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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云被判侵权了,冤吗?

储江 周公观娱 2022-03-20

 

互联网技术与网络著作权保护一直以来维持着一种“相爱相杀”的关系。从早期的mp3搜索案,到后来的视频链接、聚合平台纠纷,作品复制、传播形式的每一次创新与迭代,均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法实践提出了不小的难题。


而被称为“云计算领域第一案”的乐动卓越诉阿里云侵权案,则首次把云计算技术放置到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的场域下,吸引了大量关注。本案中,私服搭建者的猖狂、乐动卓越的无奈、阿里云的信誓旦旦,都使得关于云计算服务提供商的法律定性及其在网络版权侵权中的责任承担,成为了棘手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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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尊重版权保护or维护数据安全?


乐动卓越是移动端游戏《我叫MTonline》和《我叫MT2》的著作权人和研发人。《MT畅爽版》是侵权人非法复制《我叫MTonline》游戏的数据包,通过callmt.com网站非法运营获利的侵权游戏。


乐动卓越经查询whois域名查询系统、域名备案系统,均无callmt.com网站的经营人相关信息。后乐动卓越通过公证,应用网络封包分析软件Wireshark锁定《我叫MT畅爽版》游戏内容存储于阿里云的服务器,并通过该服务器向用户提供游戏服务。


随后,乐动卓越两次致函阿里云,要求其删除侵权内容,并提供服务器租用人的具体信息。然而直至起诉时,《MT畅爽版》游戏内容仍然存储于阿里云服务器上。乐动卓越认为阿里云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请求法院判令阿里云断开链接,停止为涉案侵权游戏继续提供服务器租赁服务,将储存在其服务器上的游戏数据库信息提供给乐动卓越,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00万元。


在一审审理期间,阿里云主动删除了涉案侵权游戏的链接和存储。


一审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阿里云作为服务器提供商,虽然其不具有事先审查被租用的服务器中存储内容是否侵权的义务,但在他人重大利益因其提供的网络服务而受到损害的时候,其作为服务器服务的提供者应当承担其应尽的义务,采取必要的、合理的、适当的措施积极配合权利人的维权行为,防止权利人的损失持续扩大,据此判令阿里云公司赔偿乐动卓越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约26万元。


此案判决一出,阿里云即通过官方微博表明:数据隐私保护是阿里云的生命线,作为云服务器提供商,无权审查任何用户数据,只有收到司法裁决通知时,阿里云才会依法配合调查。


 

2

核心争论:云服务提供商是否属于技术服务提供者(ISP)?


本案中,阿里云认为,云服务器提供商相对于传统著作权法理论中的信息存储空间提供者,对于内容的控制能力更弱,因此无论是从技术手段,还是从数据安全的角度出发,均不应适用《侵权责任法》,阿里云无须承担任何审查和注意义务。


支持者从类比的角度对这一观点进行了详尽的解释:如果侵权方只是租用物理服务器进行侵权活动的话,恐怕没有人会认为提供服务器租赁的一方需要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司法判决也确实认为,提供物理服务器的一方不需要对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在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与刘帮华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2014)川知民终字第43号】和保利影业投资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公司等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2013)闵民终字第1271号】中,法院均认为只提供机房的中国电信没有就涉案作品是否具有合法来源的审查义务,未通过传播作品牟利,亦未对侵权行为的实施提供帮助,只是单纯地为网络传播提供技术支持,也不存在帮助侵权或间接侵权的可能。


看来,提供物理服务器的运营商并不属于技术服务提供者,那么提供云服务器的阿里云呢?


首先我们要弄清楚云服务器究竟是什么。云服务器(ElasticCompute Service,ECS)是一种简单高效、安全可靠、处理能力可弹性伸缩的计算服务,其管理方式比物理服务器更简单高效。用户无需提前购买硬件,即可迅速创建或释放任意多台云服务器。


通俗地讲,云服务器即是指通过云计算技术,对闲置的物理服务器资源进行整合,虚拟出一个有完整存储空间的服务器,以代替传统必须拥有物理服务器才能进行网络站点运营的服务器解决方案。



有网友指出,阿里云(全称“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在工商登记中的经营范围有: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内容分发网络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等。


而根据工信部发布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前述业务明确属于“网络服务”,并且其中的“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是指利用架设在数据中心之上的设备和资源,通过互联网或其他网络以随时获取、按需使用、随时扩展、协作共享等方式,为用户提供的数据存储、互联网应用开发环境、互联网应用部署和运行管理等服务——这不就是云服务器嘛!


另有分析认为,一审法院之所以认为阿里云需要承担与信息存储空间提供者相当的注意义务,关键在于其利用了网络技术,使自己成为了利用信息网络传播作品链条中的一员——这与传统理论中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法理基础是一致的。


传统理论认为,网络技术服务者以其技术、设备为作品提供上载、存储、搜索、链接等功能,是为服务对象的信息在网络上传播提供中介服务。虽然不属于直接实施信息网络传播的行为,但正因为其服务本身为信息在网络上的传播提供了条件和帮助,如果没有其服务,信息不可能在网络上传播。因此,如果行为人上传或放置在向公众开放的网络服务器内的信息构成侵权的话,那么技术服务提供者客观上帮助了侵权信息的传播,如果主观上有过错,根据法律规定,将与行为人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世界与现实社会存在一定的分割,物理服务器提供者只是承担技术支持服务,不控制数据本身,而云服务器提供者则亲自参与到了侵权作品的网络传播环节中去,对数据传输存在一定的管控能力。这是云服务器与物理服务器的区别,也是云服务器提供商需要承担责任的现实基础。

 


3

条文适用:面对侵权纠纷,云服务器提供商负有什么责任?


著作权法从提供服务的内容出发,将网络服务提供商分为ICP(内容服务提供者)和ISP(技术服务提供者)。具体到本案中,通过callmt.com网站非法运营《MT畅爽版》的行为人是ICP,为callmt.com网站提供服务器的阿里云是ISP。一般情况下,认为上传并传播侵权作品的ICP是直接侵权人,提供技术支持的ISP是间接侵权人。


2006年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效仿美国的《千禧年数字版权法》,为四类网络服务提供商(均为ISP)设定了免责情形,被称为“避风港规则”。前述的四类网络服务提供者则分别是:网络接入服务提供商,缓存服务提供商,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商,搜索或链接服务提供商。


外,《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了“通知-删除”规则: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阿里云提供的相关服务更贴近于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商,本文试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角度分析云服务器提供商的责任承担问题,也即:在侵权行为成立的情况下,阿里云如何才能避免承担责任,驶入“避风港”。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云服务器提供商并不需要负有对内容的审查义务。也就是说,阿里云并不因其在收到乐动卓越的侵权通知前未对侵权内容进行审查而需承担责任。


相关规定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确定其是否承担教唆、帮助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包括对于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明知或者应知。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对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主动进行审查的,人民法院不应据此认定其具有过错。


其次,根据“避风港规则”,只要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商明确标示并公开服务对象信息、不更改侵权作品、没有过错、未从侵权中获利且在收到权利人通知后及时删除了相关侵权作品,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的阿里云显然没有更改作品也没有获利,可以说,只要其向乐动卓越披露了侵权者信息并迅速删除作品,诉争纠纷就不会产生。


然而,法律并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阿里云的真正问题就在于,其在收到乐动卓越的两次侵权通知后,在长达八个月时间内的“不作为”。


更值得玩味的是,这种不作为不是因为“不能”,而更多地是“不愿”——在本案一审的审理过程中,阿里云主动删除了涉案作品的链接和网络存储。


因此,尽管一审判决后的阿里云搬出了“保护数据安全”的声明,但其对侵权、维权行为的刻意忽略坐实了自己的“过错”,判决结果也就显得更加合理了。



4

数据安全:一定与版权保护相冲突吗?


一直以来,阿里云都将用户隐私与商业秘密奉为首要的企业价值和从商准则。而对于本案的判决结果,阿里云也表示:一家合格的云计算服务商,自己没有任何权利审查任何用户的数据,所以无从判断是否侵权。在对方没有提供明确司法证据之前,不可能停止对另一个客户的服务。


从这个表述不难看出,阿里云显然将自身的数据安全置于他人的正当维权行为之上——“你维权不能是你的事,我的数据安全不可侵犯”。


可事实真的如此吗?


如前文所分析的,即使从法律上将阿里云定性为(责任最重的)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商,其所需要承担的也并不是审查而是注意义务,在权利人合理通知的情况下,只要做到披露侵权者信息、主动删除作品即可构成免责,而这些行为均不会危及数据安全。因此,版权保护从来就没有站在数据安全的对立面。

 

事实上,阿里云还是针对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规定了一定的投诉处理机制的:根据阿里云官网发布的《云服务器服务(ECS)服务条款》,“如果第三方机构或个人对您提出质疑或投诉,阿里云将通知您,您有责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说明并出具证明材料,如您未能提供相反证据或您逾期未能反馈的,阿里云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立即终止服务、中止服务或删除相应信息等处理措施。因您未及时更新联系方式或联系方式不正确而致使未能联系到您的,亦视为您逾期未能反馈。”


可见,如果阿里云在收到乐动卓越通知后准确地启动了处理措施,也就不会遭遇后续的诉讼了。其在一审判决后将版权保护与数据安全强行对立的行为,如今看来,颇有为自己的不作为“开脱”之嫌。




新技术的出现总是会对现行法律的理解和适用产生冲击,唯有追本溯源、厘清概念,才能更好地促进司法实践。


乐动卓越诉阿里云侵权案引出了云服务提供商的法律定性问题。作为一项崭新的技术,云服务器技术尽管在实现原理上更底层,但从参与作品网络传播的角度看,云服务提供商同样需要承担可能的帮助侵权责任。


今年4月18日,本案的二审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相信再过不久,二审判决也即将出炉。对于这起“云计算领域第一案”的走向和结果,我们共同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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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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