咪蒙“门徒”的《一个出身寒门的状元之死》,法律人怎么看?
前天,公众号“才华有限青年”发布的《一个出身寒门的状元之死》刷屏,迅速蹿升到十万+的阅读量。过往的吃瓜经验告诉我们,不要轻易相信“完美”信息源,舆论的转向总是来得那么猝不及防。
果不其然,从昨天开始,舆论场就疯狂反噬,《一个出身寒门的状元之死》被曝出信息疑似造假。不少人通过文章中的细节表述,揪出了文章与现实矛盾的地方,认为文章中的所谓寒门状元和其事迹完全是作者捏造,并且挖出了这个公众号所属公司(霍尔果斯爆炸糖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就是咪蒙(马凌)担任法定代表人,应该是咪蒙旗下媒体矩阵的一支。
有文章甚至打出了“兵熊熊一窝,咪蒙坏坏一窝”的说法,批驳“臭名昭著”的咪蒙们。
但是,据南方日报报道,在被问及此事时,咪蒙回复了“才华有限青年”的回应,回应中称故事背景和核心事件绝对真实:
(来源:南方周末《咪蒙回应”寒门状元之死“爆款文”绝对真实“!叮咚快评:这事辱人智商》中刊登的“才华有限青年”回应)
其实,客观来说,《一个出身寒门的状元之死》本身和对该文的批评,更多的都是作者们情绪、价值观和事实层面的“较量”,但从法律人的角度,我们更想分析的是,如果这篇文章真的是虚构的,“才华有限青年”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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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空捏造人物,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以往我们见到更多的,可能是自媒体发表针对某个真实存在的名人或企业的谣言。这种情况就很好处理,由名人/企业自行起诉自媒体,诉其侵犯名誉权,如果自媒体发布的文章内容确实存在捏造事实或者侮辱等的情形,并且造成该名人/企业的社会评价降低,那这个自媒体被法院认定为侵权、赔偿损失甚至赔礼道歉,就基本上是没跑了。
但是,如果《一个出身寒门的状元之死》确实是虚构了一个人物,在这种情况是否还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呢?初步判断是,比较难。
因为要承担民事责任,首先需要有一个实际权益受到损害的真实存在自然人或者法律拟制的法人(比如一家公司)。如果虚构人物和事实,这个人物根本就不存在,又谈何侵权?
但是,网友真的是万能的。新浪微博用户“鹿之谷中”就在其发表的《如何识破<一个出身寒门的状元之死>这种垃圾》一文中,通过《一个出身寒门的状元之死》中的相关信息,将这个“状元”定位到了四川省某市2013年的高考状元D某,并且通过公开信息定位到了这位真实的状元的姓名和家庭信息,并查到D某现正在国内某顶尖大学直博。
如果网友定位到的D某确实是《一个出身寒门的状元之死》中的人物原型,也许D某可以主张《一个出身寒门的状元之死》的内容是在影射他本人,而尽管文章的基调是褒扬这位状元,但毕竟直接把他写“死”了,在这种无缘无故被影射、被死亡的情况下,D某如果主张其名誉权因该文侵害,是否能获得法院支持呢?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就规定,”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虽未写明真实姓名和住址,但事实是以特定人或者特定人的特定事实为描写对象,文中有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的内容,致其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因此,在满足上述规定具体要求的前提下,没有公布真实姓名的”影射“也有可能构成名誉侵权。但是,D某还需要向法院举证证明文中所言就是自己才算得上是真的“被影射”。
同时,在法院认定名誉权侵权时,还需要判断D某的社会评价是否因为该文降低。所谓社会评价,一般是指对其人品、信誉、能力等的评价,仅仅“被死亡”是否会导致D某的社会评价降低呢?
在“李颉诉新京报社名誉权纠纷案”中,法院就因为新京报社在其刊登的文章中将当时在世但已年逾70的李颉写为“现已去世”,而判决认定新京报社侵犯了李颉的名誉权。
但是法院在上述案件中是格外考虑了老年人对“被去世”的忌讳,称被告过失地将尚健在的原告报道为“现已去世”,不可避免地给原告在精神上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不利影响。而“才华有限青年”的这篇文章实际上是为寒门状元塑造了相当正面的形象,要证明仅仅“被死亡”造成了D某社会评价的降低还是有难度的,也就是说,如果D某要诉“才华有限青年”构成名誉侵权,还真不一定能被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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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不实该罚,微信公众号不是法外之地
如果难以被认定为名誉侵权,公众号写假新闻、假故事还伪装成真故事,就完全不受任何规制吗?
实际上,2014年8月7日,国家网信办就发布了《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这一规定适用的所谓“即时通信工具”,是指基于互联网面向终端使用者提供即时信息交流服务的应用;而该规定所称的“公众信息服务”,则是指通过即时通信工具的公众账号及其他形式向公众发布信息的活动。显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应当遵守这一规定。
而在该规定的第六条就规定,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注册账号时,应当与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签订协议,承诺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
第八条则规定,对违反协议约定的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视情节采取警示、限制发布、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有关记录,履行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义务。
简言之,对于微信公众号的文章来说,如果文章没有遵守“信息真实性”的要求,微信作为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需要视情节对相关公众号采取警示、限制发布、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
而我们在2019年1月30日13:52查询“才华有限青年”的公众号,就已经发现《一个出身寒门的状元之死》一文已经因违规被微信公众平台运营中心删除,所依据的也是《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
除此之外,微信公众平台还公布了运营规范,对包括不实信息等13类不规范内容有明确的解释和规定。
因此,可以看到,微信公众号并不是法外之地,违规发布信息并非没有后果,自媒体也需要有基本底线。
坏就坏在,部分自媒体以流量为王,不再谈论新闻伦理和职业道德,怎么能煽动情绪就怎么来;但好就好在,至少信息真实性等对新闻的基本要求毕竟成为了微信的合规要求,成为了运营的一个环节和底线,不论是才华有限还是才华无限,至少能守住善良和真实的最低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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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杜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