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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黑板!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新变化啦!

安徽税务 2021-12-10





大讲堂

公告解读

43号公告



税务总局出台了新公告



都说了哪些内容?

特 别 关 注

我是一名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听说国家税务总局最近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3号),不知和原先的监管制度相比,新《公告》在哪些方面发生了变化,今天就到税务局来问一问。


1.

公告适用对象

问:43号公告内容只针对我们税务师事务所吗?

43号公告适用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


2.

公告主要内容

问:43号公告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简化涉税专业服务信息采集

完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复核机制

规范涉税专业服务约谈

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

《公告》主要包括四部分内容:

一是简化涉税专业服务信息采集,包括减少涉税专业服务信息采集项目、延长专项业务报告信息采集时限、放宽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信息报送要求、优化业务分类填报口径、增加总分机构涉税专业服务信息报送选择等5项措施,并对涉及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相应修改。

二是完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复核机制,在《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涉税专业服务信用复核的途径、办理时限和流程。

三是规范涉税专业服务约谈,在《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税务机关开展约谈的程序和有关要求。

四是要求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及《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规定;税务机关要认真落实涉税专业服务监管责任,及时调查处理有关涉税专业服务的投诉举报。


3.

信息采集变化

问:43号《公告》在简化涉税专业服务信息采集方面规定了哪些措施?

1

减少涉税专业服务信息采集项目。

2

延长专项业务报告信息采集时限。

3

放宽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信息报送要求。

4

优化业务分类填报口径。

5

增加总分机构涉税专业服务信息报送选择。

一是减少涉税专业服务信息采集项目。不再要求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报送“协议金额”“服务协议摘要”“涉及委托人税款金额”“业务报告摘要”信息。

二是延长专项业务报告信息采集时限。将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报送专项业务报告信息的时限,由完成业务的次月底前调整为次年3月31日前。

三是放宽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信息报送要求。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自身业务特点,确定本机构报送“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基本信息”的具体人员范围。

四是优化业务分类填报口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难以区分“一般税务咨询”“专业税务顾问”和“税收策划”三类业务的,可按“一般税务咨询”填报;对于实际提供纳税申报服务而不签署纳税申报表的,可按“一般税务咨询”填报。

五是增加总分机构涉税专业服务信息报送选择。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包括分所和分公司)的,可选择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汇总报送分支机构涉税专业服务信息,也可选择由分支机构自行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信息。


4.

信用积分


问:43号《公告》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方面有变化吗?

修订后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对部分指标积分规则进行了优化,如对070301“未按时报送四项业务信息”指标、070302“报送信息与实际不符的”指标设置扣分上限,同时将070301指标积分规则由按次扣分修改为按比例扣分。



问:信用积分只和信息报送有关吗?看上去很容易嘛!

信用积分不仅仅和信息报送有关。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及《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规定,不得借税收改革巧立名目乱收费,不得利用所掌握的涉税信息谋取不当经济利益,不得在办税服务厅招揽业务影响办税秩序,不得以税务机关的名义招揽生意,损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税务机关在日常监管中若发现上述相关的投诉举报,将对涉及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采取降低信用等级或纳入信用记录,暂停受理所代理的涉税业务等措施。


问:这么严格!如果我对我的信用积分有疑问,可以申请复核吗?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在两种情形下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信用复核:一是对信用积分、信用等级和执业负面记录有异议的,可在信用记录产生或结果确定后12个月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复核;二是对税务机关拟将其列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辩理由,向税务机关申请复核。


5.

涉税约谈

问:你刚才在介绍公告内容时提到要“规范涉税专业服务约谈”是什么意思?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存在《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税务机关可采取约谈方式。约谈应当事先向当事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当事人约谈的时间、地点和事由。当事人到达约谈场所后,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同时在场进行约谈并做好记录,可视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问:约谈也和信用积分有关吗?

税务机关在约谈中提出的限期改正要求,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逾期未改正的,由税务机关降低信用等级或纳税信用记录。

6.

实施时间

问:43号公告什么时候正式实施呢?

43号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四条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第(五)项、第二条、第三条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写在文末

后期,税务总局将持续跟踪《公告》实施情况,广泛听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意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优化完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探索对机构执业质量、执业规范进行科学评价,精简所需报送信息,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全面提升涉税专业服务质量。


来源:安徽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编发:安徽省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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