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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法院两案例入选全省法院毒品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衢州中院 2024-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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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第112期▼


6月20日,在第36个国际禁毒日即将到来之际,浙江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介绍2020至2022年三年来全省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十大典型案例,其中衢州法院两案例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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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夏某贩卖毒品案——为满足自食需要,吸毒人员相互贩卖毒品的,均应以贩卖毒品罪论处
【基本情况】被告人肖某某,男,1999年9月5日出生,无业,曾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被告人夏某,男,1991年10月12日出生,无业,曾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责令社区戒毒。2021年5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肖某某、夏某二人明知泰勒宁氨酚羟考酮片系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仍在衢州市区内互相贩卖,并通过现金、支付宝、微信等方式进行交易,其中肖某某向夏某贩卖5次泰勒宁氨酚羟考酮片共9板(每板10颗),夏某向肖某某贩卖3次泰勒宁氨酚羟考酮片共3板(每板10颗)。【裁判结果】本案由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肖某某、夏某明知是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仍然多次贩卖,情节严重,构成贩卖毒品罪。肖某某、夏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二被告人为了自食需要而相互售卖,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可以宣告缓刑。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被告人夏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典型意义】羟考酮在医疗上广泛使用,其药理作用及作用机制与吗啡相似,药物依赖性强。2019年9月1日,公安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将含羟考酮复方制剂列入精神药品管理。根据《非法药物折算表》规定,1克羟考酮相当于0.5克海洛因。本案二被告人明知泰勒宁氨酚羟考酮片系管制精神药品,亦明知对方并非用于治病而是形成瘾癖为自食而购买,仍然多次以隐蔽性的方式予以贩卖,依法均构成贩卖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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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胡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容留他人聚众吸食含有合成大麻素类物质的电子烟,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基本情况】被告人胡某某,女,2000年4月1日出生,个体经营。2021年8月19日,被告人胡某某容留叶某、张某某、吴某某在其位于衢州市柯城区的租房内一同吸食含有ADB-BUTINACA(合成大麻素类物质)的电子烟。经鉴定,胡某某、叶某、吴某某头发中均检出ADB-BUTINACA。【裁判结果】本案由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人民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典型意义】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本案是一起由聚众吸毒引发的容留他人吸毒典型案件。我国对毒品犯罪始终持零容忍态度,从制造毒品、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等源头,到中间的走私、贩卖、运输等毒品流通环节,到非法持有毒品等终端行为全面打击,对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也是零容忍,依法予以制裁。

来源:浙江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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