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限第一人”坠楼身亡 直播平台责任几何?
在2019年的奥斯卡颁奖典礼上,一部名为《徒手攀岩》的纪录电影最终斩获了最佳纪录片大奖。该片纪录了美国攀岩圈的传奇人物亚历克斯·霍诺德(Alex Honnold)在不使用任何保护措施攀登约1000多米高的酋长峰(El Capitan)的极限壮举。最终亚历克斯登顶了这座从未被徒手攀岩者征服的高峰,而观众也被整个惊心动魄的过程所深深震撼。
(纪录片《徒手攀岩》剧照)
无独有偶的是,曾有国内“高空极限运动第一人”之称的吴永宁,从2017年2月起,也向高楼大厦发起了挑战,方式是在高楼边缘玩平衡车、做引体向上等危险动作,并在在火山小视频、陌陌、YY、花椒、快手等多个视频直播网站上发布共计300余条自拍视频,引发了大量粉丝的关注和打赏。与亚历克斯成功登顶不同,吴永宁最终迎来了悲剧:在17年11月8日一次极限挑战时因体力不支坠楼身亡。
斯人已逝,但生者却心有不平。吴永宁的死亡责任固然在其自己,但其父母认为如果没有直播平台对那些自拍视频的推波助澜,儿子不一定会走向这条不归路。于是以平台对于用户发布的高度危险性视频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和监管义务,致吴永宁攀爬高楼坠亡为由,先后将花椒直播、新浪微博和快手等平台分别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但是,对于不同平台提起的两个诉讼,却在今年迎来了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
花椒直播担责 微博快手无责
吴永宁的父母针对花椒直播平台、新浪微博和快手分别提起了两起诉讼。两个案子起诉的理由基本一致:认为平台明知吴永宁发布的视频都是冒着生命危险拍摄的,其拍摄过程中很可能会发生意外,但被告为了提高其网络平台的知名度、美誉度、用户的参与度、活跃度等从而获取更大的盈利,未对吴永宁的行为予以告诫和制止,也未对其发布的危险视频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被告是公共网络空间管理人,其没有对吴永宁尽到安全提示、安全保障的义务。另外,吴永宁坠亡时,正处于和“花椒直播”“快手”平台的签约期内,被告对其死亡有直接的推动和因果关系,应承担侵权责任。
(吴永宁拍摄的部分视频)
但是,两个案子事实基本一致,而最终结果却并不相同。吴永宁母亲诉花椒直播一案,花椒直播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被判承担3万元的赔偿责任;而新浪微博和快手一案,法院认为两个平台已尽到了安保义务,最终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由此可见,直播平台作为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对于网络用户是否有安全保障义务,显然是两个案子的核心争议焦点,也是两案判决结果不同的最主要原因。
网络平台要为用户的人身安全负责吗?
在《侵权责任法》中,一提到“安全保障义务”,一般对应的就是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即: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该条的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对于出现在公共场所的人具有安保义务,只要未尽义务,使得他人遭受伤害,管理人都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比如游客在旅游景区摔伤,如果是因为道路设施等问题且未做警示提醒,那景区无疑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该条比较常见的适用场景都是在实体的公共空间,互联网平台是否属于公共场所,从字面来看其实并不确定。
而在吴永宁两案中,法院专门对此加以明确:“由于网络空间本身所具有的开放、互联、互通、共享的特点,网络空间同样存在公共空间或群众性活动,而网络服务提供者经营的网络平台是网络公共空间常见的一种表现形式。
网络空间与实体空间具有紧密联系,网络空间的行为虽然未必会对人身及有形财产造成直接损害,但其间接影响线下生活并引发损害的事件并不少见。当网络行为具有开启危险、引发损害等因素时,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网络平台的管理者、经营者和组织者应当对网络行为可能产生的危险进行防范,应当对网络用户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网络平台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什么?
就本案而言,首要的应是对吴永宁上传视频内容进行审查,其次可能还会产生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具体义务内容。只不过面对海量的上传内容,如果要求全面主动的审查,无疑会极大增加网络服务者的运营成本,进而阻碍行业发展。所以平台的这种审查义务,应是在明知或应知吴永宁上传的视频内容可能具有危险性,并可能会产生风险的情况下而进行“被动式”的审查。
这也正是微博快手案和花椒直播案判决结果不同的原因之一:
法院认为原告没有证据新浪微博明知或应知吴永宁上传了危险动作视频;而快手则更进了一步,证明自己采取了“主动”的审查手段,通过机器审核和人工审核相结合的手段,对相关危险动作视频进行了甄别,并进一步对甄别出的危险动作视频进行了屏蔽。因此,微博和快手均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而在花椒直播案中,平台不但与吴永宁对打赏收益进行分成,还曾邀请吴永宁为其进行宣传活动,故可推知其对于危险动作视频是明知的,但并未采取任何措施,故最终被判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不禁让人想起大约十年前闹得沸沸扬扬的“QQ相约自杀案”:张某和范某二人通过QQ相约自杀,张某在过程中放弃,范某则成功自杀。事后死者家属对张某及腾讯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承担侵权责任。一审法院认为,张某多次在不同QQ群上向不特定对象长期公开告示自杀邀请,腾讯公司一直未对这种可能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益的有害信息采取措施,致使范某与张某相约并实施自杀。张某和腾讯的行为间接结合发生损害结果,应根据过失大小和原因比例分别承担20%和10%的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在全国范围内引发了相当大的争议,认为本案给仅提供技术和交流服务的互联网公司附加了法律并未规定的主动审查义务。最终二审法院认为腾讯公司与范某的自杀不存在因果关系,依法做了改判。
可能也正是因为本案,现在很多互联网平台(如抖音、豆瓣),都会对于“自杀”等检索结果出现前进行一个友情提示,而快手更是屏蔽了这个关键词所对应的检索结果。这无疑是企业规避风险的合规措施,但同时也是人性和文明的进步。
短视频时代 互联网平台责任几何?
近十年过去了,互联网行业日新月异,QQ被腾讯自己用微信革了命,抖音快手等直播平台异军突起后如日中天,直接催生了全民网红的短视频时代到来。而互联网平台的责任和风险也在随之不断发生变化。
值得注意的是,在吴永宁母亲与花椒直播一案中,法院罕见地结合吴永宁的穷苦身世,母亲患病的背景,极度渴望借助此种危险但吸人眼球的方式迅速成名、获得打赏、改善生活状况的意愿,对于直播平台是造成吴永宁坠亡的诱导性因素,进行了非常深入的分析。对于“网红经济”时代种种乱象的批判和引导,溢于言表。
只是,对于网络平台(尤其是UGC生成内容)而言,单一的“通知-删除”等“事后审查”机制早已不能完全适应纷繁复杂现实,但主动审查的成本又是一个无法逾越的门槛,而且对于内容控制过严显然会扼杀创新,毕竟追求流量是大部分互联网企业的天性。
如何在二者间取得平衡,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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