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索频发,法律能做什么?
经常上网的人,对于“人肉搜索”这个词不会感到陌生。作为一种新兴的信息搜索方式,“人肉搜索”频频出现在近些年发生的很多热点事件中。
2018年1月,湖南长沙辅警当街打死伤人的金毛犬遭人肉搜索,信息被挂上外网,家属被上门骚扰,几天内手机收到数千条谩骂信息;2018年8月,四川德阳女医生与小孩泳池起冲突,遭人肉搜索后不堪压力服药自杀身亡;2018年9月,某位老师因发表了对网络小说《魔道祖师》的不满言论,遭该书粉丝人肉搜索及人身攻击。不堪骚扰的老师选择自杀,经抢救后脱离危险……
不可否认,人肉搜索已然成为一种网络文化现象,成为某些网民“伸张正义”、宣泄个人情感的方式。但由于其直接涉及个人信息的曝光,故常常被与网络暴力、霸凌、个人信息曝光、名誉侵权联系在一起,情节严重的还有刑事风险。因此,本文将结合个人信息的保护谈一谈人肉搜索的法律规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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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是如何实现的?
说了这么多,人肉搜索到底是什么呢?简单来说,人肉搜索就是通过网络搜索引擎与人工参与相结合的方式,最大程度挖掘搜索目标的个人信息的一种方式。
一般而言,通过搜索目标的姓名、QQ号、手机号等信息,便可以在搜索引擎中全方位的查找其在网络上留下的蛛丝马迹,并一步步查询出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居住地、身高体重、家庭成员、亲属关系、生活照片等更多信息;有一定技术能力的网友,还会通过破解ID密码等方式进入搜索目标的社交网站的账号、邮箱,或通过QQ号和微博等聊天平台检索他人活动和人际关系;更有甚者,会通过查询他人网络IP地址,进而采用某些技术手段获得更为私密的信息。
在2016年王宝强离婚案中,宋喆在事发后就清空了自己的微博,但他没有在第一时间清空自己的人人网。随后,有黑客抢先黑进了他的邮箱,更改了他人人网的密码,导致他潜伏在人人网所有黑历史随之被曝光。
人肉搜索采取“搜索引擎检索+人工参与提纯”的方式,极大的提高了其搜索效率和对个人信息的挖掘程度。整个人肉过程中,参与人数庞大且不确定,网友之间相互传递、补充、丰富,往往在几小时内可准确收集到搜索目标的大部分信息,使其全部个人信息全部赤裸裸的展现在公众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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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与个人隐私和名誉密切相关
目前,司法实践中也不乏涉及“人肉搜索”的案件。在“人肉搜索第一案”中,原告王某婚内出轨,致使妻子姜某自杀身亡。事件曝光后引发网民义愤,随即将王某的全部个人信息挖出曝光,发布在大旗网、天涯社区等网站上。王某遂以隐私权、名誉权被侵犯为由,将发文者和刊登文章的网站告上法庭。
北京二中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王某在与姜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其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和道德标准……王某的上述行为应当受到批评和谴责。但应当指出,对王某的批评和谴责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不应披露、宣扬其隐私,否则构成侵权。最终,法院认定发布文章的张某及发布平台侵犯了原告王某的隐私权、名誉权承担侵权责任,天涯社区因在合理期限内及时删除了涉及王某个人信息的文章,不构成对其隐私权和名誉权的侵害。
“法律允许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的行为进行批评,但应当遵循必要的限度,否则可能侵犯他人隐私、名誉权”。法院的这一判决,代表了司法实践中对于“人肉搜索”的基本态度。
在某些情况下,对他人发起人肉搜索不仅构成侵权,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广东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蔡某某因怀疑徐某某在其服装店试衣服时偷了一件衣服,遂将徐某某在该店的视频截图配上“穿花衣服的是小偷”等字幕,并发动网友进行人肉搜索。很快,徐某某的姓名、所在学校、家庭住址和个人照片等个人信息均遭到了曝光,并引发网民对徐某某的批评辱骂。这一事件最终导致徐某某因不堪受辱跳河自尽,法院最终以侮辱罪追究了店主蔡某某的刑事责任。
以上列举的涉及人肉搜索的案件中,均有当事人的个人信息被他人非法、擅自公开。但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往往以隐私、名誉等具体人格权被侵害为由,要求被告承担责任。而事实上,“人肉搜索”并不仅仅涉及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一方面,人肉搜索挖掘出的个人信息并不当然属于隐私信息,因为个人信息既包括不为人知的隐私信息,还包括已经公开的信息;另一方面,人肉搜索出的个人信息并不必然导致当事人社会评价的降低,尤其是在刑事领域,若要以侮辱罪追究刑事责任,往往需要满足“情节严重”这一必备条件,或发生当事人自杀等严重后果。如此高的门槛显然不利于公民信息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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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人肉搜索的法律依据
令人欣慰的是,近年来的一系列立法可以为规制“人肉搜索”提供更扎实的法律依据。尤其是《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确立的公民“个人信息权”,更是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在《民法总则》确立公民个人信息权之前,除非受害人能够证明其名誉或隐私等人格权因个人信息被侵犯而受损,否则法院通常不会支持以个人信息被侵犯为由提出的诉讼。而现在,个人信息权得到《民法总则》确认,任何自然人或组织均可以个人信息被侵犯为由提起诉讼。
早在《民法总则》颁布之前,司法实践中关于什么样的信息属于“个人信息”已有相关探讨。在有着“Cookie第一案”之称的朱烨诉百度公司隐私权纠纷案中,原告朱烨认为百度公司未经其知情和选择,通过cookies技术记录其搜索关键词并进行针对性的广告投放,侵害了其隐私权。此案经过两审法院判决,最终以原告败诉告终。
该案的核心争议,就在于搜索记录信息是否属于个人信息:一审法院认定关键词搜索记录是个人隐私,认为关键词展示了个人上网的偏好,在一定程度上标识个人基本情况和个人私有生活情况,属于个人隐私的范围;二审法院则认为,搜索记录虽具有隐私性质,但不属于个人信息,因为百度公司个性化推荐服务收集和推送信息的终端是浏览器,没有定向识别使用该浏览器的网络用户身份,而网络活动轨迹及上网偏好一旦与网络用户身份相分离,便无法确定具体的信息归属主体,不再属于个人信息范畴。
本案中“个人信息需具有可识别性”的观点最终也为立法所采纳。2017年实施的《网络安全法》就将个人信息明确界定为“主要以电子方式记录且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身份的各种信息”。
(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渊源)
可见,无论从立法还是司法层面,我国对于个人信息的采用“识别说”。也就说,可以受到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需要具备可识别性,此信息能够与特定人关联和对应,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其自然活动情况。并且,这种识别性并不要求一一对应,如果某信息能够和其他信息结合对应关联到特定人也可认为属于受保护的个人信息范畴。
从这个角度而言,人肉搜索显然会涉嫌侵犯他人的个人信息权。人肉搜索的主要目的就是通过获取他人个人信息并查证其真实身份。因此,通过人肉搜索的方式获取、公开他人的个人信息可以被纳入受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范畴,人肉搜索行为自然也可以受到法律的规制。
周公以为,“人肉搜索”愈发频繁的背后,是民意诉求渠道狭窄与人们强烈的表达欲望之间的矛盾。网友们发现,通过“人肉搜索”和网络曝光,可以快速的以一种自下而上的力量推动问题的解决。从“表哥”杨达才,到“天价烟”局长周久耕,再到“不雅视频书记”雷政富,中国一些贪腐官员的落马都是源于不当言行的曝光和无数网民的挖掘,“人肉搜索”也可以为网络反腐做出贡献。
而一方面,人肉搜索与网络暴力也只有一步之遥。一旦处置不当,往往会直接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甚至发生当事人含冤自杀这样的悲剧。为了避免此类悲剧的再次发生,通过传统的刑法、民法的规定责令侵权人承担责任只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要对个人信息的收集、管理、使用和保护作出详细的规定。也正因如此,让我们对正在制定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有了更多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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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