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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研究》论文精选 | 王兆星: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实践与反思

《金融监管研究》 金融监管研究 2022-04-24
作者:王兆星,经济学博士,国务院参事、中国银保监会原副主席。本文为作者学术思考,不代表所在单位观点。
来源:《金融监管研究》2020年第6期。

当前,我们正处在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的关键时期,既要果断处置当前显现的单体金融风险,更要重视防范潜在的系统性金融风险。我们要认真总结和吸取国内外在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实践中的经验教训,建立和完善确保我国金融体系安全稳定的长效机制。

系统性金融风险是相对于单体(如单个金融领域、单个金融机构、单个金融产品等)的金融风险而言的,是一种共振性、体系性、全面性的金融风险。其冲击性、破坏性远比单体金融风险要大。从国内外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实践来看,尽管时期不同、原因不同、表现不同,但其中也有着一些共同的特征和教训值得我们总结和借鉴。

(一)系统性金融风险具有很强的顺周期性,必须加强逆周期调控。经济决定金融,金融反作用于经济。经济兴则金融兴,经济衰则金融衰。金融周期与经济周期是相互推动、相互加强的。在经济扩张与繁荣时期,金融信贷也高速扩张和膨胀;而当经济进入低迷、萎缩、衰退时,借款人或债务人的现金流延滞,还款能力快速下降,债务违约迅速扩大,金融资产质量迅速恶化,贷款抵押品价值也快速下跌,金融机构的流动性和资本充足性都出现问题,金融信贷也会因此出现迅速和全面的收缩,使经济进一步萎缩和衰退。这时如不能及时有效调控,就可能会迅速演变成系统性金融风险,引发对金融体系的信心危机,导致全面挤兑和金融体系的崩溃,对经济造成更巨大的破坏。

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促进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中央政府及金融管理部门必须实施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加强逆周期调控,实施逆周期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监管政策,包括逆周期的财政支出与赤字政策、税率与利率政策、流动性供给与资本缓释政策等。

(二)系统性金融风险具有很强的突发性,必须加强预调和预期管控。目前不论从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还很难非常精确地预测、预警系统性金融风险或大规模金融危机的爆发。因为系统性金融风险在突然爆发前,具有长期的潜伏性和隐蔽性,有一个不断积累、聚集的过程,只有在量变积累到一定程度时才会突然发生质变。而往往在大的金融危机或系统性金融风险到来之前,人们都陶醉在一片繁荣的氛围之中。商品市场、货币市场、债券市场、股票市场、金融衍生品市场等都供求旺盛,交易活跃,价格高涨,特别是短期资产交易十分活跃,市场流动性非常充裕,人们的预期非常乐观,都普遍认为离金融危机还很远,甚至认为根本不会发生金融危机。而当市场突然传出负面消息或发生负面事件时,如发现金融衍生产品和结构性产品的底层资产质量有问题,出现众多债务人违约,或者某个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发生巨额损失而面临倒闭等,市场情绪和预期就会突然逆转,出现恐慌性抛售,资产价格迅速跌落,金融市场泡沫很快破裂,市场流动性迅速蒸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即金融危机由此爆发。

为有效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就要在资产价格泡沫形成和积聚过程中,及时降温和调控。可灵活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包括利率、存款准备金率、公开市场操作等)、金融监管政策工具(包括资产风险权重及资本充足率水平、资产流动性系数及充足水平、资产风险损失拨备系数及拨备充足水平,以及严格的压力测试等),实施预调、微调,在不损害金融市场正常运行和经济持续增长的同时,防止经济金融泡沫的形成和不断扩大。

(三)单体金融风险与系统性金融风险之间并无严格界限,必须及时果断处置单体金融风险。因为金融风险具有很强的外溢性、关联性和传染性,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处置,形成有效的隔火墙,单个市场、单个机构、单个领域的金融风险,很快就会传染蔓延到其他市场、其他机构、其他领域,形成系统性金融风险。例如,2008年美国的次贷危机和雷曼公司的倒闭,就成为引发美国乃至全球金融危机的导火索;英国北岩银行发生支付危机引发了英国银行体系的危机。又如,对于我国2015年出现的股市异常波动、2016年出现的货币市场突然紧张、2018年出现的大面积股票质押融资违约风险等,如果我们未能及时处置化解,就有可能形成连锁反应,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如果2019年我们未能对包商银行及时接管和托管,实施稳妥处置,也可能会引发我国城市商业银行系统乃至整个金融体系的震荡,甚至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为有效防范单体金融风险突然转化为系统性金融风险,我们必须有效防止金融机构的“窗帘粉饰效应”。所谓“窗帘粉饰效应”,就是从外面看很光鲜漂亮,但里面脏乱不堪;数据指标很好看,实际已暗藏危机。例如,包商银行和锦州银行在被接管和重组之前报告的各项指标都很好,其监管评级在城市商业银行中也都位于良好之列。但它们实际上都早已成为高危机构,几乎成为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引爆点。

我们要严格区分单体金融风险与系统性金融风险,不应该将单体金融风险当作系统性金融风险,造成不必要的恐慌;但同时也不可忽略单体金融风险与系统性金融风险之间的联系与转化,不可忽视对单体机构金融风险的有效监管和及时化解。要定期实施严格的压力测试,并根据压力测试结果提出严格的监管要求,包括强化公司治理、严控内部关联交易、加快处置不良资产、及时补充资本和流动性、加强数据审计与披露等。要真正做到对金融风险早发现、早研判、早控制、早隔离、早处置,并建立可靠的防火墙。

(四)过度加杠杆与期限严重错配是积累和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重要因素,必须加强对杠杆水平和期限错配的有效管控。例如,在2008年美国由次贷危机而引发的系统性金融危机以及2015年我国发生的股市异常波动之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就是金融产品层层嵌套,金融交易层层加杠杆,资产负债期限严重错配,过度依赖短期同业融资,并将短期资金配置到长期非流动性资产中,如各类抵质押融资及再融资,住房按揭贷款的证券化及再证券化,短期消费贷款用于购买房地产,短期理财资金用于长期投资等。在上述情形下,一旦底层资产出现风险,抵质押品价值缩水,借款人发生违约,市场预期和信心就会发生逆转,就会出现争先抛售和资产价格暴跌,由此形成市场恐慌并迅速蔓延,市场流动性迅速蒸发,金融市场迅速崩溃,系统性金融风险或金融危机就会发生。

为防止上述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金融机构必须全面加强资产负债的期限管理,加强对期限错配的严格管控。降低同业短期负债,增加长期稳定负债;降低低流动性资产,增加高流动性资产;加强对抵押和质押融资的管控,严格控制杠杆水平;还要加强对理财、委托贷款以及其他表外业务的管控,加强综合并表与全面流动性管理。

(五)各种影子银行和各种名为金融创新、实为逃避监管的金融活动,也是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重要因素,也必须加强有效监管。在有效风险管控和监管之下,各种影子银行也可以成为传统正规银行体系的重要补充,对增加金融有效供给,缓解小微企业、民营企业融资难矛盾,起到积极的作用。但如果是无监管的野蛮发展,“无照强行驾驶”,甚至是搞非法社会集资、金融诈骗,就会形成巨大的社会金融风险,还会传染蔓延到正规金融体系,进而导致全面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因此,必须加强对各种影子银行的监管,促进其规范、健康地发展。

健康的金融创新是促进金融发展、增加金融供给、激发金融活力的重要动力。但野蛮的、逃避监管的金融创新也可能成为积累金融风险、引发金融危机的重要推动力。关键是要对各种金融创新(包括金融业务、工具、产品、方式和结构等)进行全面的分析研判。金融创新往往会走在金融监管和金融立法的前面,要有一个认识、鉴别和规范的过程,存在一个滞后期。但这个时滞不能过长,必须及时对这些金融创新做出甄别。区分哪些金融创新是有利于增加金融有效供给、改进金融风险管控的创新;哪些金融创新是逃避监管、投机套利、扩大金融杠杆、加剧期限错配、积聚金融风险的创新。进而采取审慎有效的监管措施,及时制定相关的审慎监管法规。

(六)房地产市场的金融化、泡沫化是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和严重金融危机的最重要因素,是最具有代表性的“灰犀牛”,必须及时加强调控。应当承认,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对促进经济增长、改善民生以及增加财政收入等,都会起到重要作用。但主动刺激房地产市场发展,把房地产作为拉动经济增长和扩大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措施,或者在房地产政策上左右摇摆,对房地产市场出现过热犹豫不决,将会使房地产泡沫不断膨胀。

房地产市场泡沫化往往与房地产的金融化相互推动。房地产市场的金融化,是指银行信贷资金、债券资金、股票资金、信托资金、理财资金及各种影子银行资金等,通过各种渠道集中投入到房地产市场,导致房地产融资的过度集中和过高杠杆。房地产融资的快速增长与过度集中,会助推房地产的快速扩张和价格泡沫的不断膨胀;而房地产价格的不断上涨,又会进一步刺激房地产开发投资贷款和房地产抵押贷款的快速增长,使金融杠杆进一步放大。房地产抵押贷款的证券化以及相关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迅速扩大,又会进一步加速房地产的金融化和房地产市场的泡沫化。最后,当杠杆已经过高、泡沫已经过大,已经难以持续时,当出现借款人违约或政策变化时,市场预期会快速发生逆转,房地产交易和价格迅速下降,作为贷款抵押物的房地产价值和支持证券化的抵押贷款资产的价值快速缩水,债务违约就会迅速增加,以房地产支撑的各种证券资产就会被大量抛售,其价格会快速暴跌,由此引发房地产泡沫的迅速破裂,银行不良资产迅速增加,市场出现严重恐慌,系统性金融风险即金融危机也就到来了。

各国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实现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是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重要保障。我们必须不断完善房地产市场的相关法律、制度和政策,包括土地、税收和金融方面的法律和政策。要通过实施差别化的土地政策、税收政策、金融政策以及监管政策等,在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同时,坚决抑制房地产投资特别是房地产的投机炒作,坚决防止房地产市场的过度金融化、杠杆化,防止房地产市场的严重泡沫化。

(七)对系统性金融风险而言,加强防范非常重要,及时有效处置也同样重要。正如消防的功能是既要防火也要救火一样,救火与防火同等重要。及时有效处置金融风险,可以避免金融风险的扩大蔓延与金融体系的全面崩溃,最大限度减少风险损失和降低救助成本,并且能够尽快恢复市场的信心,恢复金融体系的功能,防止经济金融陷入长期衰退。

对已经发生的系统性金融风险,或者有可能演变为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金融风险,必须及时果断处置,不能犹豫拖延。在应对金融危机时,法律的不支持、政策的不确定、决策的犹豫不决,都会延误危机的应对和化解,从而造成更大的破坏和损失。就如癌细胞一样,一旦发现就必须立即或及早切除,否则会迅速扩散蔓延,危及生命。不可侥幸癌细胞会慢慢消失而自愈。犹豫拖延会丧失最佳的处置时机,会使危机更严重,处置更困难,成本更高昂,破坏更巨大。

不论是处置单体金融风险,还是处置系统性金融风险,时机和时间都非常重要。在立法和修法都来不及的情况下,就要给予金融管理部门更大、更灵活的处置权限,授权其可以采取临时有效措施,以果断处置风险,稳定预期和信心。

(八)在防范和处置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过程中,如何有效防范和减少道德风险,也是一个十分重大的挑战和课题。对发生支付性危机的金融机构实施流动性救助,向资不抵债的金融机构注入资本,政府对所有存款及个人债务实施偿付担保等措施,有助于防止恐慌和挤兑,稳定市场和信心,阻滞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爆发及蔓延,防止引发更严重的金融危机,但无法从根本上消除风险根源,还可能产生或助长道德风险,使人们很快淡忘对金融危机的畏惧,放松对金融风险的警觉;难以使那些激进冒险的金融机构及其所有者和管理者付出惨痛代价,吸取沉痛教训;难以使市场纪律发挥更有效的约束作用;也难以使金融管理部门充分吸取深刻的教训。而这些都可能为下一次金融危机埋下种子和隐患。

为有效防范道德风险,我们要在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存款保险保障制度、破产清算程序等前提下,对那些高风险机构、经营失败机构、严重违法违规机构、威胁金融体系安全的机构进行及时果断处置,包括收购、兼并、重组、接管,乃至关闭清算等。同时对这些机构的实际控制者和决策者进行严肃惩处和惩戒。要让这些机构的股权所有者、内部关联交易的受益者乃至机构债权人承担风险处置损失,而不应让政府、纳税人以及存款人为其损失买单。要让金融风险的处置过程成为一次最有效的风险警示和教育过程,成为难以遗忘的深刻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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