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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了集体决策,就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吗?

惠州党建
2024-10-28



模拟案例

在某单位的领导班子会上,“一把手”刘某建议,从工作经费中拿出一部分,以每人800元的标准给单位员工发放加班补贴,参与讨论决策的领导班子成员都表示同意,并都领到了“辛苦费”。尝到“利益均沾”的甜头后,该领导班子继续巧立名目发放各种福利补贴,共计35万余元。纪委工作人员与他们谈话时,他们都异口同声说:“这是我们班子成员一起商量决定的。”经查实后,对参与决策的相关人员作出了纪律处分,并收缴了违规发放的福利补贴。

Q
哪些行为属于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可分为四类:


1.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重大决定,主要是指党组织按照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作出的有关工作任务部署,干部任免、调整和处理等决定,对党组织成员具有约束力,必须服从和执行。只要有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当中任何一种情形,均构成违纪。


2. 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主要指违反党章中“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规定,以及各级党组织制定的具体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3. 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故意规避集体决策,主要是指个人或少数人故意违反有关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不以集体讨论、会议决定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决策,或者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事后未及时向班子报告等。


4. 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这种违纪行为虽然符合集体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但有集体违规决策的事实,集体决策程序成为掩饰集体违规目的的手段和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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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惠州市委组织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编辑 | 张雅婷

校对 | 李梦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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