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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蓬安:吴学占受审,支持于欢母亲民事诉求

2017-11-28 周蓬安 周蓬安的公众号

代理律师透露,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对吴学占等人涉黑案进行了补充起诉,增加了吴学占指使其他被告人对王某某进行非法拘禁罪的指控,还增加了其他一名被告人涉及强奸罪的指控。由此,吴学占等15人共被起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等8个罪名,其中,前3个罪名所涉案情与苏银霞、于欢相关。(11月27日《澎湃新闻》)


持续关注“于欢案”,并一直坚持“于欢无罪”观点的笔者,在一审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后大加鞭挞,但对二审改判于欢5年有期徒刑则尚能接受,因为“你懂的”原因。而于欢没有再申诉,想必他本人已接受了这个结果,于是才有记者如今介绍于欢姑姑于秀荣“当时,她正在去探监、会见于欢的路上。”为防止失联,请关注我的备用号

笔者自“于欢案”见诸网络之后,就一直在思考一个问题,那就是该案颠覆了中国几千年的道德伦理,尤其是于欢一审被判无期徒刑,大大削弱了中国人的血性。窃以为,中国人越来越不敢见义勇为,越来越喜欢明哲保身,甚至越来越没有血性,明显与法律不能旗帜鲜明地保护“好人”,不能干净利落地惩处“坏人”关系密切。因为在司法实践中,极少认定“无限防卫权”就是对恶人的纵容。因此呼吁,为有效抑制社会已经形成的极度严重的恃强凌弱之风,激发中国人的血性,该给“正当防卫”松松绑了。


在“于欢案”荒唐的一审判决刚刚被报道后,网上就纷纷指责当地法 院妄判,指责当地警方不作为。笔者也紧盯杜志浩(已死亡)等一行人非法“讨债”行为,认为他们首先是“黑社会”讨债团伙,其次是板上钉钉的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拘禁。此外,笔者还十分武断地判断“高利贷”背后必然具有“黑社会”背景,至少也有“准黑社会”背景,而“黑社会”势力的背后,也一定有公权力撑腰。当地司法机关无视相关因素而重判于欢,网上一片讨伐声也就在所难免了。

如今,检方认定吴学占等15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罪,也就是说他们的“黑社会”身份已被初步认定,杜志浩等原本与债务没有任何关系的“讨债人”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肯定是逃不脱了。

而苏银霞、于欢对吴学占等犯罪嫌疑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更是正当权益。

依照此前媒体报道,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创办人苏银霞向吴学占借款135万元,月息10%。在支付本息184万和一套价值70万的房产后发生“于欢案”。那么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苏银霞向吴学占借款月利率10%,已经远超出合理范围,法院理应判决吴学占返还超过年利率36%以外的部分,并承担以此利率计算的利息。苏银霞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吴学占、赵荣荣“返还以非法拘禁等方式所收取的、与合同约定不符且不受法律保护的高息13.4万元,返还其所违法占有的名仕花园房屋一处;依法判决所有被告人给予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承担精神抚慰金”,应该算最低请求,预计法院会支持这个诉求。

此外,我知道请求法院支持索取精神抚慰金是个难办的事。但笔者以为,“杜志浩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对苏银霞本人是莫大的羞辱,对其子于欢更构成了极大的侮辱,于欢因此拿起桌上水果刀自卫被判刑,更是吴学占等涉黑人员对其造成的另一种伤害。也就是说,吴学占等涉黑人员对苏银霞母子的精神伤害程度已属罕见,法院有必要根据伤害程度判给苏银霞母子“精神抚慰金”,否则恐怕又会引发新一轮社会热议。


行文至此,笔者还要提醒那些为放“高利贷”老板讨债的混混们,这个行当真的不能再干了。因为你与借贷无关,你今天去做了,你就已经违法了;如果你强行进入债务人住宅,你就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了;如果你限制债务人行动自由,你就涉嫌非法拘禁罪了;你若对债务人动粗并造成对方身体伤害,就极有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了;而你敢于替他人“讨债”,不是“黑社会”分子也是“准黑社会”分子。

就苏银霞母子“精神抚慰金”诉求,我是希望法院根据15名嫌犯的财产情况,分别判他们倾家荡产,以换取苏银霞母子的谅解,然后在量刑上酌情给予照顾。(我的公众号为“zhoupengan1”,备用号“zhoupengan0”) 

 

作者:周蓬安

十一届民盟中央社会委员会委员,民盟十一大代表,芜湖市政协常委,“裸体做官”一词首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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