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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蓬安:明确“共债共签”,我的社情民意没有白写

2018-01-18 周蓬安 周蓬安的公众号

(首发人民网)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夫妻共同债务的新问题、新情况,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4条”新规。按照此次最高法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也就是说,双方合意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1月17日《新京报》)


在笔者看来,这又是一起汹涌民意直接影响决策的成功案例。诚如两年前废除臭名昭著的“嫖宿幼女罪”,对于营造公平正义的法制环境意义重大,在一定程度上也为最高人民法院挽回了声誉。

我曾不止一次地提到,很多合情合理合法但却仍“不管用”的诉求,实际上是我们的“声音还不够大”,只要声音足够大,相关部门就一定会重视。因此,我习惯于就某些社会问题持续发声,从不同角度论证自己的观点、建议,提出一些法律法规及操作程序调整的必要性和可操作性。如在“裸官”治理、废除“嫖宿幼女罪”、提高稀土资源税税率等方面的呼吁,均得到了良性的回应;正在呼吁整治“高药价”、整治“狗患”,虽然难度更大,但相信迟早会有结果。也希望更多媒体、更多网友与我站在一起,即使你没有撰写相关文章,但转发扩散同样具有力量。

所谓的“24条”,即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内容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24条”最大的问题,是举证倒置,即让确实不了解借债行为的受害人举证。很多受害人在离异若干年后莫名其妙地“飞来”巨额债务,特别是一些债务还是另一方因吃喝嫖赌甚至“包二奶”欠下的巨债,导致受害人在承受离婚痛苦后还要承担巨额无良债务,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有些涉案金额甚至“天量”,受害人即使倾家荡产一辈子也无法还清;一些受害者因为对方无良而离婚,还要独自承担孩子的抚养和教育费用,生活压力巨大,因此生不如死。


笔者曾关注过很多有关“24条”案例,比如发生在湖南邵阳《前夫借款百万她成被告 官司现两份“阴阳判决书”》,发生于武汉的《女子豪赌欠债800万 前夫月薪5000元被判还债》、武汉《前夫欠下巨债失联 女子离婚6年突被负债340万》、《武汉:女子离婚3个月 莫名背上1200万巨债》等,让柔弱的女子因此哭泣,五尺男儿也会因此失去未来。而因为中国基层法院的现状,有些判决结果简直荒唐到令人发指,如江苏淮安的《丈夫提出离婚后向父母“借”300万 妻子被判一起还》一案,一定会载入人类“荒诞司法史”。

记得去年“两会”前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发布,但因为没有涉及问题核心,令一大批“24条”受害者极为失望。笔者曾撰文《解决“24条”问题必须“共债共签”》,建议除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小额借贷及特殊情况下的临时救急借贷外,其他稍大金额借款尤其是用于投资或其它用场的大额借贷,都应该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否则谁借谁还。说得简单点,就是“共债共举”、“共债共签”。


笔者之所以称“这又是一起汹涌民意直接影响决策的成功案例”,就因为有无数个受害者长期在网上不停地申冤(如反24条公益群),有多家良心媒体持续报道相关案例,有一批主持公道的网友替受害人呼吁,有一批法律专家持续提供法律援助。

去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著名律师施杰也提出夫妻大额共同债务要一起签字的观点。去年8月,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薛江武出庭抗诉一起涉嫌不当使用“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的案例,我曾相当乐观地以《女省检亲自抗诉,“共债共签”或现转机》一文,预测“共债共签”或将很快得到落实。现在看来,司法系统的有识之士,也是积极的改革力量。如今确定“共债共签”,正是社会各种力量汇集,共同推动的结果。


明确“共债共举”不会让借贷变得过于麻烦。因为债权人为了放债安全,一定会要求夫妻共同签字,这将有效避免借钱赌博、吸毒、包养情妇等问题。而如果家庭确实需要大额借款,夫妻共同签字也并非难事,这仅仅是一种简便易行的程序。

令笔者欣慰的是,我在2016年年底上报题为《呼吁以夫妻“共债共签”化解“24条”困扰》的社情民意,被民盟中央2017年二季度信息采用。如今“共债共签”得到落实,我的这条社情民意算是没有白写。(我的公众号为“zhoupengan1”) 

 

作者:周蓬安

十一届民盟中央社会委员会委员,民盟十一大代表,芜湖市政协常委,“裸体做官”一词首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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