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丨SaaS解决方案提供商迈富时港股招股书简析——从中国律师角度
2022年11月21日,迈富时管理有限公司[1](“迈富时”)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联交所”)递交招股书,拟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
根据联交所网站公布的迈富时招股书披露的内容,按2021年收入计,迈富时是国内最大的营销及销售SaaS解决方案提供商,亦是在中国提供营销及销售SaaS解决方案的厂商中的第二大厂商,市场占有率达2.4%。
随着中国企业加速数字化转型,中国的营销及销售SaaS解决方案市场发展迅速。迈富时持有或所需的业务资质也为营销及销售SaaS解决方案企业的典型资质,对此类行业企业香港上市架构搭建、业务及资质的分析较有参考性。
本篇文章从其上市架构、业务及资质、外商投资准入等与中国法律较为紧密相关的方面对迈富时的招股书进行简要介绍/分析,以供参考。
01 上市架构
根据迈富时招股书的披露,迈富时申请上市采用的架构为100%VIE架构(即:完全通过合约安排取得对并表联属实体目前经营业务的有效控制权并从该业务获得100%全部经济利益),具体见下方招股书披露的架构图:
02 业务资质
根据迈富时招股书的披露,迈富时通过Marketingforce平台提供涵盖企业整个营销及销售管理流程的综合云解决方案,Marketingforce平台包含多层架构,由IaaS、PaaS及SaaS三层组成。具体而言:
尽管从事营销及销售SaaS产品的业务本身不需要取得特定的业务资质,但迈富时从事营销及销售SaaS产品的业务涵盖通过IaaS层提供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IDC业务”)及通过PaaS层提供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EDI业务”);就开展IDC业务及EDI业务而言,其需要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所涉及的业务资质具体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B11类(「IDC许可证」)及B21类(「EDI许可证」)。
有关增值电信业务的主要法规包括: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于2019年6月6日修订)
此外,迈富时的业务还涉及提供互联网文化服务,就开展经营性直播平台使用户可开展网络表演而言,属于互联网文化活动,其需要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有关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主要法规包括: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除目前正在开展的上述业务外,就其开展的精准营销服务而言,为应对客户需求,迈富时正积极探索机会以扩展通过精准营销业务所提供的服务范围。
例如拟为客户及集团自身量身制作定制的营销视频,并拟通过外部直播平台播放(「延伸精准营销业务」),该等制作视频的行为(即其所定义的“延伸精准营销业务”)属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范围,需要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根据迈富时招股书披露,于提交招股书日期,迈富时正准备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以便于近期开展延伸精准营销业务。
03 外商投资准入情况
根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负面清单”)的规定,迈富时开展及计划开展的相关业务的外商投资准入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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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电信服务业务-EDI业务 1. 根据负面清单,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0%(电子商务、国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类、呼叫中心除外); 2. 根据国务院于2022年3月29日颁布的《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决定”),《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10条规定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这一要求(“资格要求”)被取消,即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时,主要外方投资者不再受资格要求的限制。 增值电信服务业务-IDC业务 1. 根据负面清单,外国投资者仅被允许投资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电信服务,而IDC业务目前尚未被纳入上述承诺范围中; 2. 根据CEPA[2]规定,符合CEPA规定中资格要求的香港及澳门服务提供商被允许在中国内地成立中外合资企业以经营IDC业务,该等合资格香港及澳门服务提供商可持有合营企业的股权比例不超过50%。 |
互联网文化活动-直播业务活动 根据负面清单,外国投资者被禁止持有任何从事互联网文化经营活动(音乐活动除外)的企业股权。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 根据负面清单,外国投资者被禁止持有任何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的企业股权。 |
04 VIE架构必要性
根据联交所HKEX-LD43-3号上市决策(“HKEX-LD43-3”),联交所对VIE架构采取“Narrowly Tailored”原则,即联交所要求发行人只能在必要的情况下采用VIE架构解决外商投资的限制,且必须持有境内运营公司的最大持股比例。
根据迈富时招股书的合约安排章节披露,迈富时对公司搭建100%VIE架构的必要性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论证:
#相关业务属于外商投资禁止类业务
公司从事的开展经营性直播平台以使用户可开展网络表演的业务,属于互联网文化活动,为外商投资禁止类业务;另外,如公司后续提供延伸精准营销业务,将受负面清单下外商投资禁止的规限;因此均需通过100%VIE架构来开展。
#相关业务属于外商投资限制类业务,但通过股权持股影响公司业务资质
1. 关于IDC业务
公司从事的IDC业务为外商投资限制类业务,尽管根据外商投资准入的规定,符合CEPA资格要求的香港或澳门投资者可持有公司不超过50%的股权,但根据公司与业务主管部门就IDC业务进行的咨询,确认:
(1)如公司被任何不符合CEPA资格要求的外国投资者投资或持有,公司的IDC许可证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进而该公司将无法开展IDC业务;
(2)为满足CEPA资格要求,公司的外国股东应持有香港工业贸易署或澳门经济及科技发展局授予的有效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书。
因此,虽然IDC业务为外商投资限制类业务,公司仍无法通过部分VIE架构,部分股权持股的方式持有该部分权益,仍需要采取100%VIE架构。
2. 关于EDI业务
公司从事的EDI业务为外商投资限制类业务,且根据公司与业务主管部门就EDI业务进行的咨询,确认:
(1)尽管上述《决定》已取消资格要求,由多个外国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投资的申请人是否能够获得核发EDI许可证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且该等外国投资者之后可能频繁变动,在实务中,该等外商投资实体能否成功申请EDI许可证仍面临重大困难;
(2)基于业务需求以及公司呈报内容,公司的EDI业务已与IDC业务全面整合,因此两者不可分离。
因此,虽然EDI业务为外商投资限制类业务,公司认为通过部分VIE架构,部分股权持股的方式持有该部分权益不切实际,仍需要采取100%VIE架构。
#相关业务不属于外商投资禁止/限制类业务,但与外商投资禁止/限制类业务不可分割
1. 关于SaaS业务
尽管提供SaaS业务不受严格的外商投资限制,但由于迈富时集团运营的SaaS业务与集团的相关IaaS技术已完全整合,无法与有关基础设施分离,故受上文披露的外商投资限制所规限。
2. 关于精准营销服务
提供精准营销服务同样并不受严格的外商投资限制,然而与SaaS业务相似,提供精准营销业务亦由集团专有的IaaS层支持,因此与集团的基础IaaS技术完全整合,无法与有关基础设施分离。
05 借鉴意义
对于以增值电信业务为公司主营业务的企业来说,除根据CEPA的规定只对港澳投资者开放的增值电信业务类型仍应遵守合资格港澳投资者的相关要求外,对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决定的出台从规定层面取消了外国主要投资者的资格要求,如该等企业拟继续采用100%VIE架构:
一方面,需要通过与主管部门访谈确认,外国投资者持有增值电信业务企业股权,仍可能对该企业取得相关业务资质造成不确定性。
另一方面,如果公司同时开展其他外商投资禁止类业务,且该等业务与增值电信业务不可分割,则可以更好地支撑100%VIE架构的必要性。
如企业同时存在其他非外商投资限制类业务,为满足HKEX-LD43-3联交所对VIE架构采取“Narrowly Tailored”原则,针对公司非限制类的业务,需能够论证其与受限制业务的紧密联系与不可分割性,从而从整体上论证100%VIE架构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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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为肖瑶、王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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