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不清楚加计抵减政策如何享受?看这篇就够啦~
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中,为配合增值税税率下调,国家出台了全新的加计抵减政策,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并进一步将生活性服务业加计抵减比例提至15%,政策落地以来红利充分释放。2020年来临之际,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可以开始做好新一轮“自主判断、自主申报、自主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准备啦!现在让我们一起来学习掌握以下要点:
No.1
加计抵减政策前后变化有什么不同?
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加计抵减政策调整后,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可抵减的加计抵减额增加了。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自2019年10月所属期起,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NO.2
加计抵减政策有执行期限吗?
加计抵减政策作为一项阶段性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到期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只要是在2021年底前,纳税人结余的加计抵减额是可以连续抵减的。但是,2021年底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No.3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适用加计抵减10%政策的条件是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
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的条件是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其中,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NO.4
加计抵减政策是否只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加计抵减政策只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即使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符合条件,也不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同时,只有适用一般计税办法的纳税人才能计提加计抵减额,抵减其一般计税项目的应纳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加计抵减政策只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但在确定主营业务时参与计算的销售额,不仅指纳税人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以后的销售额,其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销售额也参与计算。
No.5
销售额占比超过50%应按照什么期间计算?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提供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0%政策。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加计抵减政策实施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应根据上一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NO.6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也就是说,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的纳税人需重新提交适用15%加计的声明。
No.7
2019年已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是否需要重新提供资料?
加计抵减政策按年适用、按年动态调整。
对于2019年已经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如果在2020年及以后年度仍可享受加计抵减政策,需按年度提交《声明》,在完成新的《声明》后享受当年的加计抵减政策。
对于2019年11月或12月设立且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如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条件,只需要提供一次《声明》即可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起,直至2020年底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即最多可享受14个月。
NO.8
纳税人已提交《声明》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但实际上因各种原因未及时计提,能否在后续月份补计提?
为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如果纳税人满足加计抵减条件,但因各种原因并未及时计提加计抵减额,允许纳税人在后续补充计提。补充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不再追溯抵减和调整前期的应纳税额,但可抵减后续月份的应纳税额。
No.9
某纳税人2019年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截至12月份仍有未抵减完毕的加计抵减额,如果该纳税人2020年不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那加计抵减额余额如何处理?
在2021年底前,纳税人结余的加计抵减额是可以连续抵减的。该纳税人如果2020年不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则2020年不得再计提加计抵减额,但是2019年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允许在2020至2021年度继续抵减完毕。
NO.10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之前没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可以在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继续抵减吗?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因此,转登记前的加计抵减余额不得用于抵减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应纳税额。纳税人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再次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此前未抵减完的余额,在政策有效期内,可以继续抵减其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 政策依据 -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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