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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蓬安:协警打死人仅判三缓四,涨见识了

2018-01-17 周蓬安 周蓬安的公众号

(首发人民网)1月16日,海南特区报《吸毒男被抓不到4小时死在派出所 系协警抽打致死》一文报道,海南一中院以故意伤害罪终审判处万宁市公安局特警大队兴隆中队原中队长梁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半、原协警温某某和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梁某某和这两名协警缘何领受“故意伤害罪”?原来是刑讯逼供致陈某某死亡。按照“刑讯逼供罪”的相关规定,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

几年前,我在《“‘我靠’警察”何以成了“刁警”?》一文中就曾指出,从人性的角度看,谁也不愿意开枪让一名“无冤无仇”的活生生同类消失,但一些过分信奉“刀把子”的警察,会在一时冲动下做出令自身一辈子都后悔的举动。因为枪杀了一名“本可以不杀”的平民,心理上一定会留下阴影。

梁某某不仅仅要在心理上留下一辈子的阴影,更重要的是必须规规矩矩蹲几年监狱,而且本应有的优厚社保待遇也被彻底“清零”了,出狱后恐怕还要面临生存危机,真是后悔莫及。

而两名被“判三缓四”的协警,相对来说等于是秋毫无损,不但不需要坐牢,原本缴纳的社保、医保待遇仍可以接续,找一个比协警更好的工作也不是什么困难事。两相比较,梁某某亏大了。


但即便如此,窃以为判处梁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半,仍有法外开恩的嫌疑。首先,致陈某某死亡的过程极其残暴。该文介绍,为了盘问出他人的犯罪线索,梁某某持警棍恐吓陈某某,又抽打他的大腿,为防止陈某某挣扎,而打到其要害部位,梁某某指使刘某某用布条反绑陈某某手脚,让他侧躺在地上,刘某某和温某某等人按住陈某某的手脚、肩膀及臀部。梁某某边盘问边用警棍抽打陈某某的大腿。经鉴定,陈某某符合钝性外力致双侧大腿皮下及肌肉大面积出血、血肿形成等损伤引起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一个吸毒者既然已被抓获,对社会能构成多大危害,警察何必下此狠手?梁某某率两名协警如此卖力办案,究竟是为了什么?往好里想,梁某某这是立功心切,想学冯志明、聂海芬等神探快速“建功立业”。可相比较一条鲜活的生命,如此贪功的背后无疑是内心肮脏、毫无人性,梁某某和冯志明、聂海芬的共同称号,只能是“人渣”。


从梁某某刑讯逼供的手法看,过程是极其残忍的,行为是极其恶劣的,法院理应从重判决才对。而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我不知道一审、二审法官是否看懂了刑法这一条?这三人明明是刑讯逼供致陈某某死亡,应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缘何按照“致人重伤”结果判刑,且依照该标准低档判决?即使被害人家属在收到143.4万元赔偿金之后,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但法院也不能法外开恩,至少也该给一个10年起刑吧?难道收受了这三人的“脑白金”?

法院的这个判决,有“自打耳光”之嫌。因为法院是以故意伤害罪而不是刑讯逼供罪判处这三人有罪,原本就是考虑到刑讯逼供罪“致人伤残、死亡”而带来罪名变更,但判决时却又无视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岂不荒唐?

这里我还要顺带提一下,这143.4万元赔偿金中,作恶者梁某某、温某某、刘某某及同案犯刘某的家属仅共同赔偿了22.8万元,其余120.6万元系万宁市公安局给付被害人家属。也就是说,万宁人民又为梁某某等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犯罪当了一回“冤大头”。


我相信,法官当然没有收受这三人的“脑白金”,那么缘何出现这种明显的轻判?除了“公检法是一家”外,估计还有其它媒体没有披露的原因。就这样明显轻判的结果,梁某某仍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估计心里也有委屈。万宁市公安局愿意支付死者亲属120.6万元赔偿金,至少也表明其需要承担“说不明”的责任。

网易ID为“该昵称独一无二”的网友留言,或许能说明一些问题:连我们这个五线小城市的派出所里,任何审讯和传唤都必须在监控下进行,随时提供完整录像资料查阅,现在真的很严也很规范,甚至上段时间交警部门进行的打击非法改装和无证驾驶的飞车党行动,这些相对轻微的违法行为在交警队做笔录处罚都是全程录像监控取证的。为何那里的公安机关没有?


“知我者谓我心忧,不知我者谓我何求!”笔者不时地痛斥警察中极少数“害群之马”,却经常招致“欠教养圈”的谩骂。作为公职人员,我绝不可能“仇警”,只是希望警察这个群体变好,变得老百姓对他们都有个好印象,变得“警民一家亲”。而司法机关对这些“败类”的每一次放纵,最终必然导致更多的警察铤而走险,甚至走向犯罪,最终害了这个群体。

笔者还认为,一个社会对公权力的制约能力,尤其是对随时可以使用暴力手段限制人身自由的违纪违法警察的鞭挞烈度,与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呈正比。这样的判决,我是真的长见识了。(我的公众号为“zhoupengan1”) 

 

作者:周蓬安

十一届民盟中央社会委员会委员,民盟十一大代表,芜湖市政协常委,“裸体做官”一词首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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