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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蓬安:女省检亲自抗诉,“共债共签”或现曙光

2017-08-14 周蓬安 周蓬安的公众号

8月13日,新京报《女省检察长出席民事抗诉法庭创全国先例》一文,报道了一起涉嫌不当使用“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的案例,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薛江武出席民事抗诉法庭,这在全国尚属首例。

笔者注意到,随着法官、检察官入额遴选制度的全面深化,越来越多具有法律素养的法院、检察院官员将走向前台,办理一些难办但却具有影响力的案件。4月12日,广东省高院审理了一起诈骗抗诉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袁古洁就出庭支持抗诉,此系全国首宗省级院副检察长出庭支持抗诉案。笔者为此特意写下《多些抗诉,检察机关形象就高大了》一文给予肯定,认为该案由省检察院副检察长亲自出庭抗诉,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至少体现出检察院的“认真劲”,体现出检察机关对监督权的追求。而身为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的袁古洁副检察长,庭上用深厚的法律功底、严密的论理分析和规范的法言法语回应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对于普及法律知识,明晰控辩双方及法官的职责,均具有良好的示范作用。

由“首位”省级检察院副检察长出庭支持抗诉到“首位”省级检察长出庭支持抗诉(两位都是女性),这又前进了“一大步”。俗话说,“是骡子是马拉出来遛遛”。我希望县级、地市级、省级甚至“最高”级法院、检察院的领导们,都能亲自上法庭展示自己的法律素养,同时也解决一些“久拖不决”的冤假错案,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

薛江武检察长出庭支持抗诉的这个案子,说的是马某丈夫刘某2013年担任某银行支行行长时,向许某借了100万元一直没还,许某诉至法院,法院一审判决马某、刘某共同承担偿还责任。马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被驳回;马某申请再审,仍被驳回,依旧维持原判。一审审理期间,马某与刘某调解离婚。

马某难以接受这个结果。她认为,这笔借款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自己也不知情,不应该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遂申请检察机关监督。

8月12日《中国妇女报》报道称,薛江武认为:“本案一审、二审、再审中适用的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以‘婚姻关系是否存续’推定夫妻一方举债是否构成共同债务,忽视了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非法举债、虚假举债等问题,容易损害举债人配偶的合法利益,机械适用此解释易出现裁判结果有失公允的状况。本案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有关判断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准则,判决认定该笔借款为马某与刘某的夫妻共同债务,显属不当。”

长期关注“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的笔者仔细阅读了案情,认为薛江武的抗诉有理有据,条理清晰,体现出较高的法律素养,没有辜负四年全日制华东政法学院法律专业学习,无愧于30多年的司法工作经历。

所谓的“二十四条”,即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之规定,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在笔者看来,对于婚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的夫妻来说,共同承担债务也是天经地义,否则会造就太多通过“假离婚”而赖账的无耻之徒。但问题是,如果一方因吃喝嫖赌甚至“包二奶”欠下巨债,作为受害人一方在离婚后还要承担这种无良债务,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一些受害者因此而生不如死。

就此,笔者去年年底曾上报题为《呼吁以夫妻“共债共签”化解“24条”困扰》的社情民意,并被民盟中央信息采用。该条社情民意的主要内容就是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明确根据家庭收入情况,判断除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小额借款及特殊情况下的临时救急借款外,其他稍大金额借款尤其是用于投资或其它用场的大额借款,都应该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否则谁借谁还。另一方面,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应有债权债务的处置说明,一方私自借贷在离婚时未做说明的,一律视为单独借债,离婚后另一方不再承担还债责任。说得再简单点,就是“共债共举”、“共债共签”、“共债共还”。

一旦婚姻法司法解释增加了“共债共举”、“共债共签”内容,债权人为了放债安全,会变得更加谨慎,一定会要求夫妻共同签字,这也将有效避免夫妻一方以家庭名义借钱赌博、吸毒、包养情妇等问题,对于净化社会风气也有好处。因为家庭确实需要大额借款,夫妻共同签字也并非难事,也并未加大多少社会成本,是一种简便易行的程序。

非常遗憾的是,今年“两会”前夕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仍没有涉及问题的核心,令一大批“24条”受害者极为失望,一些受害人甚至再次陷入绝望境地。

薛江武作为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此次出庭支持抗诉如果获得成功(我相信能获得成功),我坚信可以在两方面推进“共债共签”条款的落实。从新闻效应方面,该案必将引发“蝴蝶效应”,未来会有更多的检察官参与对此类案件的抗诉。从权力影响看,薛江武在涉及司法研讨场合至少能“说得上话”,甚至具有一定的话语权。因此,一向乐观的笔者认为,安徽省检察长亲自参与涉及“24条”的民事抗诉,也让推动“共债共签”出现了新的曙光。(我的公众号为“zhoupengan1”)  

 

作者:周蓬安

十一届民盟中央社会委员会委员,民盟十一大代表,芜湖市政协常委,“裸体做官”一词首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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