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是虚增评估值,结果却大相径庭【重磅研究】
审计说:关注审计,关注审计说!
证监会日前出具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78 号和【2017】79 号。均涉及评估值高估的问题,但对评估机构的处罚却大相径庭。
审计说
1
证监会【2017】78号行政处罚
1
证监会【2017】78号行政处罚
【2017】78号主要内容:“2013 年中达股份进行破产重整,2014 年 11 月中达股份股东大会通过重大资产重组决议,2015 年 2 月证监会核准中达股份重大资产重组及向庄敏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2015 年 3 月正式完成资产重组。
重组方案为:中达股份将截止到评估基准日 2014 年 3 月 31 日拥有的全部资产、负债与业务,以评估值 6.16亿元作价出售给原控股股东申达集团有限公司,同时中达股份以每股 2.12 元向庄敏、深圳市日昇创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昇创沅)、陈海昌、庄明、蒋俊杰发行股份 13.60 亿股,以购买其共同持有的保千里电子 100%股权,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信评估)对保千里电子估值为 28.83 亿元。2015年 4 月 27 日,中达股份更名为保千里。”
评估时,保千里电子向银信评估提供了两类虚假的意向性协议。
1.提供了4 份虚假协议,该 4 份协议由保千里电子自行制作,均系虚假。
2.提供了含有虚假附件的 5 份协议,该 5 份协议签订时均为意向性协议,并未对合作开发车型、功能、预测供货数量及时间等内容作出具体约定。保千里电子自行制作含有上述内容的协议附件,协议对方对此并不知悉。”
【2017】78 号处罚结果为:庄敏及陈海昌、庄明、蒋俊杰的上述行为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所述违法行为。
2
证监会【2017】79号行政处罚
2
证监会【2017】79号行政处罚
【2017】79号主要内容为“中联评估对浙江九好办公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好集团)全部股权项目进行资产评估时:
一、对风险实施的评估程序不到位。项目前期由中联评估子公司浙江中联耀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耀信)承办,中联耀信最迟不晚于2015年11月已发现评估项目存在收入真实性问题、企业业务流程规范性问题、关联款项真实准确性问题、未来年度收益证据问题、企业募集资金理由与盈利预测冲突问题等5方面重大评估风险。
中联评估未将反映九好项目存在上述重大评估风险的项目备忘录存档,也未在底稿中见到中联评估九好项目组(以下简称项目组)针对上述重大风险制定有效评估措施。
二、形成未来收益预测的评估假设明显不合理,导致评估值高估。对于九好集团2013年、2014年的业绩真实性,项目组没有实施专门的评估程序,仅参考主要项目会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在已发现被评估企业存在重大财务舞弊风险的情况下,项目组未对九好集团历史业绩的真实性适当关注并实施有效的评估程序,导致形成未来收益预测的评估假设明显不合理。
三、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1.企业的期望估值随借壳对象的变化而变化。
2.评估师预测九好集团2017年至2020年各年收入的增长率分别是38.02%、22.09%、9.28%、2.35%,但评估工作底稿中未记录该增长率的确定依据。
3.应由被评估单位提供用于盈利预测的“评估报告中表5-13”材料是评估师代被评估单位倒编形成,评估工作底稿中无九好集团提供的必要的盈利预测资料。
4.九好集团股权价值的评估结果为371,942.37万元,与九好集团的期望评估结果基本吻合,中联评估对此没有合理解释。”
【2017】79 号处罚结果为: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中联评估出具上述评估报告的业务收入为90万元,签字评估师是鲁杰钢、贠卫华,上述两人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3
如何虚增评估值?
3
如何虚增评估值?
要想了解资产评估中为何会出现资产高估的现象,首先需要搞明资产评估的方法,以及如何选择资产评估方法。
依据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企业价值评估可以采用收益法、市场法、资产基础法三种方法。
收益法是企业整体资产预期获利能力的量化与现值化,强调的是企业的整体预期盈利能力。
市场法是以现实市场上的参照物来评价估值对象的现行公平市场价值,它具有估值数据直接取材于市场,估值结果说服力强的特点。
资产基础法是指在合理评估企业各项资产价值和负债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思路。
如何选择资产评估的方法?
在评估过程中,对于评估机构来说,由于一般要采用两种或以上评估方法对同一种资产进行评估。大多数企业会选择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进行评估。
不采用市场法主要基于以下原因:无法在市场上交易过的企业中寻找到与被评估企业相类似的交易案例,无法通过对其价值进行比较和调整修正得出被评估企业的价值,因此未采用市场法对被评估企业进行评估。
资产基础法从企业购建角度反映了企业的价值,为经济行为实现后企业的经营管理及考核提供了依据,因此评估选择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
被评估企业历史年度经营收益较为稳定,未来年度预期收益与风险可以合理地估计,故评估可以选择收益法进行评估。
资产基础法评估的依据是企业的资产负债,评估结果一般不会有太大的波动。而运用收益法对资产进行评估,却可以依据未来的收益情况对评估值进行较大幅度的调整。在【2017】78中,评估对象提供虚假的意向性合同,评估机构据此预测未来经营情况,因此给予评估对象较高估值。在【2017】79中,评估机构更是简单粗暴,除了依据明显不合理的假设预测未来收益外,还依据被评估单位的期望值倒编预测相关数据。
在【2017】78中,评估机构并未参与评估对象的造假行为;在【2017】79中,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不仅未对识别的风险制定供应有的应对措施,而且还伙同评估对象编制符合评估对象期望的评估数据。因此,在【2017】79中评估机构遭受处分也是无法避免的。
加财会税审交流群&撩小编
小编微信ID:audittalk
往期精彩回顾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