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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失足妇女传授卖淫技巧如何定性?

2016-12-14 马阳杨 刑事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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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建光,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东莞市人,初中文化,原系东莞市长安镇康城酒店股东,住东莞市。因涉嫌犯组织、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4年3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同年4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辩护人李忠实,广东理正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邓日新,男,197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东莞市人,初中文化,原系东莞市长安镇康城酒店股东,住东莞市。因涉嫌犯组织、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4年3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同年4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辩护人廖莘,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来某某,女,198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小学文化,原系东莞市长安镇康城酒店客户经理,住邵阳县。因涉嫌犯组织、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4年3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同年4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辩护人叶建华,广东明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万某,男,198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南漳县人,高中文化,原系东莞市长安镇康城酒店客户经理,住南漳县。因涉嫌犯组织、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4年3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同年4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辩护人刘李,湖南人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汤育明,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刁某,男,1976年6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息县人,初中文化,原系东莞市长安镇康城酒店客户经理,住息县。因涉嫌犯组织、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4年3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同年4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辩护人唐新生,广东国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某某,女,197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初中文化,原系东莞市长安镇康城酒店客户经理,住孝昌县。因涉嫌犯组织、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4年3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同年4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辩护人李健豪、方亚,均系广东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某,女,198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人,初中文化,原系东莞市长安镇康城酒店客户经理,住咸宁市。因涉嫌犯组织、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4年3月22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同年4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辩护人奉军,广东星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钟某,男,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初中文化,原系东莞市长安镇康城酒店收银主管,住北流市。因涉嫌犯组织、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4年3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同年4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辩护人刘伯达,广东品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2年11月,被告人孙建光、邓日新二人各出资1500万元在东莞市长安镇乌沙社区开设康城名仕会所,并聘请潘某某、赵某某(均另案处理)分别任法人代表、总经理。赵某某聘请被告人钟某和邓某甲(另案处理)分别任收银主管、出纳,被告人陈某、来某某、万某、刁某、王某某任客户经理,并招聘蒋某某、杨某、任某、刘某某等人进行卖淫活动。其中,钟某负责发放技师小费,邓某甲负责收支管理,陈某、来某某、万某、刁某、王某某负责接待嫖客,并以每次600至1300元的价格介绍蒋某某、杨某、任某、刘某某等人在康城名仕会所的房间内卖淫,康城名仕会所收取部分管理费。2014年2月25日18时许,公安机关接报案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社区康城明仕会所存在组织卖淫活动。经侦查,公安人员于2014年3月13日,将被告人孙建光、邓日新、钟某、来某某、万某、刁某、王某某抓获归案,于同年3月22日将被告人陈某抓获归案。公诉机关提供了蒋某某等证人的证言、现场勘查材料、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八名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孙建光、邓日新、来某某、万某、刁某、王某某、陈某的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均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钟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在法庭上,被告人孙建光当庭表示认罪,但辩称其行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他和邓日新共出资1500万元于2012年11月成立康城酒店,不是会所,酒店经营范围不包括桑拿,他不知道康城盲人按摩中心,和他无关,也不知何时有的;且他们将酒店以每月50万元承包给赵某某(有他和邓日新签名,以酒店名义但没盖公章的手写合同,但合同已经遗失),他和邓日新不参加管理,他没有组织卖淫,也不知道酒店内有非法经营活动。辩护人提出: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建光、邓日新各出资1500万元在长安镇乌沙开设康城名仕会所与客观事实不符,实际应为二人各出资750万元成立康城酒店;2.指控孙建光等人组织他人卖淫的证据不足,因涉案的失足妇女蒋某某、杨某、任某、刘某某等人卖淫的情况只有该四人的陈述,无其他证据充分证实,尚不足以认定;3.康城酒店已经承包给了赵某某,孙建光没有参与具体经营管理,对酒店存在的卖淫嫖娼情况不知情,孙建光也没有实施纠集、控制、或者雇佣、招募、强迫等手段组织、诱骗他人卖淫,其行为在主客观上均不符合组织他人卖淫罪的构成要件;4.孙建光作为康城酒店股东之一,未尽监管义务,客观上为卖淫嫖娼提供了场所,应当以容留卖淫罪对其定罪处罚;5.孙建光是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邓日新当庭表示认罪,辩称他没有组织卖淫,其行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他和孙建光共同出资成立康城酒店,不是会所,他们将酒店以每月50万元承包给赵某某(以酒店名义,盖酒店公章,他没有在合同上签名),酒店建好后他没有参加管理,他不知道酒店内有涉嫌卖淫的事情,直至2013年7月被罚款才知道;他和孙建光还于2004年至2012年经营康城盲人按摩中心,但他不清楚按摩中心的员工有无到康城酒店工作。辩护人提出:1.指控邓日新涉嫌犯组织卖淫罪的主要犯罪事实不清,邓日新投资康城酒店和康城按摩中心均是合法承包给他人经营,邓日新未参与具体经营活动,而实际经营者赵某某等人及主要管理人员均未到案;2.指控的存在组织卖淫犯罪活动的康城名仕会所与康城酒店、康城盲人按摩中心有何关系未能查明,未查明酒店和按摩中心的实际经营者,未查明组织卖淫犯罪团伙的人员构成及分工;3.指控邓日新犯组织卖淫罪的证据明显不足,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现有证据只能证实其是投资人之一,不能证明邓日新实施了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组织卖淫手段,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来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认为部分不属实,称她自2012年3月至5月在康城沐足城上班,康城酒店开始经营时她就已经不在酒店上班,只是介绍过客人(通过原沐足城同事陈红)到酒店;公安机关制作的笔录,既没有给她看过,也没有向她宣读过,还有公安民警在讯问时打她,其中一个民警警号后三位是554,民警叫她说什么她就说什么;康城老板在2012年11月才投资开桑拿;民警见到她手机上留有技师的电话,但该技师做什么她并不知道,她按照民警要求打电话给那个技师后抓获了三个女孩子。辩护人提出:1.来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也并未实施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卖淫;2.来某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3.来某某是初犯,认罪态度好。被告人万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未提出异议,辩称他只是在康城酒店兼职客户经理,他属于客户经理张扬(张阳)的助手,他在中信银行的账户是张借其身份证开设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万某没有实施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卖淫,仅负责介绍客人到康城酒店消费或开车接送、取款等辅助行为,并未接待嫖客,其行为应定性为协助组织卖淫,并属于从犯;被告人万某是初犯、偶犯。被告人刁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表示认罪,但辩称其行为属于介绍卖淫罪。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刁某没有组织、管理卖淫活动,也未实施招募、培训、策划、指挥等卖淫组织行为,其行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刁某是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表示认罪,未提出辩解意见。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某在本案中仅实施了介绍、容留卖淫的行为,未起到组织、策划、指挥的作用,应当以介绍、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王某某是初犯,认罪态度好。被告人陈某当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表示认罪,未提出辩解意见。辩护人提出陈某在本案中只起协助作用,应当以协助卖淫罪对其定罪处罚;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钟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表示认罪,未提出辩解意见。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钟某在本案中属于从犯,主观恶性小,是初犯,认罪、悔罪。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蒋某某(失足妇女)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她于2013年12月底到长安镇康城名仕酒店桑拿部任职技师,为客人提供性服务,至2014年1月25日回家乡,2月9日酒店停业就没有上班了。她是自愿卖淫的。酒店有三层楼,每层有十多间客房提供卖淫,客房不另外收费,费用直接算到技师的整套服务上。技师的整套服务是陪客人洗澡、和做爱等,服务时间是两小时。技师收费从500至1100元不等,每100元一个档次,还有一种个子和身材较好的收费1300元。她每次收费800元,自己得435元,其余的归酒店,其他档次的提成就不清楚。她一般每天接待3至4名客人,共获利约3万元。她不清楚桑拿部的运作情况,也不知道何人管理及谁是老板。她的上级是客户经理,负责将技师带到客房供客人挑选,一般会带六七名技师供挑选,没有裸选或色情表演。客人如果现金消费,就直接将现金给技师,技师回到技师房扣除应得后将剩余交给收银员;如果刷卡,就到前台刷卡付款,酒店第二天和技师结算。酒店共有客户经理二十来个,技师约有五六十个。(2)证人刘某某(失足妇女)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她自2013年10月至2014年1月在东莞市长安镇康城名仕会所桑拿部任职技师,给嫖客提供有偿性交服务。她的工号是1085,每次小费1000元,她得585元,其余交给会所,每月收入约10000元。她入职时只填写了一张表交给赵总,不记得有没有签合同,她见到招聘广告就去应聘了。桑拿部的负责人是一名叫“赵总”的女子,桑拿技师和工作人员的招聘都由该女子负责,也是由该女子制定收费标准。会所每个月会扣取技师约500元用于采购湿纸巾、避孕套、漱口水、消毒水和一些性爱工具,然后每天统一提供给技师,由“阿福”或“收银”负责发放。“阿福”还负责将客人刷卡的消费用现金支付给技师,“收银”还负责向技师收取会所应得部分。会所桑拿部有一间培训房专门用来培训桑拿技师,由伍某负责培训,教技师怎么跟嫖客性交等之类的做爱技巧,新到的技师都要经过伍某培训。伍某还有一张卡片,上面有很多做爱的招式,伍某要求技师按照卡片上的招式和嫖客做。康城会所有老板,下面是“赵总”,还有部长、客服经理、桑拿师傅和桑拿技师。她不清楚会所的业主、法人、股东、投资人及实际控制人是谁。部长负责安排房间给技师去服务嫖客,客服经理负责接待嫖客。会所有约100多个技师,有多少房间就不知道。她只认识其中一个工号是8088的叫“格格”的技师。技师有500至1300元不等的价格,服务流程是帮嫖客脱衣服、洗澡和性交等,最后还要帮嫖客洗澡,过程约2个小时。
(3)证人杨某(失足妇女)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她自2013年5月至同年9月在东莞市长安镇康城名仕会所任职桑拿部技师,为嫖客提供有偿性交服务。她的工号是839,小费800元,自己得415元,其余给会所,她每月收入约7000元,没有底薪。技师有500至1300元不等的小费。会所经营有桑拿和沐足,桑拿是为嫖客提供有偿性服务的,沐足听说也有提供有偿性服务。桑拿部是一名叫“赵总”的女子负责。王乙是桑拿部师傅,负责管理技师,有时检查技师工作箱的工具是否齐全;伍某负责招聘桑拿技师及工作人员,还负责技师的服务项目培训,教技师如何跳艳舞、如何用胸部和嘴巴帮嫖客按摩以及如何跟嫖客性交等做爱技巧。桑拿部有约70至80间房间提供卖淫,还有一间培训房专门用来培训技师。新到的技师都要通过伍某培训,服务项目有变动时老技师也要培训。会所每个月会扣取技师约400元采购湿纸巾、避孕套、丝袜、丝巾、漱口水、震动棒、消毒水和一些性爱工具,然后再发给技师。技师为嫖客服务流程包括跳艳舞、帮嫖客脱衣服、洗澡、与嫖客性交等,过程约2小时。嫖客现金消费就直接给技师,刷卡就到前台,刷卡消费的是会所的“阿福”过两天给技师现金作为小费。她不清楚会所的业主、法人、股东、投资人及实际控制人是谁。只知道会所有老板,下面就是“赵总”,还有部长、客服经理、服务员、桑拿师傅和桑拿技师。部长和客服经理约有20多人,负责接待嫖客、安排客房提供嫖娼服务,她只记得一名叫“台俊”的客服经理,其他不熟,但可以认出一些。技师约200个,她只与两名分别叫“格格”、“蓝蓝”的女子熟一点。会所如何招聘她不清楚,她只是在会所门口见到有招聘技师的广告,入职后也没有签合同。(4)证人任某(失足妇女)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她自2008年12月至2014年1月在长安镇康城酒店任职桑拿技师,为嫖客提供有偿性交服务,期间有2至3年没有上班,她的工号是9000,每月收入约20000元,没有底薪和签合同。桑拿的价格是400至1200元,服务项目都是和嫖客洗澡、按摩以及和嫖客做爱等,过程约两小时,一般技师得嫖资的三分之二,酒店得三分之一。嫖客以现金消费的,现金给技师,刷卡的酒店会给现金给技师。她每次收取900元,自己得535元,其余给酒店。管理桑拿技师的是一名自称谢某甲的男子,技师用的避孕套、漱口数、消毒水及性爱工具是酒店提供的。技师被客人投诉的话,每次会被罚100至500元。酒店有老板,下面有部长、客服经理、服务员和桑拿技师。她只认识一名姓孙的股东,不知道酒店的业主、法人及实际控制人是何人。部长和经理有几十人,负责招揽和接待嫖客,她只记得叫“小雪”、“王某某”、“刁某”的三名客服经理,还有一些说不上名字,但能辨认。技师有60至70人,提供卖淫的房间有约100间。技师一般都是自己到酒店应聘,都要经过一名自称姓赵的女子,她们称呼该女子为赵总。一名叫“武大俊”的四川女子负责在一间专门的培训房培训技师,根据一张有很多做爱招式的卡片进行培训,技师都需要经过培训。(43)同案人柯某某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供述她自2011年12月至2012年6月在长安镇康城名仕会所任职技师房经理,是一个叫孙建光的老总邀请她并安排她在该会所工作的,期间会所没有被查处过。她主要负责管理技师,清点技师房的卖淫女人数,然后制作报表交给李甲,技师都是卖淫女。她的底薪是5000元,提成2000至3000元不等,是孙建光定的。她每月15日到财务部拿底薪,28日拿提成。孙建光应该是康城的大老板,总监李甲负责整个会所的管理。会所有客户部、楼面部、娱乐部(她称之为技师房)、财务部、沐足部、督查部。客户部、楼面部是陈则明经理负责,客户部负责找客源,楼面部负责打扫卫生。娱乐部是李甲负责,她和谢某甲协助,负责管理女技师(即卖淫女),共有约100个女技师。有嫖客到,客户部的人就通过对讲机叫娱乐部,他们就安排相应价位的技师去指定房间。督查部是杨宏林经理负责,督察员工的上班情况及衣着是否规范。娱乐部有一个叫“燕”的女子负责培训新技师,有时一个工号为858的女技师也会培训新技师。技师都有一个工号,工号对应价格,如5字开头的就是500元,价格有500、600、700、800、900、1100元的。价位低的技师穿短一点的裙子,价位高的就穿长裙,为客人提供服务时都要带工包。娱乐部没有发布卖淫信息,技师自己带安全套提供性服务,但流程她不清楚。卖淫女入职要通过李甲同意,培训完就到她那里报到。娱乐部还负责入职、离职登记及批请假等,如果技师之间吵架、打架,还对技师处以罚款。技师的工包和工衣是李甲负责,李甲制定收费标准。王乙是康城名仕会所的工作人员,但任何种职位不清楚,归李甲监管,卖淫女入职都要找王乙填表。(44)同案人邓某甲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供称她自2004年7月就开始任职康城名仕会所出纳,负责发放工资,桑拿部客户经理是她通过个人在中信银行账户转账,其他员工工资是她将现金给技师房的“光仔”(吕某甲)发放,康城经营的地址没有变更过。桑拿部客户经理没有底薪,是按照所开房间数量提成,她不清楚是提成多少。她通过银行转账的客户经理来来去去共约30多人,她只记得万某、刁某、肖某、来某某、王某某等人,这些经理都归赵某某管理。赵某某的工资是底薪1万元加提成,赵下面有十来个客户经理,同时还管理100多个桑拿技师。桑拿技师没有底薪,通过卖淫收取客人小费。客户经理经常带一些女孩子到人事部登记,但具体怎样招聘不清楚。她名下的中信银行账户发放工资提成的对象只有康城的客户经理,没有为其他员工发放过工资。发现金的提成签名表,她都提供给会计做账了,没有留底。会所的法人代表是潘某某,但不管事,每月拿2000元工资。股东有孙建光、邓日新、戴某癸、孙某癸四人。孙建光和邓日新是在2007年左右才开始由她发放工资的,每人每月大概一万五千元,二人在康城具体做了多久不清楚。孙建光和邓日新几乎都在康城上班并分别管理高层人员和各个部门,邓日新负责管理财务和采购,孙建光主要负责管理桑拿部、沐足部、技师部等主要收入部门,因此她认为康城是孙、邓二人自己经营,且二人还分过一次红利,每人分了二十几万,是孙建光交代会计刘某乙制作一个分红支出单给她,她照单给孙建光、邓日新现金。康城每月利润应该有四五十万,大部分用在装修和改建上了。会所的地是租赁的,她每月将约44000元的租金转账给“长安镇住房规划建设部”的一个单位账号。会所经营沐足、客房和桑拿,她听说过有按摩和卖淫嫖娼行为。会所有人事部、财务部、沐足部、桑拿部、保安和饭堂。高层人事基本上是孙建光招聘的,人事部负责人是孙某甲,财务部是邓日新,沐足部是杨总,桑拿部是赵某某,饭堂是陈某癸。桑拿部的培训师叫伍某,负责专业培训新招的技师。刘某乙是会计,桑拿部的核数是“小清”(丁某某)和“阿元”,沐足部的核数是“阿灿”(刘丙),采购是陈某乙。赵某某是桑拿部的总经理,做了两年多,应该是孙建光招聘的,因日常事务孙说了算。人事部负责人孙某甲在她去康城之前已经在那里上班了。客户经理万某做了两三年,刁某做了四年左右,肖某和来某某好像做了两年左右,王某某做了好多年了。技师师傅伍某做了不久就走了。会计刘某乙做了三四年左右。采购陈某乙做了五六年。桑拿部负责财务核数的丁某某、“阿元”做了三年左右。收银员钟某做了约两年,吕某甲做了很多年。她在康城上班时经常遇到王乙,是技师师傅。她听别人叫王乙师傅或者老师,所以知道王乙是技师师傅。王乙每月工资七至八千元,到她那里领取现金,且会计给她的工资单上王乙的职务也写着师傅。王乙在康城工作了一两年,后来离职一段时间,之后又回到康城上班两三个月,但离职回去后没有到她那里领取现金。她名下的中信银行卡交易记录中有陈某(即王乙)的名字,应该是在康城做客户经理时领取提成的记录。她在康城听说过“柯总”,但不知道是不是柯某某,也辨认不出此人。也听说康城有王某某这个人,但不清楚做什么工作。会所收取提供卖淫服务的房费约是600元至1000元不等,技师收取的小费是400元至800元不等,提供卖淫的房间大约有60多间。会所每月营业额约在40万至50万元左右,其中沐足大约10万元,桑拿大约20万至30万元。康城的营利和支出她没有用本子记下来。康城的收入是收银员写一张白纸条注明房费和钟费后统计好交给她,房费是每天开房的费用(一般指提供给技师卖淫的客房收入),钟费是技师共上了多少个钟的费用(主要指嫖客支付的小费),每天约有2万多元的收入。上述收入存入以她个人名义在中信银行乌沙支行开设的账户内(账号***************,卡号***************),是邓日新、孙建光叫她开设便于发放给客户经理、支付租金及支付供应商、装修商的,客户经理是中信银行开户,其他的不是。另外,康城还有以公司名义开设了中国农业(乌沙)银行账户,主要是收取嫖客刷卡支付的费用,每天少则一万多元,多则四五万元。收取款项后,她将款项和单据一起交给刘某乙,刘做账后交给孙建光、邓日新,孙建光、邓日新应该知道收入款项就是提供卖淫嫖娼的违法所得,刘某乙的工作也是孙建光安排的。每天的支出由她统计好交给会计刘某乙制作报表,然后将报表交给老板看。财务部的“阿元”和丁某某专门帮桑拿部的客户经理和技师计算提成和小费,然后交给刘某乙制单,再交给孙建光和邓日新审批,她根据审批完的报表转账给客户经理。技师的提成和消费也是上述二人统计好,将当天收入的现金交给桑拿部的吕某甲去发给技师,如果现金不够就制好单后再由她从客户刷卡消费的钱中支出给二人交给吕某甲发放。她自己还有一个***************的农业银行账户,中信卡不够支付工资时由康城的农业银行账户转账到该账户,她再转到她名下的中信卡去发放工资,每次转账都需经孙建光、邓日新同意。避孕套之类的技师用品是采购部陈某乙负责采购,费用由技师房统一向技师收取后由吕某甲以服务用品款项名义交给她,她再交给会计刘某乙,刘做账后交给孙建光和邓日新,孙建光和邓日新应该知道上述情况。辩称她不清楚何人提议进行卖淫后动,及何人出资修建会所,也不清楚具体的卖淫嫖娼行为。(45)被告人孙建光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供称他自2012年11月承包康城酒店,合伙人邓日新,法定代表人是潘某某,他们三人都没有参与酒店管理,而是他找赵某某帮忙管理,邓日新也同意,一同决定给赵1万元底薪加10%提成,由赵招聘及管理其他工作人员、制定和发放工资。长安康城酒店(康城名仕会所)一直没有变更过经营场所,一直在长安振安路乌沙路段,于2012年开始注册经营。他和邓日新都有意开设酒店进行卖淫活动,康城酒店装修用了1500万,他和邓各一半,装修按照普通客房进行装修。康城酒店有客房部,该部负责管理客户部、技师房、楼面卫生、沐足、推拿、桑拿、后勤部门、保安员、卫生员。酒店管理是赵某某负责,财务部门是邓某甲负责。酒店没有安排人处理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客户部负责招揽、接待嫖客,并带卖淫女到房间供嫖客挑选。技师房负责招聘及培训卖淫女,培训就在酒店的技师房内进行。卖淫女在酒店向嫖客提供性服务,酒店收取房费和嫖资(现金或刷卡),价格是赵某某制定的。酒店与卖淫女按价格不同分成,如800元嫖资,酒店抽取约450元,700元则抽取约350元。如果房间是客户部的人订的,还要给订房的人约120元。康城酒店有40间房提供卖淫服务,一般有40至50名卖淫女。他不清楚酒店的业主是谁。租赁场地和开设酒店都没有签合同。约在2013年7月,酒店营业期间因技师涉嫌卖淫被公安机关查处,有技师被治安拘留,一名经理被刑事拘留,酒店被罚款1万元。之后,他和邓日新商量不想要酒店涉黄就决定结束经营,赵某某说要尝试经营正规项目,但做不了一个月就没做了。他和邓日新聘请赵某某担任酒店总经理,负责酒店所有事务和人员管理,包括人员招聘、管理,赵只需向他和邓日新每月汇报酒店盈利数额,其他不需汇报。他也不认识王某某、孙某甲、刘某乙、吕某甲等人。酒店每月清算,一月盈利超过50万,则按盈利数的10%作为工资支付给赵某某,不足50万则给赵1万元,一般以现金结算。酒店营业开支方面由赵某某报给财务,不需他和邓日新签名,酒店所得由赵决定分配,财务出纳邓某甲负责发放,他不清楚酒店是否有专用账号。工程支出方面要他和邓日新签名,酒店每月盈利50万至60万元,共获利400万至500万元。因酒店未结清装修款(约1000万元),盈利都用来还了工程款,他和邓日新没有分红。后辩称他不清楚康城酒店的结构组成和人员管理,没有见过公安人员出示的康城名仕会所的一张各部门电话一览表,他不清楚表上记载的部门名称、负责人及各部门负责的情况。他不知道长安镇康城名仕会所桑拿部和技师房中间建了一道墙的情况。酒店都是赵某某负责。他没有参与提供和组织妇女卖淫,也不知道赵某某是否有上述行为。酒店没有组织妇女卖淫女,技师提成通过邓某甲私人账户发放是财务部门的事,他不干涉。(46)被告人邓日新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先供称他于2004在康城名仕酒店工作,是采购经理,同时监督酒店财务。他主要负责买回物品后卖给酒店赚取差价,监督酒店财务情况,但不参与管理,不清楚具体如何管理。他只知道潘某某管理酒店桑拿部及招聘高层管理人员,高层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待遇由酒店财务经理孙某甲确定和发放,邓某甲是酒店出纳,钟某是收银员。孙建光在酒店工作,具体职务及工作不清楚。酒店架构,他只知道有老板潘某某,下面有财务经理、采购经理、客户经理(俗称妈咪)、保安队长,妈咪下面有技师。他不清楚酒店的股东、投资人及实际控制人是谁,不清楚何人出资装修及如何装修,不清楚酒店的管理架构、招聘、工资发放、与政府协调及是否卖淫等情况。他也不认识客户经理。后供称他和孙建光商量好共出资1500万元经营康城名仕会所,每人先出资150万元进行营业,然后将酒店利润继续入股,各占一半股份,大概在2012年9月份开始经营。东莞市长安康城酒店(康城名仕会所)的经营场所自2012年9月份注册之日起都在长安镇振安路乌沙路段227号之一,没有变更过。先称自上述注册时间后开始从事卖淫活动,未注册之前以康城盲人按摩中心在上述地点正规经营。他们聘请了赵某某负责酒店的日常管理,并找了潘某某作法人代表,赵某某的工资由他和孙建光共同核定,每月营业额超过50万元,就提取10%的利润给赵,不足50万则给赵1万元工资,孙建光有时会到酒店。是赵某某提出组织卖淫嫖娼行为,沐足和桑拿涉及卖淫嫖娼,价格由赵制定。酒店物业是孙建光租赁的,每月租金46000多元,他负责装修物品采购。酒店日常收入由赵某某直接交财务,支出一定要他和孙建光知道,但不用他签名,赵将钱交给邓某甲,邓某甲直接对他和孙建光负责。邓某甲是他和孙建光聘请的出纳,负责酒店的收支事宜。还有一个叫孙某甲的财务人员,但不知其具体负责什么。他不认识王某某、刘某乙、吕某甲等人。后又称他一开始不清楚酒店有卖淫情况,但他想酒店的桑拿部应该存在卖淫嫖娼情况,2013年7月因涉嫌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查处,他当时还叫赵某某不要再做涉黄业务了。他们将酒店承包给了赵某某经营沐足和桑拿,他和孙建光共可拿到每月50万元的承包费,由赵给孙现金,孙再给他25万元。他不知道长安镇康城名仕会所桑拿部和技师房中间建了一道墙的情况。也没有见过公安人员出示的康城名仕会所的一张各部门电话一览表。辩称他没有参与酒店的经营管理,不清楚酒店工作人员的工资或奖金发放情况,也不清楚酒店何时开始存在卖淫情况及具体的服务内容。(47)被告人钟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述他自2012年5月份至2014年2月份在东莞市长安镇乌沙康城名仕会所负责收银工作,后任收银部部长,负责发小费给技师,将营业款交给收银领班吕某甲,吕再交给出纳邓某甲。他的月薪是3000元,由出纳邓某甲发放。后于2012年8月左右会所的所有员工转到新建的康城酒店。康城酒店存在卖淫情况,大约有20多间房供桑拿技师卖淫,但他不清楚具体数目,每间客房收取客人房费100至300元不等。女技师的收费标准有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女技师的提成则相应是280元、340元、550元、600元,提成是收取费用的60%左右。财务部发了张每个桑拿技师的价目表给收银台,他们根据该价目表收费。收银人员将女技师的收入集中到吕某甲处,再由吕交给邓某甲,会计刘某癸每天会根据女技师提供性服务所得收入做好账目,他和吕某甲再根据账目向邓某甲领取现金后将提成发给女技师。他平均每天收取女技师卖淫所得约2万元。会所法人代表是潘某某,他听说还有其他股东。康城会所有桑拿部、财务部、工程部、人事部、楼面部等。总经理姓赵,负责会所日常管理;财务部经理是孙某甲,负责财务部日常工作;会计是刘某癸;他和吕某甲是收银部领班;丁某某是收银员。会所的管理者和技师都是通过人事招聘的,有时赵总经理也会招聘,会所的高层管理人员都知道会所有卖淫嫖娼。卖淫女由人事部招聘,但具体何人负责他不清楚,他有时见到有些客户经理带一些女孩子到人事部登记,具体怎样招聘及培训他不清楚,也不清楚是否有色情表演或裸体挑选等项目。他不清楚何人出资装修会所、何人处理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何人确定工资待遇,也不清楚哪个部门或人负责招揽、接待嫖客,他没有介绍过妇女卖淫。2013年6月,康城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查处过一次,停业了三个月,详情就不清楚,也不清楚事后康城是否采取了措施逃避公安机关打击。
(48)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及辩解,先供称她曾于2012年独自去过长安镇康城名仕会所沐足,听沐足的人介绍康城有经营沐足和桑拿。辩称她没有在康城名仕会所工作过,没有拿过该会所工资及向该会所提供过个人的银行卡,她不清楚该会所是否有卖淫行为,不知会所的股东、法人及管理者是何人。她也不知道康城会所是否有转账到她名下的银行账户,对公安人员查到会所工资流水账中有她的记录不能解释,不清楚为何康城酒店会转账到其中信银行的个人账户。她没有用过“王乙”的别名,也没有组织过他人卖淫。后供述她于2012年或者2013年在康城酒店做过近三个月的客户助理,负责接待客人,带小姐(卖淫女)给客人挑选及安排房间。酒店将工资转账给她。孙建光、邓日新是酒店老总,她不清楚二人是否知道卖淫情况。(49)被告人来某某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多次供述她自2012年2月份至2013年6月份在长安镇乌沙社区康城名仕会所任职客户助理,即介绍客人到会所嫖娼的中间人,她当时在网上公布的招嫖电话是********166,她在会所用的名字是“小雪”,有人也叫她“雪儿”。她自在上述会所当助理开始就知道会所是专门提供桑拿业务的场所,也就是提供给人卖淫嫖娼的场所,平时从事的业务主要就是提供色情服务。她一般通过电话帮客人订房,会所一个叫陈红的女同事帮她接待,带客人选女孩子后到房间进行性交易,陈红帮她带一个客人,她给对方20元。事后陈红会写一张三联单,第一栏是客户手机尾号,第二栏是房号,第三栏是技师牌号,技师、前台和陈红各拿一联,陈红有空将单给她,她也会用笔记本记下,月底进行结算,那些记账提成的笔记本和单据都已扔掉了。自行过去消费的客人找她订房,她提成只有10元,电话找她预订的则提成50元或60元。会所规定客户助理如果介绍客人成功嫖娼的次数少于200次,每次是50元提成,超出200次的是60元提成,故有一些客户助理将提成算到她的头上以增加订房数。开始有十多个客户助理把订房数算到她头上,后来就只有几个,她记得的只有“唐云”、“飞云”。她没有基本工资,都是拿提成,康城名仕会所会在每月27号至28号,通过中信银行转账到她的中信银行账户上,每月有约3万元。她还曾在网上用“小雪”的名字及手机号********166、********380发布招嫖信息,没有他人授意,也没有人说在网上看到信息。康城会所的技师服务内容、工衣、工号和价格等都是她去之前已经制定好的,她不清楚谁制定的。会所的技师有几个价格,她们按照工衣进行区别,500元的穿黑色带袖连衣短裙,600元的穿无袖黑色连衣短裙,700元的穿红色长裙,800元的穿白色连衣裙,900元的穿黑色短裙和白色上衣,1100元的随便穿,为客人服务是包括做爱一次和口交一次。以收费800元为例,其中50或60元提成给客户经理,技师得400元,剩下的300多元作为房费交给会所,其他几个档次的分成也差不多。技师的工资一般是当天在技师房结算,刷卡消费的在三天后由财务支付现金给技师。会所规定技师做完服务后,要求客户经理询问嫖客是否满意,有嫖客投诉,她都是向对方道歉,没有向督查部投诉技师,因如果投诉会被罚款。会所技师的流动性很大,最多的时候有八十多个,一般有四五十人,房间有二十多间。技师招聘一是通过外贴招聘广告,通过高工资吸引女孩卖淫;二是要求客户经理每月要招聘一个女技师,少一个则要罚款500元,很多经理因此想办法招新的技师。她不清楚技师的培训情况。康城会所有人事部、财务部、沐足部、桑拿部、技师房、后勤等部门。桑拿部是提供有偿性服务的专门场所,技师房是管理提供性服务的技师的。后勤部管理的饭堂门口有打卡机,平时技师、服务员、保安等员工上班都要在该处打卡。会所一楼有两个房间是专门用来给客人挑选技师的地方,客人到了后,她先到房间等,然后用对讲机通知娱乐部安排技师到房间供客人挑选。她不清楚会所的房东、股东是谁。她不清楚康城名仕会所的组织架构及管理人员,她的上级是一名她称为“王总”的男子,王总是专管客户助理的。她入职时就是王总与她面试的,还填写了入职表,交了2张相片和200元押金。会所的客户经理、客户助理一共约有六十多人。后辩称她于2012年3月至5月在康城酒店任职助理,也就是前台接待,帮助十个客户经理接待客人,不知酒店有无卖淫嫖娼,也没有听说过涉黄情况。她在酒店用的别名是“小雪”,不清楚为何其银行账户有酒店出纳的转账记录。(50)被告人万某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多次供述他自2012年2月份至2013年6月份在长安康城名仕酒店任职桑拿部客户助理,每月介绍约30多人到酒店嫖娼,共介绍约400多个嫖客,共获利约25000元。每介绍一个客人,他可提成60至80多元,60元是基本提成,嫖客选的小姐越贵,提成越高。他在酒店就会直接带客人到桑拿部嫖娼,不在的话就叫其他客户经理帮忙把客人带过去,他再给帮带的人10至20元。酒店叫他到中信银行开了张卡用于发工资,该卡捆绑了几个人的提成,每月的20多号发工资,他拿到钱后将其他经理的介绍费进行分发。刚开始是一个姓赵的经理管理他们客户助理,2013年7月份后就由一个姓王的经理管。2013年7月份,康城桑拿部被查封后,他就没有介绍他人到酒店嫖娼了,也没去过康城了。桑拿部一般下午14时许至次日凌晨2时许营业,他不清楚技师卖淫具体有那些服务,只知道在房间内可以发生性关系,也不清楚每月有多少客人。技师由技师房招聘,流程他不清楚。技师有专门的工衣和工号,个别新到的没有穿工衣,他不清楚技师用品是否酒店统一采购。技师要经过技师房安排的专门的师傅培训后才能上岗,工资是酒店定,他不知道谁是师傅,也不知道酒店的老板和法人是谁。在酒店,他认识康城的出纳和客户总监王总,以及客户经理,其他人不认识。他没有介绍过女孩子到桑拿部卖淫。辩称其行为是介绍卖淫。(51)被告人刁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多次供述他自2012年2月在康城名仕会所任职客户经理,后转到康城酒店当客户经理至2013年7月,通过介绍和接待客人嫖娼的方式获取提成。上述两个场所的老板应该是相同的,只是酒店是后来新建的。任职之初他就知道会所专门提供桑拿业务,也就是提供给人卖淫嫖娼的场所,主要业务就是提供色情服务。客户经理一月订房超过200间,每间房提成50元;201至300间房的,每间提成60元;301至400间房的,每间提成70元;401至500间房的,每间提成80元;501间以上的,每间提成86元。为了拿到较高提成,他和几个同事(黄某某、宋某某、王某、孟某)捆绑一起,会所在每月25至30号由出纳邓小姐将钱汇入他的中信银行账户,共汇给他约80万元,先称其中约20万元是他自己的提成,后称只有8万元。他们客户助理一般通过电话招嫖,嫖客到了后报上手机尾号由订房的人接待,将客人带到房间后有人专门带技师(卖淫女)到房间供客人挑选,选完后他们才离开房间,前台会制作三联单据,将黄色单据交给客户经理,白色单据交给收银台,红色单据交给咨客台。发生完有偿性交易后,应该是技师向嫖客收钱,或带嫖客到收银台结账。他于2013年才知道王乙也是酒店的客户经理,因客户经理开会时他见到过王乙。会所提供性服务的收费票准有400、500、600、700、800、900、1000元不等,性交易的时间除了400元的是90分钟,其他都是120分钟。如果是他们介绍客户,就可分得30至86元,客人自己挑选的是400元的技师则得30元,技师和会所各获利多少就不清楚。最多时有六十多个技师,一般有四五十人左右,房间也有五十多间。他不知道会所如何招聘及培训技师。客户部有一个技师投诉本,技师被投诉后有人处理,但如何处理不清楚。技师的工号和价格都是会所规定的。会所位于长安镇振安中路地段,主要建筑有五栋:大门进去第一栋的三层大楼是空置的,进门右手停车场后的四层建筑是桑拿部,旁边连着的是饭堂和人事财务办公的地方,饭堂后面是宿舍楼,进大门右手边一栋三层的建筑是沐足部。桑拿部一楼有两个房间是供客人挑选技师用的。技师房是有人管理的,会所不让客户经理进去,他们不知具体是何人管理。他知道会所最大的领导就是孙总(孙建光)和王某某总经理,平时王某某负责日常事务,会所的管理人员是王某某招聘的,孙总比较少到会所。他在酒店见过孙总,但不知道孙负责什么,也不清楚孙是否知道酒店有卖淫情况。之下就是客户经理,约有十几人,财务出纳是一名姓邓的女子。会所有桑拿部、楼面部、客户部、财务部、人事部、保安部。客户部就是由客户经理组成,负责人是王某某。会所还有一名叫赵总的河南女子,但不清楚负责什么。他不知道会所是何人出资装修及实际控制的,不清楚其他部门负责人的情况。(5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供述她自2008年8月至2012年7月在康城名仕会所任职客户经理,期间休息2年。后会所关闭,又在旁边开了康城酒店。她于2012年8月至2013年9月转到康城酒店任职客户经理,工作都是介绍和接待嫖客到酒店嫖娼。她的工作由会所总监王某某安排,底薪是1500元,每介绍一个客人有50元提成。客户经理的工资都按月发到银行卡上,她一般每月有五千至一万元左右。2008年都是领取现金工资,2012年后会所要求开设中信银行账户发放工资。会所提供有偿性服务的价格有500、600、700、800、1100、1200元,1100元的技师叫车模,1200元的叫超模。技师提供的服务有环游、刮痧、吹箫、性交,环游是技师裸体用沐浴露为嫖客推油,刮痧是技师口中含热水为嫖客亲吻皮肤,吹箫是为嫖客口交。以收费800元为例,其中80元提成给客户经理,技师得420元,剩下300元作为房费交给会所,其他几个档次的分成也差不多。技师的工资当天在技师房现金结算,如果嫖客刷卡则三天后由财务部支付现金给技师。会所没有裸体挑选或色情表演等项目。一楼有两间房专供嫖客挑选技师。如果嫖客投诉,他们会反馈给技师房,视情况决定是否处罚。会所技师的流动性很大,平时一般有四五十人左右,房间也有四十多间。技师招聘一方面通过会所在外张贴招聘广告,以高工资吸引女孩卖淫;另一方面会所要求每个客户经理每月要招聘三个技师,少一个则要罚200元,很多经理都想办法招聘新的技师。新招的技师要在会所专门的技师培训房培训,培训的老师是伍某,一般培训十天,培训费300元。她没有介绍过技师,经常被罚款。康城会所的老板是孙建光、邓日新。会所的日常事务都是孙建光做主,孙每天在会所上班,会所的高层经常去孙的办公室,且都听孙的话,孙建光肯定知道会所桑拿部有性服务,邓负责什么就不清楚。会所有人事部、财务部、沐足部、桑拿部、技师房等部门,桑拿部是用于提供有偿性交服务,技师房是管理提供有偿性交服务的技师的。财务部有一个男经理姓孙,一个本地女人做出纳。桑拿部的负责人是王某某,客户经理有曹某、小芳、叶某、孟某、宋某某、万甲(万某)、武某、刁某等几十人。张某甲也是客户经理,她于2013年初在会所见到张;邓某甲是会所的财务,她在会所工作的时候都是由邓某甲负责发放工资和提成;来某某是客户经理,她在2013年初在会所见到来。会所还设有饭堂,平时技师、保安等员工上班都要在饭堂门口打卡。客户经理一般有自己的熟客,有时也到桑拿部门口接待没有预约的客人,还有些客户经理会群发短信或者到路口派发宣传单吸引顾客。会所于2013年因涉嫌卖淫被查封过。她知道2013年8月、9月,康城酒店仍有卖淫嫖娼经营,因之前的客户经理有将她电话给客人,客人有打电话给她,但她没有招揽客人。她的手机信息,一些是她没做客户经理后一些熟客向她订房,她转给叫小芳的客户经理接待,还有一些信息就是她发给孙建光的。辩称其行为属于协助组织卖淫。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建光、邓日新、来某某、万某、刁某、王某某、陈某结伙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卖淫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钟某协助他人组织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建光、邓日新、来某某、万某、刁某、王某某、陈某犯组织卖淫罪,被告人钟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经查,根据被告人孙建光、邓日新、钟某、刁某、王某某的供述及附案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特种行业许可证等书证,证实涉案场所名称应为东莞市长安康城酒店。被告人孙建光及其辩护人提出涉案场所为康城酒店,不是康城名仕会所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指控涉案场所名称为康城名仕会所不准确,本院依法予以纠正。被告人孙建光、邓日新及其各自的辩护人提出孙建光、邓日新未参与涉案酒店的管理,而是承包给他人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刁某、陈某、王某某及同案人柯某某、邓某甲均指证被告人孙建光是涉案康城酒店老板,被告人陈某、王某某、邓某甲均指证邓日新也是酒店老板。其中,王某某明确供述孙建光负责酒店事务,酒店高层都听孙建光的话,邓日新负责酒店后勤;邓某甲明确供述孙建光管理酒店并分红,邓日新管理酒店高层并审批酒店财务。银行账户明细显示邓某甲的中信银行账户曾于2013年12月19日转账22.5万元至孙建光的个人账户。被告人孙建光、邓日新二人也均曾供述二人共同出资经营东莞市长安康城酒店,并均分利益,邓日新还指证孙建光到酒店工作并承认自己担任酒店采购经理,酒店的出纳是他和孙建光聘请并直接对他和孙建光负责。综上,根据被告人孙建光、邓日新二人的自我供述及同案人的指证,结合银行账户明细等证据,足以证实涉案康城酒店在案发期间是被告人孙建光、邓日新共同经营、管理并从中获利。故被告人孙建光、邓日新及其各自的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解、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均不予采信。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经查,被告人来某某、万某、刁某、王某某及多名失足妇女,以及同案人柯某某、邓某甲均证实涉案康城酒店以桑拿之名,行卖淫之实,并有较为固定完整的招募、培训、分级、人事、利润分配、奖惩等管理制度,包括制定统一的卖淫流程、收费标准、分组、编号、统一发放工衣、工具包、采取现金或通过储值卡发放提成等组织及管理卖淫行为。且本案还有现场周边多名证人的证言、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现场勘查材料及多次查处的涉黄材料等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证实康城酒店具备以招募、雇佣、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犯罪事实,符合组织卖淫罪的特征,应以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其中被告人孙建光、邓日新共同出资设立酒店,分管事务并共分非法获利,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来某某、万某、刁某、王某某、陈某负责联系客人、订房、带卖淫女给客人挑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被告人钟某负责收取卖淫费用并发放卖淫女提成,属于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活动而参与实施帮助行为,应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故被告人孙建光、邓日新、万某、来某某、刁某、王某某、陈某及其各自的辩护人提出的有关本案定性问题的辩护、辩解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均不予采信。被告人万某、刁某、王某某、钟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各自的基本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孙建光、邓日新、陈某当庭表示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孙建光、陈某、来某某的辩护人分别提出孙建光、陈某、来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亦不予采信。孙建光的辩护人还提出孙建光是初犯,来某某的辩护人还提出来某某是初犯,万某的辩护人还提出万某是初犯、从犯,刁某的辩护人还提出刁某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王某某的辩护人还提出王某某是初犯、从犯,认罪态度较好,钟某的辩护人提出钟某是初犯、从犯、认罪、悔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基本属实,本院均予以采信。视各被告人参与本案犯罪的具体作案手段、情节、时间及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孙建光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万元。、二、被告人邓日新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三、被告人万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四、被告人刁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五、被告人陈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六、被告人来某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七、被告人王某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八、被告人钟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茂华审判员代勇军人民陪审员伍乃仁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刘楚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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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阳杨律师,毕业于北京外国语大学


现就职于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


专注于刑事辩护


以及纺织面料类买卖合同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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