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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文|新争议-妻子能否以律师身份担任丈夫的辩护人

2016-09-12 崔洁 肖水金 刑事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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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


时间:2006年12月06日作者: 崔洁 肖水金 雒呈瑞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近日,南京市公安局向南京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一起职务侵占案。

这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接案后,办案检察官马虹在规定的时间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李某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但让马虹感到非常意外的是,李某要委托自己的妻子当辩护人。“他的妻子在一律师事务所工作,是一名执业律师。”马虹说,“办案这么多年来,这种情况我还是头一次遇到。”

“关于辩护人的范围,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下列人员辩护:(1)律师;(2)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或者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3)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马虹告诉记者。

根据以上规定,不管是作为律师,还是近亲属,王某都可以作为李某的辩护人,为李某进行辩护。“而且,律师不同于承办案件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后三者如果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回避,而律师则没有回避的规定。”马虹说。

于是,根据李某的要求,马虹联系了李某的妻子王某,并告诉李某要聘其为辩护律师之事。但接下来发生的事情,却让马虹感到很为难。“王某不但同意为丈夫辩护,而且还提出了会见李某的要求。”马虹说,“作为律师,王某当然可以会见李某,但作为妻子,王某则不能会见李某。”

据介绍,辩护律师一般有以下一些权利:一是调查取证权。辩护律师就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既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调取证据,也可以经检察机关或者法院同意后向被害人及其家属调查取证。二是会见权。辩护律师有权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可以与他们通信;只要辩护律师提出会见要求,办案机关一般应当在24小时内安排。三是阅卷权。辩护律师有权到法院、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文书与卷宗材料。四是出庭辩护权。在法院开庭审理时,律师有权出庭为被告人辩护。五是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辩护律师有权提出申诉、控告、异议等等。

“但以律师身份进行辩护和以近亲属身份进行辩护,两者在辩护权利上有所不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在担任其他公民辩护人时,可以与犯罪嫌疑人见面和通信、可以查阅案卷,检察官在起诉前还应当听取律师意见;除律师以外的其他公民当辩护人,如果要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则必须得到检察机关的许可。”马虹说。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人犯与其居住在境内的近亲属通信,须经办案机关同意,要求会见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主管局、处长批准。”

那么,王某的身份如何界定,是作为律师,还是作为近亲属或两者兼之进行辩护,成为争议的焦点。“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王某应以何种身份参与辩护。但从立法精神上来理解,相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妻子的身份应该是第一位的。所以,王某只能以近亲属的身份而不能以律师的身份对本案进行辩护。”南京市检察院公诉处处长李爱君说。

“这是一个新问题,法律应该对此进行明确规定。在实践中,我的想法是,律师为近亲属进行辩护,应当以近亲属的身份出现,而不应该以律师的身份出现。毕竟,作为近亲属与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可能会给办案带来一些负面影响,应该受到法律的限制。”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孙国祥说。

据了解,目前王某确定以近亲属的身份为李某进行辩护。



正方:


马秀成

  

  《检察日报》2006年12月6日刊登了《妻子能否以律师身份担任丈夫的辩护人》一文,文中介绍,犯罪嫌疑人李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移送审查起诉,李某提出让身为执业律师的妻子担任辩护人。因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律师辩护人与非律师辩护人的辩护权作了不同的规定,律师辩护人比非律师辩护人享有更为广泛的权利,因此,是否允许妻子以律师名义担任辩护人就成了争议的焦点。文中有观点认为,妻子只能以近亲属的名义进行辩护,笔者认为,不应当限制近亲属辩护权的行使,妻子可以选择以律师名义担任丈夫的辩护人。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对辩护人的范围作出规定,下列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穴一雪律师;穴二雪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穴三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律师作为职业法律人,因其职业身份而有权被委托为辩护人,上述穴二雪、穴三雪项是对辩护人范围有条件的扩张,使不具有律师身份的人也能成为辩护人,其宗旨在于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行使提供便利,切实保障其享有充分的辩护权,从另一角度讲,它可以弥补律师数量上的不足,也可减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上的负担。从法律规定来看,只要具有律师身份就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至于其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存在何种身份关系在所不问,只有不具有律师身份的人担任辩护人,身份关系才作为考虑的因素之一。因此,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的律师应包含亲友在内,但该条穴三雪项中所称亲友则应特指不具律师身份的亲友,这样理解是符合逻辑的。不允许妻子以律师名义行使辩护权,实际上否认了妻子以律师的职业身份成为近亲属辩护人的可能,妻子担任辩护人的依据只能是与犯罪嫌疑人存在亲属关系,这是对法律规定的曲解。

  从立法的价值取向看,立法在设计辩护制度时,是尽量为辩护权的行使创造便利。辩护人原则上由律师担任,立法为了被指控人更好更便利地行使辩护权,有条件地扩张了辩护人的范围,使不具有律师身份的人也能成为辩护人,亲友由于与犯罪嫌疑人的密切关系而被允许担任辩护人。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3条第一款针对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的范围作了规定,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本院的人民陪审员,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第二款同时规定,上述规定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允许。因此,无论从立法还是司法解释看,近亲属的身份关系都是取得更大权利的根据,而不是权利被限制的理由穴公权力的行使除外雪。因为妻子的身份关系,辩护时不允许其以律师名义辩护,近亲属的身份则成为辩护权行使的障碍,与确定辩护人范围秉持的法律精神不相协调。

  综上所述,妻子有权选择以律师名义进行辩护,法律没有禁止近亲属以律师名义辩护,对于公民而言,没有禁止的就是被允许的。

  

                       (作者单位:吉林铁路运输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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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阳杨,毕业于北京外国语大学
现就职于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公司金融部
专注于轻纺类买卖合同/加工合同案件
劳动争议、民间借贷、人身损害

以及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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