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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后被告人上诉二审以此为由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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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段红安,男,1998年10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洪江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洪江市,住湖南省洪江市黔城镇桔园小区旁移民区租住房。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湖南省洪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0日被逮捕,2019年9月29日经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文华,湖南擎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审被告人段红安犯妨害公务罪一案,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2019)湘1281刑初17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段红安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段红安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请求情况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段红安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于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2019)湘1281刑初17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段红安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原审被告人段红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适用速裁程序作出判决,是基于上诉人段红安于2019年9月24日作出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和原公诉机关适用速裁程序的建议。现段红安上诉提出自己无罪,一审判决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适用普通程序重新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2019)湘1281刑初174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郑步鸿

审判员龚琰

审判员田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阳林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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