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营商环境 | 就业促进政策你问我答⑤

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编者按

高质量发展离不开高质量的营商环境。近期,广东人社推出“优化营商环境”专栏,持续介绍解读广东人社领域相关政策举措。本期聚焦就业促进政策。


Q1

国家关于禁止就业歧视的规定是什么?

根据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发布的招用人员简章或招聘广告,不得包含歧视性内容。

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布或者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招聘信息,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

Q2

国家关于防止职场性骚扰的规定是什么?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一)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二)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三)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四)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五)设置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投诉渠道;(六)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及时处置纠纷并保护当事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七)支持、协助受害妇女依法维权,必要时为受害妇女提供心理疏导;(八)其他合理的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措施。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参考文本)》。


相关链接

(扫描二维码具体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规定》

《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参考文本)》


政府工作报告极简版来了!

优化营商环境 | 就业促进政策你问我答④


统筹:杨证民编辑:卢泽宇审核:政策法规科 办公来源:广东人社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