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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经济风口,你应该知道的三大法律风险

胡馨月 周公观娱 2022-03-20

 

近两年,大众生活中处处可见“网红”的身影:网红推荐产品、网红淘宝店、海外代购网红潮鞋、排队购买网红奶茶、面包、打卡网红书店。在这个过程中,“网红经济”也逐渐形成规模。


所谓“网红经济”,主要是指依托互联网传播和社交平台推广,聚集大量社会关注度并借助庞大的粉丝群体将粉丝转化为购买力的一种新型经济模式。然而,“网红经济”在满足了人们个性化需求及好奇心理的同时,代购纠纷、虚假宣传、产品质量等问题也不断出现。互联网时代的微博、广告、网络直播、电商、代购等多种渠道促使“网红经济”野蛮生长,其中蕴含的法律风险亦不容忽视。


 


1

网络代购法律风险

 

因价格优势、国内无渠道购买等种种因素,相信不少人都找过代购。但在《电子商务法》即将生效的背景下,代购的成本和法律风险也越来越大。


其中,个人职业代购受到的冲击最为突出,这主要是因为个人职业代购被纳入电子商务法规制主体中。《电子商务法》第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而电子商务经营者不仅需要进行工商登记以及依法纳税,同时还有真实披露商品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依法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等义务。可见,在《电子商务法》实施的确对于职业代购来说的确不是什么好消息。

 

毕竟,职业代购一直游走于涉嫌逃税漏税的灰色地带。稍有不慎,甚至会触犯刑法,招来牢狱之灾。

 

在2014年就曾有一件“离职空姐代购案”引发关注。当事人李某在淘宝网上销售化妆品,起初从代购店进货,后来结识韩国三星公司高级工程师褚某。由褚某提供韩国免税店优惠账号,结算货款,再由李某和男友石某以客带货方式从无申报通道携带进境,经法院查证其共计偷逃海关进口环节税8万余元人民币,北京市高院维持北京市二中院的判决,判决李某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而根据我国《海关法》,“货物”和“物品”是有明确区分的,对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监管按照“自用、合理数量”原则进行。“自用”是指进出境旅客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出售或出租,或者说是非牟利性的。而货物常常不具有物品的属性,是贸易性的,为国家或单位进行国际贸易的交付物。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规定: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可见,个人代购进口货物并出售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涉及到从国外进口货物这个环节需要依法申报,按程序规定缴纳关税。同时,需要注意是涉嫌走私的个人代购行为可能单次金额较小,但被查处时要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进行处罚,后果可能十分严重。



2

网红产品质量风险

 

互联网时代,万物皆可“网红”,食品也不例外。然而,消费者争相购买的网红食品,也可能存在着安全隐患。


据新闻报道,此类因网红食品引发的安全事件比比皆是:有网友称吃网红品牌“盒子实验室”的蛋糕后拉肚子,才发现该店工商经营范围并不包括制售糕点;北京南锣鼓巷十分火爆的“冒烟冰淇淋”利用食品级液氮制冷,与口腔发生接触时冒出烟气,食用后易导致消费者口腔受伤;上海著名的Farine网红面包店,却被相关部门查出使用过期面粉生产面包;合肥市嘉和苑农贸市场的“哈喽米饭”,在“大众点评”平台上一片好评,但实际上该店只有营业执照,没有食品经营许可证……



可见,知名度并不代表食品质量过关。面对这些生产不合格、没有规范标识的网红食品,消费者要承受人身和财产损害的风险。在我国,根据《食品安全法》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北京市在2016年则专门针对网络食品经营发布《北京市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其中第九条规定: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许可证件信息。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画面清晰,容易辨识。


可见,食品经营不是简单的做出来,利用“网红”推广营销之后卖出去这么简单,经营食品不仅需要获得许可授权,食品质量安全也需要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如添加剂成分不能超标、生产安全卫生、根据要求标明相关标签、标志和说明等。违反法律规定给消费者造成损害,则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同时还需要承担缴纳罚款,及时整改召回食品等责任。网红食品经营者若想要获得长久的发展,遵守食品安全这条底线必不可少。

 


3

广告代言风险


网络直播作为一种娱乐、学习、交友的方式,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同时也成为“网红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涵盖游戏、购物、交友、美食等内容,受到网民的追捧和喜爱,但网络直播中常常附带出现产品推广、植入广告,其中网络主播在推销产品、发布广告时可能会遇到的法律风险不容忽视。


2015年新修改的《广告法》中,有关广告代言人的内容就引发了舆论关注。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那么网络直播中的“网红主播”在直播时推销产品、发布广告时其身份应如何认定及其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值得讨论。

 

2016年发布的《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在明确互联网广告的范围为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的同时,进一步提出“广告代言人受委托在社交媒体上为商品或者服务做推荐、证明的,视为该互联网广告的广告发布者。”


网络直播平台如果有对广告费用参与分成时,网络直播平台也会被视为广告发布者,承担发布者责任;如果没有参与分成,也要根据《广告法》第45条规定,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在去年发生的一起事件中网络主播就因发布、推销医疗广告涉嫌违法被处罚。多名自称是就职于山西太原一家男科医院的医生助理通过网络直播招揽患者就医,这些主播在直播期间以帮助解答男科问题的方式介绍网友去其所在的医院就诊,而这些网络主播并非医护从业者。


由以上法律规定和事例中可以看出,网络主播受委托发布广告,获得高额广告费的同时,还要根据我国《广告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若在广告中有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身心健康的、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服务等可能还需要以广告发布者的身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发布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使消费者受到损害且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信息的则需要先行赔偿消费者,涉及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还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网红经济“是互联网时代下催生的新型经济模式,但无论其多么新颖,可以带来多么大的经济效益,作为“网红经济“的参与者,在享受红利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需要面对诸多法律风险。


再过一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就将正式生效。这部法律这无疑将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提高行业准入门槛,规范行业乱象。可以预见的是,未来对于“网红经济”参与者们的合规要求会越来越高,无法满足合规要求的经营者将逐渐被市场淘汰。从某种意义上说,《电子商务法》的出台,正是网红经济”野蛮生长“的终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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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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