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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交合意是性行为合法性的基础---一起认定婚内强奸判例的观点

2016-12-08 佚名 刑事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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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洪德存,男,汉族,1981年7月23日出生,住海口市琼山区。2001年5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原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8年6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8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审理经过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海琼检公诉刑诉[2016]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洪德存犯强奸罪,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洪德存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3日,被告人洪德存与被害人詹某某登记结婚,婚后被告人洪德存经常因双方发生争吵而殴打詹某某,并提出与詹某某离婚。2015年3月,被告人洪德存再次殴打詹某某后,詹某某便离开两人租住的海口市琼山区南桥路xxx-x号xxx房一直至案发,未曾与被告人同居生活,并多次提出与被告人洪德存离婚,洪德存均不同意。2015年12月28日,被告人洪德存以同意办理离婚手续为由诱骗詹某某到海口市秀英区民政局门口,然后强行将詹某某带到海口市琼山区南桥xxx-x号xxx房,用胶带把詹某某捆绑在椅子上,并用剪刀将詹某某的衣服剪光后,强行与詹某某发生性关系。经海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詹某某的阴道分泌物及内裤裤档部可疑斑迹检出人精成分,经DNA检验获得的DNA分型与洪德存的DNA分型相同。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案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门诊病历,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接处警登记表,证人梁某花的证言,被害人詹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洪德存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法医学DNA检验报告书,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仅仅是性行为取得合法性的前提条件,性交合意才是性行为具有合法性的真正基础,夫妻之间只有取得了性交的合意,才能使得性交行为具有合法性。被告人洪德存与被害人虽为夫妻,但双方因矛盾均提出离婚,特别是被害人遭到被告人多次家庭暴力后,离开被告人,长期与被告人分居生活,并多次提出离婚,夫妻之间感情已经破裂。被告人以同意离婚为由诱骗被害人与其见面后,强行将被害人带至其住处,用胶带对被害人进行捆绑,并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完全违背被害人意志,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洪德存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洪德存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9日起至2018年12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才刚审判员王金波人民陪审员吴林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唐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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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阳杨律师,毕业于北京外国语大学


现就职于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


专注于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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