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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以后还能在KTV里唱《K歌之王》吗?

米新磊 周公观娱 2022-03-20


近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简称“音集协”)发出公告,要求KTV终端生产管理商(VOD设备生产厂商)和卡拉OK经营者在今年10月31日前删除并不再向消费者提供6000多部音乐电视作品。据报道,这其中包括陈奕迅的《K歌之王》《十年》、邓紫棋的《泡沫》、信乐团的《死了都要爱》等KTV热门点播歌曲。



相关报道随即纷至沓来,一时间引发了网友的热议:到底以后还能不能在KTV嘶吼《死了都要爱》,没有了《K歌之王》的KTV还是不是KTV?


要解答这些疑问,可能还是要先从发布公告的音集协说起。




1

什么是音集协?

 

音集协的全称是“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是我国和音乐作品相关的集体管理组织之一。而所谓的集体管理组织是指,著作权人将他们的部分或全部的权利集中于一个组织行使,以便使用人能够通过这个组织的单一渠道获得使用许可。早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多数国家便已陆续设立了特定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对著作权进行集体管理,并辅以法律法规等做有效规约和限制。

 

这种集体管理模式,是为了使得“著作权人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得到有效的行使。毕竟,面对全国数以万计的KTV,著作权人很难去逐一洽谈签订授权协议;而对于KTV来说,去逐一寻找海量歌曲的著作权人看上去也像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因为,对于授权方和被授权方而言,集体管理组织的存在都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我国与音乐版权有关的集体管理组织有两个—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和前面提到的音集协。音著协是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的,是专门维护作曲者、作词者和其他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机构。音集协则是经国家版权局正式批准成立、民政部注册登记的我国唯一音像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

 

简单来说,“音著协”代表的是词、曲作者的利益,“音集协”代表的是录音、录像、音乐电视制作者的利益。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除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由此可见,音集协等音乐集体管理组织在法律地位上实际上是具有垄断性质。但从市场占有率来说,与各大网络音乐巨头动辄上百万数量的曲库相比,音集协十余万首授权作品的数量,实在难言具有垄断地位。

 

因此,虽然法律规定只有音集协等集体管理组织有权进行集体管理活动,但是,各大唱片公司也有权基于个人利益、透明度、公平性等因素考虑,选择不加入该集体组织,而是将音乐作品交由一些版权代理公司进行版权运营。

 

这也就是为什么音集协发布公告要求已缴纳过授权费的KTV删除6000多首歌曲。因为这些歌曲的版权方并未加入音集协,或者曾经加入过音集协但后来退出了。所以即便KTV已经获得了音集协的授权,但却并未获得这六千多首歌曲版权方的授权,一旦后者提起诉讼,仍然会构成侵权。现实中,此类案件的数量呈逐年上升的状态。

 

正如音集协在对于公告的官方解答中所言:“这6000多首音乐电视作品的权利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公司已经陆续向KTV经营者提起侵权诉讼或者即将提起侵权诉讼,KTV经营者如果不予以删除,将面临着诉讼赔偿的风险,会给自己的经营带来损失。”




2

音集协和天合集团:十年合作 分道扬镳

 

实际上,本次音集协要求删除6000首歌曲,还有可能与其长期合作伙伴——天合集团分道扬镳有关。

 

天合集团是受音集协委托国内惟一代收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机构。音集协负责授权,天合集团负责收费,二者形成一套KTV歌曲版权收费系统。天合文化集团旗下数十家子公司,遍布全国。

 

在音集协发布删除歌曲公告后没几日,音集协又发布了《终止委托天合文化集团著作权许可收费资格的公告》和《关于<著作权许可合同>作废的公告》,宣布因为天合集团的严重违规和违约行为,已解除了双方的委托关系,终止了天合集团的许可收费资格。同时宣布在该公告发布之日(11月5日)前未履行支付义务的KTV运营商,未经音集协签署备案,与天合集团签订的著作权许可合同全部作废。



据报道,导致双方决裂的最关键原因是“天合公司多次拖欠向音集协结算版权费,最长的一次时间长达近一年半之久,严重损害了全体会员的利益,导致音集协委托天合收费的目的无法实现。”

 

对此,天合集团于第二天发布声明称:双方合作十年,足额上交版权费十几亿元。目前双方的解约诉讼正在进行之中,而音集协在庭审过程中单方公然宣布终止合同的行为是不妥当的,也是无效的。

 

据相关报道称,音集协本次“删歌”要求,有可能就与天合集团的解约事件有关:“音集协与天合终止合作,天合与一部分音乐著作权人关系非同小可,于是这一部分著作权人就退出音集协,音集协无法管理这些歌,只能通知KTV删歌。”


 

3

中国的集体管理组织之殇

 

实际上,本次删歌及解约事件,暴露了音集协作为我国音乐集体管理组织长期以来的尴尬地位和现状。

 

对于KTV运营商来说,向音集协缴纳了授权费用之后,却不知道具体获得授权的是哪些歌曲,仍有可能面临来自单个权利人或代理机构发起的侵权诉讼。

 

而对于音乐作品的版权方来说,靠音集协的集体管理方式获得的收益非常有限,远低于以个人名义诉讼维权后获得的判赔数额。也难怪此类版权代理公司和诉讼近年来越来越多。

 

如果要究其根本,也许和集体管理组织在我国的地位有关。

 

我国的集体管理制度最开始是回应国际公约和国际组织要求而进行的直接立法安排,由政府主导发起设立的集体管理组织在法律上被赋予了合法的垄断地位,因此既不会出现多个集体管理组织竞争的局面,也不会有政府基于反垄断规则起诉集体管理组织的问题。正因如此,我国的集体管理组织曾因为管理低效、授权协议达成时间过长、许可方式单一、费用分配不透明、监督机制不完善等弊端,而受到实务界人士的质疑。[1]

 

反观国外的集体管理制度,在管理音乐版权,推动音乐市场良性发展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原因是其已经有两百年成熟的发展历史,另一方面在于国外的集体管理组织基本上都是在产业推动之下,由权利人自己建立的组织,能够直接代表权利人的意志。而这些集团管理组织在发展过程中如果出现垄断行为,还可能遭到政府部门提起的反垄断诉讼的监督。美国司法部1941年针对美国的集体管理组织ASCAP以及广播音乐公司(BMI)提起的反垄断诉讼就是典型的例子。

 



 

据音集协称,本次要求删除的歌曲大多是老歌,而且部分新歌下架的也只是其中的一个版本。也就是说,即便《K歌之王》的正式MV没有了,但演唱会版可能还在,不会存在唱不到的情况。

 

这个说法,不知是该让人觉得欣慰还是忧虑。

 

我国集体管理制度一直处于未获得产业主体认可的尴尬境地,这次和天合集团的分道扬镳,是否在释放改变的信号?

 

对此,我们会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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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宗鑫)



[1]IP颖响力:《网络音乐版权纠纷为何接连不断?著作权集体管理或能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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