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文艺,抑或文艺治理?——马克思主义文艺制度思想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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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文艺制度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制度学说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马克思主义文艺制度思想中,文艺制度建设的终极目的并非治理文艺,而在于文艺治理。文艺制度建设的必要性即在于文艺治理的特殊性。经由文艺制度建设达致文艺治理之目的,良善的文艺制度旨在现实地促进人的自由与解放。
治理文艺,抑或文艺治理?
——马克思主义文艺制度思想辨疑
李 立
(西北大学 文学院, 西安710127)
李立(1981- ),男,陕西宝鸡人。西北大学文学院副教授、文学博士。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文论与美学。
摘要:马克思、恩格斯认为,人类制度发展与更替始终伴随着意识形态领域的制度化过程,文艺制度是此制度化过程的必然结果。马克思、恩格斯之后的无产阶级革命家、理论家认识到,文艺制度建设的终极目的并非治理文艺,而在于文艺治理,文艺制度建设的必要性即在于文艺治理的特殊性。因此,先进的文艺制度应以无产阶级政党为组织形式、以文艺政策与文艺活动机制为导引、以教育与学习为内在规约,着重培育以文艺知识分子为施行主体的革命的文艺治理体系。总体来看,文艺制度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制度学说的重要组成部分,经由文艺制度建设达致文艺治理之目的,良善的文艺制度旨在现实地促进人的自由与解放。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文艺制度;治理
当前文论研究的一个重要趋向是打破传统视界,从文学之外考察文学,对文艺制度问题的研究便是如此。有别于以往将制度规范与文学的个性禀赋相对立,人们逐渐认识到此个性禀赋恰恰生成于人类社会特定的交往形式,赓续于人类社会无远弗届的制度化进程,美国学者杰弗里·威廉斯甚至在其所编《文学制度》一书中直言“制度产生了我们所称的文学”![1]序1在我国文学研究界,对文艺制度的历史研究早已有之,而对文艺制度的本质及合法性等难题的探索,则表现于将意识形态与制度紧密联系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传统,并构成当前马克思主义文艺制度思想研究的出发点,这就要求我们对这些前置问题加以辨析,由此纾解人们对马克思主义文艺制度思想的诸多困惑和疑虑。
一
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曾指责以模仿为能事的诗人煽惑青年败坏城邦道德,使他们失去自我克制,而“法律不准许这样”。[2]基于此,他要将此类诗人逐出理想国,并提出对留在理想国的诗人及其创作须加以管理,这在西方开创了将文艺纳入制度、以外在规范治理文艺的理论先河。柏氏这种略显苛刻的文艺管理思想虽难以激起后人的普遍认同,但一直以来,人们在将文艺理解为制度以外的不羁之物的同时,也不得不面对制度对文艺的“侵蚀”,并长久困惑于现实中文艺制度的合法性问题。
从历史看,有关文艺制度的合法性问题只是到了马克思那里才得到科学阐释。马克思认为,人为了满足需要而进行物质生产,其在生产过程中势必形成相应的交往关系,而“制度只不过是个人之间迄今所存在的交往的产物”,[3]因此,人无往不在社会性交往关系之中,制度作为人的社会性交往关系的形式化凝结,则是理解人的历史境遇的关键。也正是基于此,马克思毕其一生致力于剖析人类历史上不同的社会制度,他不仅批判了封建的宗法、种姓、行会制度的反动本质,揭示其后隐藏的复杂的社会交往关系,更详细考察了集中体现资本主义社会交往形式的经济运行规律,由此揭示其制度的历史过渡性质。
卡尔·海因里希·马克思
(1818年5月5日-1883年3月14日)
值得注意的是,在马克思的社会结构理论中,制度性要素并不局限于决定性的经济所有制以及与之配套的政治和法律,而是贯穿于一切人类物质和精神的交往关系。尤其是以宗教、哲学、艺术为代表的意识形态,其与经济、政治、法律等显性存在的社会制度虽不相同,却与后者具有功能上的互补性:一方面,显性存在的社会制度是意识形态的“物质附属物”,意识形态的本质则是对这些通行于世的制度所包含的价值观的反映。由于“一个阶级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同时也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4]550完善的意识形态将自然地指向显性存在的社会制度,旨在以不同形式论证这些社会制度的合情性、合理性、合法性,力求使阶级统治及其制度安排获得广泛社会认同。另一方面,由于显性存在的社会制度是意识形态的自然指向,因此,它在后者内在系统运动中势必发挥重要的规约作用。事实也是如此,在人类社会中,支配物质资料生产的统治阶级必然也支配着精神资料的生产,进而决定着意识形态的运行规则。马克思即指出:“构成统治阶级的各个个人也都具有意识,因而他们也会思维,既然他们作为一个阶级进行统治,并且决定着某一历史时代的整个面貌,那么,不言而喻,他们在这个历史时代的一切领域中也会这样做。”[4]551
上述表明,在马克思社会结构理论的原初视野下,意识形态并非与制度无关,生产力的发展势必要求与之契合的经济、政治、法律层面的社会治理,进而要求与之相协同的意识形态层面的社会治理。而人类的社会交往形式,因此既包括经济、政治、法律等制度关系,同时还包括与之相应的意识形态领域的制度关系。诚然,意识形态本身缺乏如经济、政治、法律制度一般发挥作用的显性规范,尤其是在主张“趣味无争辩”的文艺领域,更无强制性的“道德法庭”或“文艺裁判所”。然而,正如恩格斯所说的:“没有奴隶制,就没有希腊国家,就没有希腊的艺术和科学。”[5]文艺活动中的人的个性与趣味只能源自于社会,并取决于人的现实交往及其具体形式。如此,特定时代的文艺势必有其潜在的制度要求,制度并不是暂时的需要加以消除的外在干扰,而是对文艺活动有着持续性、本质性的影响。也正是基于此,日本当代马克思主义批评家柄谷行人,更直接从历史唯物主义的社会结构理论出发,对一直以来忽视制度因素的文学史研究传统心存疑虑,他提醒人们:“单纯地改写‘文学史’是不够的,我们应该弄清楚‘文学’作为一种制度是怎样不断自我再生产的,即这一‘文学’的历史性。”[6]
二
尽管文艺与制度密切关联,但回望过去,出于各种缘由和目的,鲜少有人在文学研究中对此关联予以明确提及,杰弗里·威廉斯就曾指出:“说到制度,最主要的问题在于人们时常认为制度具有外源性而对其置之不理。”[1]序4在历史上,这种对制度的漠视集中体现于标榜文艺自律的现代文学观念,其显著特点就在于强调文学的自我表现,通过强烈的主体性和个体性诉求将制度排斥于文艺活动之外。
然而,所谓文学的自我表现并非作家天性使然,现代文学观念在提供文学活动理想形象的同时,实际也顺应着现代国家制度并参与后者的运行。马克思曾揭示包括文艺在内的资产阶级意识形态所追求的“纯粹的意识”的虚假独立性,他指出,“纯粹的意识”是资本主义社会物质、精神劳动深度分化的结果,由于“它不用想象某种现实的东西就能现实地想象某种东西”,[4]534因此在统治集团内部其也可使从事本阶级自我幻想的精神生产者超越现实处境,与从事世俗实务的资本家相分裂。马克思提醒人们,尽管“在这一阶级内部,这种分裂甚至可以发展成为这两部分人之间的某种程度的对立和敌视,但是一旦发生任何实际冲突……这种对立和敌视便会自行消失”。[4]551这充分表明,当意识形态以对立话语形式出现时,其有时不过是资本主义制度使出的权力狡计与表面“戏法”,其看似独立的内部运行规则提供的,终究如布尔迪厄所言是一种“反‘经济’的经济”,这种经过伪饰的商品拜物教和资本主义制度运转的商品化逻辑并不对立,恰恰相反,作为特定生产方式下权力的同构体,两者均是资本主义制度安排的结果。
上述制度与意识形态的虚假对立也表明,资本主义社会治理并不局限于经济、政治、法律制度本身,其势必还包括不同类型意识形态主体的参与。而现代文学的自律观念也并不在制度之外,毋宁说其本就是制度的隐性表现形式。由于每种制度具有特定对象,其针对这些对象会具有不同的“实施特性”,以期达到最佳治理效果,所以这种制度的隐性表现不过是为了更好地发挥文艺作为意识形态的独特性,由此使其不仅在意识形态领域,更在社会交往活动的整个领域达成合意的治理效果。
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共产党人不屑于隐瞒自己的观点和意图。”[7]66之后的无产阶级革命家、理论家向来注重制度建设,他们不但在社会制度的整体视野中审视文艺问题,更将制度建设明确向文艺领域推演,力求以自觉的文艺制度建设保障文艺治理功能的有效发挥。例如早在1905年的俄国革命时期,列宁在其《党的组织和党的出版物》一文中便曾直言资产阶级文艺的治理性本质,强调相关作家写作是“同资产阶级相联系的写作”,[8]666“绝对自由的言论不过是一种伪善而已”。[8]666而与资产阶级文艺治理的矫饰和造作相反,列宁明确指出写作事业应当成为党的制度建设及社会治理体系的一部分,“成为由整个工人阶级的整个觉悟的先锋队所开动的一部巨大的社会民主主义机器的‘齿轮和螺丝钉’”![8]663值得注意的是,列宁甚至还曾强调文艺须以其特有的形象化方式参与社会治理,忽视这一特殊性的制度建设势必缺乏向文艺领域渗透的力量,这样的制度只能在其运行中流于形式,由此难以达致合意的治理效果。事实上,也正是从文艺治理特殊性出发,列宁才高度肯定托多尔斯基的作品《持枪扶犁的一年》,指出这本书的“作者把一个偏僻县份的革命过程写得非常朴实生动,别人来转述,只会使原书减色”。[9]688 这本书“对社会主义事业来说,比大量发表那些热衷于写作,往往埋头书斋而看不见实际生活的著作家的报刊文章和成本著作要有益得多”。[9]688
弗拉基米尔·伊里奇·列宁
(1870年4月22日—1924年1月21日)
如果说致力于政治制度变革是列宁理论的核心,文艺制度及其社会治理功能在他的理论中仍带有一定的工具论色彩,那么西方马克思主义理论先驱葛兰西则通过文化霸权概念,指出文化领域不仅是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特殊表征空间,而且作为资本主义社会治理体系的关键部分,大大巩固了资产阶级的统治地位。有鉴于此,葛兰西强调建立无产阶级文化霸权,将夺取文化霸权作为夺取无产阶级革命胜利的前提:一方面,他将政党理解为“智识、道德和政治霸权机构”,[10]39强调以政党组织为核心赋予文化霸权以制度形式,将实现文化霸权作为无产阶级政党进行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另一方面,他更认识到“艺术就是艺术,而不是‘预先安排的’和规定的政治宣传”,[11]因此与政治制度中强制性权力关系不同,涵盖文艺领域的文化霸权只能以情感和观点上的“同意”来实现其独特的社会治理效果。应该说,葛兰西文化霸权理论本质上就是一种意识形态制度理论。由于这种理论将国家统治分为暴力统治与意识形态控制两种平行且互补的方式,这就不仅突出了包括文艺在内的整个文化活动在社会制度变革中的重要作用,更深刻揭示了这些活动的制度性构成及其在社会治理体系中不可替代的地位与价值。
在中国,毛泽东同样强调“无产阶级的文学艺术是无产阶级整个革命事业的一部分……是整个革命机器中的‘齿轮和螺丝钉’”,[12]865-866但作为深具浪漫主义气质和丰富创作经验的革命家,其对文艺制度建设与文艺治理之间关系的认识更全面、更明确,也更深入。在毛泽东看来,文艺制度建设不是在文艺领域实现对政治制度的简单挪用,文艺治理也不是政治治理的直接延伸。由于“缺乏艺术性的艺术品,无论政治上怎样进步,也是没有力量的”,[12]870这就要求无产阶级政党的文艺制度建设必须尊重文艺自身特点,不能强求一律,应该“按照艺术科学的标准”,[12]869“容许各种各色艺术品的自由竞争”。[12]869在这里,尊重艺术个性、培养艺术个性构成毛泽东一以贯之的主张,他认为文艺的表现形式应该多样,甚至应该“标新立异”,“为群众所欢迎的标新立异,越多越好”。[13]151当然,文艺制度建设尊重文艺自身特点,其目的终究是为了更好发挥其治理功能,实现“政治和艺术的统一,内容和形式的统一,革命的政治内容和尽可能完美的艺术形式的统一”。[12]869-870这样,以文艺治理的独特性为出发点,社会主义文艺制度建设不仅是对文艺活动的规范,同时也是对革命的文艺活动的有力保障。
三
由于坚持文艺治理作用是文艺制度建设的出发点,马克思主义革命家、理论家便始终进行着有利于文艺治理的制度探索,并在历史上逐渐形成以无产阶级政党为组织形式、以文艺知识分子为主体、以文艺政策与文艺活动机制为导引、以教育与学习为内在规约的一套行之有效的文艺治理体系,这种文艺治理体系有其制度性构成,但在现实中并不直接表现为对此制度性构成的消极反映,而是具体表现为活跃于文艺领域,兼具开放性与规范性且不断发展、积极作为的制度实践系统。
第一,无产阶级政党。政党是现代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既具有严密的组织形式,也具有符合特定阶级利益的政党意识形态。马克思主义革命家、理论家从统治阶级意识形态与制度建设的深层一致性出发,强调无产阶级政党是革命的文艺制度的核心组织形式,文艺活动首先应在党的组织体系中加以保障和规范。列宁就强调写作事业应成为“有组织的、有计划的、统一的党的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8]663基于此,列宁尤为关注党的组织原则向文艺工作各个方面深入贯彻,关注党的组织形式向文艺活动各个环节具体推演:“写作者一定要参加到各个党组织中去。出版社和发行所、书店和阅览室、图书馆和各种书报营业所,都应当成为党的机构,向党报告工作情况。有组织的社会主义无产阶级,应当注视这一切工作,监督这一切工作。”[8]664可以说,以列宁为代表的马克思主义革命家、理论家均强调无产阶级政党对包含文艺在内的意识形态领域的领导作用,大都主张文艺活动应全面加入党的组织,由此赋予相关活动以鲜明的政党组织形式。
马克思主义革命家、理论家充分认识到,文艺领域始终存在具有不同意识形态取向且激烈竞逐的活动主体,无产阶级政党唯有以成熟的意识形态召唤这些主体并赋予其严密的组织形式,才有可能使其转变为符合革命要求的文艺治理主体。这表明,具有革命价值取向的文艺制度绝非自发形成,而是无产阶级政党积极营建的结果。当然,历史上无产阶级政党的奠基者和领导者本就是掌握科学理论、具有成熟意识形态的知识分子,这决定了无产阶级政党在文艺活动领域不仅有组织方面的职能,更如葛兰西所说的具有“教育和智识的作用”,[10]11这样,由无产阶级政党创建文艺制度,以完善的组织形式领导文艺活动便具有坚实的合法性依据。
第二,文艺知识分子。在马克思主义革命家、理论家看来,从事文艺活动的知识分子在文艺制度中具有双重角色:一方面,任何制度都有其特定的规约对象,就文艺制度来说,从事文艺活动的知识分子无疑是其首要的规约对象。毛泽东便曾强调党的文艺制度建设就是“文化军队”的建设,这种建设既着眼于思想引领,以使文艺知识分子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与革命的文艺观,同时也不能忽视对文艺知识分子的实际管理,为党对文艺领域的领导提供抓手,提供具体推进“文化军队”建设的组织保障。
另一方面,如前所述,文艺制度建设的目的终非治理文艺,而是文艺治理,这就决定了文艺知识分子既是文艺制度的规约对象,又是文艺治理活动的当然主体。在这里,制度规约与知识分子主体性的发挥并不矛盾;相反,知识分子只有在革命的文艺制度之中,才能以特有的文艺实践自觉发挥其治理作用,由此避免其执迷于文艺自律的反制度假面而最终沦为资产阶级文艺治理的工具。正如葛兰西所言:“无产阶级作为一个阶级……缓慢而艰苦地建立自己的知识分子阶层。”[14]在以个性为生命的文艺领域,使知识分子“有机化”,使其在革命的文艺制度中成为积极活动的文艺治理主体更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尤其在中国革命风云变幻的延安时期,毛泽东更从制度建设的实际挑战出发,以多种形式持续改造部分文艺知识分子的小资产阶级属性,使其“无产阶级化”,引导其创作突破个人的文艺小天地,对人民“不要冷嘲,不要冷眼旁观,要热讽”,[15]由此使其主动承担起革命的文艺治理功能,并最终夯实党取得革命胜利的文化基础。也正是基于文艺知识分子作为治理主体的重要作用,毛泽东明确指出:“共产党必须善于吸收知识分子,才能组织伟大的抗战力量,组织千百万农民群众,发展革命的文化运动和发展革命的统一战线。没有知识分子的参加,革命的胜利是不可能的。”[16]
第三,文艺政策与文艺活动机制。政策制定和机制完善是党从思想和组织两方面进行文艺制度建设的具体体现。就文艺政策来说,马克思主义革命家、理论家既坚持通过文艺政策对文艺治理主体进行思想引导,同时也注意到这种引导并非将文艺问题化约为政治问题。诚如列宁所说的:“写作事业最不能作机械划一,强求一律,少数服从多数……无产阶级的党的事业中写作事业这一部分,不能同无产阶级的党的事业的其他部分刻板地等同起来。”[8]664也正是因此,为了将文艺制度的规约作用与文艺治理的独特性结合起来,避免文艺治理陷入僵化与单一,文艺政策就不能停留于政治话语,而要力图建构符合制度要求的意识形态批评话语。例如,从历史来看,文艺人民性既是无产阶级政党文艺政策的核心,又是马克思主义文艺批评的原则和标准,诚如毛泽东所言:“文艺界的主要的斗争方法之一,是文艺批评。”[12]868这种文艺人民性的政策宣示也只是作为一种有力的文艺批评,作为一种切实促进文艺活动的原则和标准,才在文艺制度建设中有效处理了意识形态一元性与艺术个性的关系,弥合了外在制度建设与内在文艺治理的对立。
需要注意的是,文艺政策作为意识形态化的制度,也是其他物态化制度建设的理论依据和出发点。在历史上,党领导文艺的组织机构,总是结合文艺实践制定有针对性的文艺政策,再根据文艺政策建立具有一定价值导向的文艺工作机制,如文艺作品的创作与生产机制、市场流通机制、评价与审核机制等。在这些机制作用下,文艺院校、文艺社团等机构得以设立,文艺采风、文艺调研、文艺下乡等活动得以开展。可以说,正是这些蕴含特定价值取向的机制具体引导着文艺治理主体,为其治理能力的发挥提供物态化的制度保障。
第四,教育与学习。任何制度都以惩戒为终极规约,文艺制度则有其特殊性。由于文艺知识分子是意识形态领域特殊的精神生产者,因此,只有以教育与学习为内在规约,实现观念的同意和情感的认同,才能使其成为积极活动的文艺治理主体。在西方马克思主义那里,葛兰西最早指出意识形态领导权的每一种关系必然是一种教育,由于知识分子并非“抽象观念的‘机械接受者’”,[10]27其意识形态认同尤其依赖教育体系,在这里,教育体系的复杂程度关涉文化领导权的实现程度,因此,统治阶级总是通过部门、领域的交叉与细分培养出具有丰富文化职能的知识分子,使其在各自的文化领地充分发挥治理作用。
在中国革命历程中,毛泽东一向注重对文艺知识分子的教育工作。在延安时期,他不仅注意通过教育培养本土文艺知识分子,同时倡导以教育实现对奔赴延安的大城市知识分子的改造,通过“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和学习社会”,[12]852促进其对党的文艺政策的观念认知与情感认同。正如毛泽东所说的:“我们的政策是要小心地好好引导他们自觉地而不是勉强地和工农打成一片。少数人不能打成一片,要容忍他,这是思想问题,不能勉强,不能用粗暴的态度。”[13]94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毛泽东指出相关教育活动并不限于学校,如果知识分子的文艺观念脱离实际,其作品缺失革命的文艺治理作用,那么从事革命斗争的现实主体——广大工农无产阶级便直观地具有了对其启发教育的功能。也正是基于此,毛泽东号召广大知识分子走出“小鲁艺”,到“大鲁艺”中去,强调文艺治理主体以革命的现实主体为学习范例并努力提升自身为新的革命的现实主体。从效果看,这些教育举措均有效促进了延安时期文艺知识分子的主体改造,为相关知识分子积极发挥革命的文艺治理作用提供了情感基础和思想保证。
四
鉴于人类制度存在的必然性及其对社会公正的重大影响,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制度进行了客观的评判与分析,既承认此制度作为人类交往的历史成果,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巨大飞跃,同时也直陈此制度的非公正性,一个庞大的无产阶级群体正因此制度而沦为牟利工具,“他们每日每时都受机器、受监工、首先是受各个经营工厂的资产者本人的奴役。这种专制制度越是公开地把营利宣布为自己的最终目的,它就越是可鄙、可恨和可恶”。[7]38基于此,马克思支持反对资本主义制度的一切革命运动,始终强调人是制度的目的,必须树立人在制度中的主体位置,使制度成为人的自由解放的真正条件。而在《资本论》中,马克思便把人的自由的实现寄望于“一个更高级的、以每一个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17]在此社会形式中,制度失去了为私利服务的性质,制度建设的目的也从物转向人,每个人在制度中都能自由实现自身价值。
事实上,在马克思主义革命家、理论家看来,作为社会制度有机组成的文艺制度同样只有与人的现实解放深层关联,成为旨在实现人之自由的社会交往形式,才具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在这里,治理文艺与文艺治理构成其文艺制度思想的两个方面:治理文艺体现出人类制度的普遍存在,它表明人类的社会交往形式不但包括经济、政治、法律等制度关系,而且也势必包括与之相应的意识形态领域的制度关系,因此包含文艺在内的意识形态领域从来就不是“法外之地”。而文艺治理则集中体现出人类制度建设的价值归依,由于人类生产力的发展势必要求与之契合的经济、政治、法律层面的社会治理,进而要求与之相协同的意识形态层面的社会治理,因此文艺制度建设的最终目的并非文艺本身,而是文艺所具有的社会治理作用,其核心关切是如何有效发挥文艺的社会治理作用。
而正是在如何有效发挥文艺治理作用的问题上,马克思主义革命家、理论家有关文艺制度的思想探索和建设实践,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理论资源与实践经验。马克思主义革命家、理论家普遍注意到,与一般社会制度建设不同,文艺制度建设向来有其特殊性。由于文艺制度涉及文艺活动的精神生产层面,其文艺治理功能的发挥始终有赖于文艺知识分子的主体认同并尊重文艺活动自身规律,因此这种制度就不能作为简单的工具化存在,作为单纯的外在压抑性力量来约束文艺知识分子及其活动;而是应着力于建设有利于知识分子发挥才能的具有显著价值取向和情感偏向的调节性制度环境,使制度从压抑性力量转变为培育革命的文艺观、孕育鲜活的文艺个性,并由此有效促进知识分子从事文艺治理的力量。事实上,尊重文艺制度有别于一般社会制度的“实施特性”,创造优良的制度环境向来是马克思主义文艺制度建设的重点。由于这一制度环境在历史上始终是无产阶级政党基于科学、革命的世界观而做出的理性安排,内含有力的文学批评并有健全的文艺活动机制加以保障,因此它不但能激起知识分子的情感共鸣与价值认同,使知识分子成为积极的文艺治理主体,更能使知识分子的文艺事业融汇于无产阶级革命事业之中,从而在促进人的自由与解放的历史进程中发挥应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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