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潜力股到家暴男,蒋劲夫的这三年都经历了什么?
昨天的微博热搜被蒋劲夫承包了。
可惜的是,逐渐淡出娱乐圈的他这次上热搜,并不是因为什么好消息,而是因为疑似对女友家暴、在日本失踪。相关消息曝出不久,蒋劲夫亲自在微博发声,承认对女朋友动手,让吃瓜群众们大跌眼镜。
(蒋劲夫昨天承认对女朋友动手的微博)
自2012年通过电视剧《轩辕剑之天之痕》走进人们视野的蒋劲夫,早早签约唐人,后来又陆续拍摄了《秦时明月》、《青丘狐传说》等剧集,在旁人看来可谓星途坦荡。但他却渐渐淡出演艺圈,近期更是远赴日本,在微博上又是晒大肚照,又是日常碎碎念的,比起一般艺人在公开社交账号上的谨慎,他的微博几乎可以算是在“放飞自我”了,最后到如今因家暴之名被送上热搜。
我们姑且不谈蒋劲夫个人生活的选择和家暴问题,单就他的演艺生涯而言,他从潜力股到家暴男的“高开低走”,恐怕是很多人都没有料想到的。
但这一切,或许都和他与前经纪公司之间轰轰烈烈的解约纠纷有千丝万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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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劲夫的漫漫解约路
蒋劲夫早在上戏读书期间,就与唐人公司签下经纪合约。但好景不长,2015年蒋劲夫即向唐人公司提出解约,称“因合作中的问题以及个人性格与发展等原因”要求与公司解约。唐人公司当然是拒不同意蒋劲夫的解约要求,双方因此闹上法庭。
从此蒋劲夫就开始了和唐人公司长达两年的解约纠纷。在这期间,当时已经崭露头角正在上升期的蒋劲夫过分耗费大量精力处理解约纠纷,深陷和公司的口水战中,不仅自己和公司对簿公堂,爸爸也被唐人公司以名誉侵权为由起诉。蒋劲夫与唐人公司进一步交恶,双方矛盾愈加激化。
如果单单是蒋劲夫自己深陷解约口水战,也许他的演艺事业还有继续发展的可能。
可惜的是,法院也没有站在蒋劲夫一边。
在蒋劲夫起诉唐人公司的一审中,北京朝阳法院没有支持蒋劲夫解约的请求,而判决其与唐人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蒋劲夫不服一审判决,一而再,蒋劲夫上诉至北京三中院要求二审,但二审的北京三中院仍然维持了一审朝阳法院的判决,要求蒋劲夫继续履行和唐人公司之间的合同。
在蒋劲夫和唐人公司之间的矛盾愈发激化,不可能调和的情况下,北京三中院仍然判决继续履行,这也许是压倒蒋劲夫的最后一根稻草。实际上,在二审判决中,北京三中院认为经纪合同只剩一年左右就会到期,法院以为短短一年双方还能继续合作,因此法院以此为理由之一判决合同继续履行。但蒋劲夫及其家人和唐人公司之间的矛盾之深,远远超过法院的估计,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对于蒋劲夫还是公司而言,合同不要说一年,可能就连一个月的继续履行都难以实现。
因此,为了解约,蒋劲夫穷尽了最后的司法途径。他不服二审判决,又向北京高院提出再审申请。最后的最后,双方终于在北京高院的主持下达成和解,签订了调解协议。从蒋劲夫后来淡出演艺圈,求学日本的境况看来,蒋劲夫应该是通过这份调解协议最终获得了自由身。
蒋劲夫的这份自由实在来得太过曲折和漫长。既然双方本就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既然最后的结果还是解除合约,如果早半年,早一年,如果早在一审或者二审时法院就能判决解约,可能蒋劲夫还是当初那个清朗俊逸的阳光少年,可能今天的事业前途渺茫、家暴丑闻都不会发生。但一切没有如果。
大概正是因为在和唐人漫长的解约纠纷中,蒋劲夫耗尽了对演艺事业的最后一点热情,又也许是因为唐人在和解协议中要求蒋劲夫不得再从事演艺事业,我们无从知晓和解协议的内容,也无从知晓蒋劲夫的想法,但无论因为何种原因,蒋劲夫在解约纠纷终于走完了全部法律程序获得自由之后,远走日本,也因此才有了现在这一幕家暴的丑闻闹剧。
(蒋劲夫赴日之初的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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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劲夫vs林更新
没有对比就没有伤害。同样是和唐人闹过解约的艺人,林更新的发展则和蒋劲夫大不一样。
2010年3月,林更新与唐人影视签订《经理人合同》。2012年12月,林更新委托律师发函解约。2013年2月,林更新委托律师向上海闵行区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合同于2012年12月解除;闵行法院一审判决合同解除,唐人影视上诉。二审中,上海一中院改判: 1.合同于2013年10月起解除;2.林更新赔偿唐人影视195万。
而林更新在通过诉讼解约后,轻装上阵,陆续出演多部热门影视剧,又凭借在微博上段子手的形象,号称“九亿少女的梦”,收割大量人气,成为炙手可热的一线小生。
蒋劲夫和林更新,同样是和唐人公司签经纪约,同样是年轻男偶像的设定,同样是主动向公司提出解约,事到如今却一个从潜力股变成家暴男,另一个则跻身炙手可热的一线小生行列,着实令人唏嘘。
当然,从法律人的角度,我们在此就不过多揣测二人性格的差异和在演艺道路的不同选择。但不得不说,二人命运的迥异,可能在不同法院写下不同判决的那一刻就已或多或少注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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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劲夫&林更新案判决解读
在下表中,我们对两案二审法院判决的关键论述进行摘要对比:
关于演艺经纪合同的法律定性
实际上,在艺人解约案件中,法院能否支持艺人的解约请求,法院首要考虑的前提问题就是要对经纪合同法律性质作出怎样的认定。
如果把经纪合同认定为委托合同,那么问题就很简单了。因为依据《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之规定,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所以,在经纪合同中,艺人既然是委托经纪公司为其打理演艺事务,那么,艺人作为委托方也就当然享有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
但从上表节选的判决中可以看到,林更新案和蒋劲夫案的二审法院均认为,涉案的经纪合同属于综合性合同,包含了委托、行纪、居间、劳动甚至著作权等多种法律关系,而并非单纯的委托合同。因而,艺人方并不能依据委托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而享有单方任意解除权。
解约理由/依据
在林更新案中,法院认为:虽然艺人不享有单方任意解除权,但合同的履行需要以诚实信用、自愿公平为基础,既然林更新与唐人公司已产生了诸多矛盾,双方已缺乏继续合作的信赖基础,那因此应当解除合同。
而在蒋劲夫案中,法院的观点却有所不同。
(1)关于根本性违约
在蒋劲夫案中,蒋劲夫以唐人公司存在根本性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认为自己因此而享有合同法第94条第4项规定的合同解除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也就是说,蒋劲夫是以唐人公司存在根本性违约为由主张自己享有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权。
在这种情况下,蒋劲夫实际上给自己背上了较重的举证责任——根据目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蒋劲夫必须举证证明对方的根本违约行为,他才有可能享有法定的合同解除权。也许在蒋劲夫眼中,公司已经做了无数让他难以忍受、触及底线的事情,包括公司甚至在解约纠纷中又另案起诉了他的爸爸,显然属于根本违约,但遗憾的是,艺人感性的感觉并不能代替法律的客观认定,恰恰法院通过事实认定唐人公司并不存在蒋劲夫所说的相关违约行为,因此,94条以根本违约合同解除权的路就走不通了。
(2)关于合同有效期及继续履行的可能性
此外,蒋劲夫案的二审法院还指出了该案的特别之处,法院认为,“在距离合同到期终止日期仅一年有余,而唐人影视公司亦表示会继续为蒋劲夫提供演艺经纪服务的情况下,双方的合同是可以继续履行的。希望双方在本案判决后能够摒弃前嫌,彼此尊重,求同存异,秉着共荣共赢的目标,践行合约精神。”
也就是说,法院考虑到双方合同剩余的期限已经只有一年,时间并不长,而唐人公司也表示了可以继续履行合同,因此,法院以为,在短短一年时间内,双方应当是可以合作下去善始善终,而不需要解除合同的。但从目前的状况看来,二审法院显然低估了双方矛盾和蒋劲夫解约的决心。二审判决后,蒋劲夫仍然不服北京三中院继续履行合同的判决而申请再审。对于他来说,即使只剩一年,也不愿继续和唐人公司合作。耗尽精力,也错过了最佳发展期,蒋才终于在再审中和唐人公司达成和解。早知结果如此,如果法院能早一点看透合同无法履行的事实,蒋劲夫也许也不会沦落至此。
这样看来,尽管林更新案和蒋劲夫案中,两个二审法院对合同性质的认定是一致的,但因为蒋劲夫一方面在唐人公司总体上正常履约的情况下,选择了以“根本性违约”为由解约的策略,实际上是给自己制造了无法证明的举证责任;另一方面,二审法院也完全低估了蒋劲夫解约的决心和他与唐人之间的矛盾,最终,在林更新案的上海一中院因双方丧失信赖基础而判决解约的情况下,蒋劲夫案的北京三中院则因为认为唐人公司并无根本违约行为等理由,且合同仅剩一年有余,而判决蒋劲夫与唐人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可以说,蒋劲夫在解约这个演艺事业的分岔路上,正是他一次次收到的败诉判决,和他自己的一个个错误选择,将年少成名的他一点点推向今日陨落的深渊。但就像他自己曾在微博说的,“人生是一场漫长的修行”,希望蒋劲夫在历经此劫之后,能够勇敢承担责任,重新振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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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