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书坊 | 侯建新:《欧洲文明进程·农民地权卷》
2024年07期
欧洲文明是人类文明史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自文艺复兴以来,欧洲文明对于人类历史发展进程的影响和推动,都是前所未有的,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人类文明的方向和进程。从根本上说,欧洲文明的基石在于农民土地产权的日渐清晰和明确确立。本卷主要从农民土地产权变迁的角度,深刻阐释了欧洲文明的形成和发展历程。作者长期浸淫该领域研究,对许多业已共识的观念提出了不少新的看法,发人深思。
欧洲文明进程
农民地权 卷
侯建新 著
2023年12月出版
ISBN:978-7-100-23015-5【内容简介】“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农民与土地关系,是人类文明史上亘古不变的重大课题。土地私有制并非古已有之,产权边界模糊、农民权利缺失,人身依附于土地的产权制度,曾在人类历史上普遍存在,欧洲亦如此。只是欧洲率先终结了它。
本卷阐释了欧洲农民土地产权的变迁:人身自由和私人财产权利生根、成长,是一体两面的历史过程。继英国之后,西北欧等地区涌现越来越多的自由农民;实行现代土地产权变革,逐渐抖掉地权外衣上政治关系碎片,土地获得纯粹经济的形式,奠定农业革命和工业革命的基础。为什么欧洲最先胜出?制度安排的高光时刻在现代,根源却在前现代社会,从这个意义上讲,欧洲中世纪解读变得重要起来。这种解读具有世界意义。
【作者简介】
本卷著者暨主编侯建新,天津师范大学资深教授,南京大学特聘教授,天津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欧洲文明研究院院长,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七届世界史学科评议组召集人,中国世界古代中世纪史学会荣誉会长。先后在英国剑桥大学等海外高校从事研究,任哥本哈根大学客座教授。主要研究领域:英国经济社会史、欧洲文明、中西现代化进程比较等。获全国优秀教师等荣誉。
总序
前言
第一编 庄园-村庄共同体时代(9-16世纪)第一章 财产权利观嬗变
一、欧洲产权观来源
二、欧洲产权观形成
三、欧洲产权观延伸
第二章 王权与地权
一、何谓欧洲封建主义
二、天下并非皆王土
三、王权直接掌控的土地和劳力
第三章 庄园-村庄混合共同体
一、相关概念辨析
二、田制:两种要素的组合
三、公共事务管理
四、村社与领主关系
第四章 佃农与地权
一、佃农土地保有权
二、佃农地权的安全性
三、保有地继承与流通
第五章 农民自由程度及经济状况
一、依附农群体形成
二、农民自由程度分析
三、领主权力受限:农奴制瓦解
四、生产效率与消费水准提升
五、农民形象改观
第六章 大垦荒
一、农民是垦荒运动先锋
二、新垦区
三、农民土地权利深化
第二编 地权转型时代(16-18世纪)
第七章 封建保有地蜕变(上)
一、土地分类及自由保有地
二、迈向市场的公簿保有地
三、商业性契约租地兴起
第八章 封建保有地蜕变(下)
一、习惯地租的历史沉浮
二、大农经济崛起:决定性催化作用
三、跨越习惯地租堤坝
四、习惯地租“革命性”弱化与圈地
第九章 圈地运动
一、何谓圈地运动
二、农民圈地
三、大农-乡绅阶层是圈地主力
四、领主凭据什么圈地?
第十章 地权变革中的社会问题及对策
一、圈地规模以及多少佃户被驱逐
二、佃农抵抗及各类社会冲突
三、流民问题与政府立法
第三编 现代土地产权确立(18-20世纪)
第十一章 英国现代土地产权率先确立
一、现代土地产权立法
二、“议会圈地”
三、圈地补偿原则及其他
第十二章 革命与变革:法国土地确权
一、法国没有形成大农阶层
二、农民土地权利缺失
三、大革命与私人土地产权确立
第十三章 自上而下变革:德国土地确权
一、普鲁士兴起
二、东西部农村异同
三、德意志私人土地产权确立
尾论
参考文献索引早期圈地运动时期的土地交易
精彩试读
“圈地”是历史上的第一次具有市场指向的土地确权运动,它将模糊土地所有制界定为排他性的私人产权,从而激励经济效率,颠覆中世纪的基础。经过数个世纪的积淀,社会深层结构发生了极为深刻的变化,其中土地市场化和农民的社会化是基础性的变量参数,圈地运动是这种变化的历史性总结。鉴于此,笔者强调指出国内学界鲜有提及的农民圈地:不仅领主、乡绅圈地,其实农民也在圈地,他们普遍地自发地整合分散条田,是圈地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反过来,圈地运动使农民最终被剥离了庄园共同体,进一步扫清人身依附制的残余。“正是有了圈地,才使乡村依附制真正走向尽头。”
“大农-乡绅阶层”是圈地运动最能动、最重要的推动力量。实际上,颇具经济实力、最先开拓农村资本主义雇佣经济的大农,更热衷于扩张土地、围圈土地,更急于摆脱共同体田制束缚。大农-乡绅阶层在圈地重点区域的圈地面积占当地全部圈地的一半以上,表明该阶层在两种经济社会模式的更替中扮演主角。他们也有非法圈地的残忍行为,同样遭到愤怒小农的反抗。
依据法律规定的土地权利圈地为合法,反之为非法。就我们掌握的资料看,领主圈地的通常方式是契约圈地、法庭圈地以及协议圈地,以合法圈地为主。领主非法暴力圈地确实存在,是赤裸裸的掠夺,暴露了早期资本的失范与贪婪,他们对失地小农造成的痛苦应受到道义上的谴责。不过“暴力圈地所占比例很小”。非法暴力圈地是圈地运动的污点,最终被圈地运动本身所抛弃。此外,圈地领主中相当一部分人已经不是传统的封建领主,而是出身于大农、商人和乡绅的新兴阶层,该阶层既是一支相对独立的力量,又与庄园领主有一定的交叉和交融。领主非法圈地受到佃农土地权利的抗拒,这种抵抗是有效的,具有震慑作用。圈地是自发的,但并非妄作胡为,相反,村庄习惯法仍然富有生命力,是圈地也是反抗非法圈地的基本依据。土地确权从来没有抛弃法律,16世纪中叶以后协议圈地越来越多,18世纪发展为“议会圈地”则属水到渠成。从基本层面上讲,圈地不是践踏土地权利,恰恰是明晰和确定土地产权的边界。
——摘自本书第九章“圈地运动”贸易与扩张 卷 侯建新 主编 王加丰 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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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案 | 杜廷广
微信编辑 | 张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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