流,并负责让张扣扣思想稳定,而张扣扣主动将抛刀子的位置告诉了自己。


二审判决书如下:

一审回顾


2019年1月8日,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张扣扣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一案并当庭宣判,判决张扣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分钟回顾张扣扣案始末 时隔22年为母报仇杀三人后自首。新京报“我们视频”出品


2019年1月8日,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张扣扣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一案并当庭宣判,判决张扣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扣扣家与被害人王自新家系邻居。1996年8月27日,因邻里纠纷,王自新三子王正军(时年17岁)故意伤害致张扣扣之母汪秀萍死亡。


同年12月5日,王正军被原南郑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此后,两家未发生新的冲突,但张扣扣对其母亲被伤害致死心怀怨恨,加之工作、生活长期不如意,心理逐渐失衡。


2018年春节前,张扣扣发现王正军回家过年,产生报复杀人之念,遂准备了单刃刀、汽油燃烧瓶、玩具手枪、帽子、口罩等作案工具,并暗中观察王正军及其家人的行踪。


2018年2月15日12时许,张扣扣发现王正军及其兄王校军与亲戚上山祭祖,便戴上帽子、口罩等进行伪装,携带单刃刀、玩具手枪尾随王正军、王校军至汉中市南郑区新集镇原三门村村委会门口守候。


待王正军、王校军返回时,张扣扣持刀朝王正军颈部、胸腹部等处割、刺数刀,又朝王校军胸腹部捅刺数刀,之后返回对王正军再次捅刺数刀,致二人死亡。张扣扣随后到王自新家中,持刀朝王自新胸腹部、颈部等处捅刺数刀,致其死亡。


张扣扣回家取来菜刀、汽油燃烧瓶,又将王校军的小轿车左后车窗玻璃砍碎,并用汽油燃烧瓶将车点燃,致该车严重受损,毁损价值32142元。张扣扣随即逃离现场。


2月17日7时许,张扣扣到公安机关投案。



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扣扣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杀人后故意焚烧他人车辆,造成财物损失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张扣扣蓄谋报复杀人,选择除夕之日,当众行凶,先后切割、捅刺被害人王正军、王校军和王自新的颈部、胸腹部、背部等要害部位共计数十刀,连杀三人,还烧毁王校军家用车辆,其犯罪动机卑劣,杀人犯意坚决,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


本案虽然事出有因,张扣扣系初犯且有自首情节,但是依法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陕西省、汉中市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央、省、市新闻媒体记者及群众代表旁听了庭审。


宣判后,张扣扣当庭表示上诉。


▲庭审现场。图片来自汉中中院官方微博


来源:中国新闻网、陕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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