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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铁腕治理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等问题(附虚假安全评价报告认定情形)

6月10日,市应急管理局印发了《西安市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相关单位扎实开展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铁腕治理弄虚作假等突出问题。


《方案》要求,聚焦安全评价领域突出问题,切断安全评价机构与企业之间的非法利益关联,坚决遏制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生产经营单位以虚假报告获取相关许可、安全评价机构出租出借资质、评价人员出租出借资格证书等行为,实现整治一批、震慑一批、吊销一批、提升一批的目标,不断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主体责任,切实清理整顿安全评价市场,全面规范执业行为,坚决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以优异成绩迎接建党100周年,为“十四运”精彩圆满举办营造安全氛围。


专项整治将从即日起至2021年12月,分为动员部署、广泛宣传,摸清底数、自查自改,协调推进、集中检查,随机暗访、督导检查,验收评估、落实整改,深入分析、总结提升六个阶段进行。市应急管理局将围绕安全评价机构、生产经营单位、监管部门等3个层面开展专项整治,重点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2019年5月1日实施以来的法定安全评价项目和现有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全面排查,做到安全评价机构、法定评价项目“两个全覆盖”。


各区县(开发区)应急管理局(中心)要坚持检查与执法相结合,对专项整治中发现安全评价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据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严重程度,依法依规实施处罚;检查发现在本辖区内执业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情形的,依法立案查处,并将核查情况和有关证据材料上报市局,由市局纳入黑名单管理,严禁其在西安市境内从事安全评价项目;检查发现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利用虚假报告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许可、验收、备案的,要依法依规实施处罚,撤销相关许可,并通报本级行政审批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将采取“四不两直”“明察暗访”等方式,对各区县(开发区)应急管理局(中心)开展专项整治情况、安全评价机构从业情况、生产经营单位自查情况等进行随机抽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单位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公开通报,对工作、执法等有关人员“不作为”“慢作为”“弄虚作假”等行为严肃追责。





虚假安全评价报告认定情形


一、周边环境与评价期间实际情况不符,且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故意隐瞒的。

二、主要建(构)筑物与评价期间实际严重不符,主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不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故意隐瞒且影响评价结论的。

三、对企业提供的资料及第三方出具的技术服务报告或者结论进行伪造、篡改的。

四、故意隐瞒企业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整改落实情况,影响评价结论的。

五、企业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隐患排查记录严重缺失,企业主要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或者职称不符合要求的,故意隐瞒且影响评价结论的。

六、存在不符合行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项,故意隐瞒且影响评价结论的。

七、存在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列举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消除或者采取的管控措施未经监管部门认可,故意隐瞒且影响评价结论的。

八、故意隐瞒非煤矿山开拓生产系统现状与安全设施设计不符或者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工程建设的情况,影响评价结论的。 

九、故意隐瞒油气田内部集输管道占压情况,影响评价结论的。

十、陆上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存在占压、保护距离不足、人员密集型高后果区未设置全天候视频监控设施,未按要求开展法定检验,故意隐瞒且影响评价结论的。

十一、金属冶炼企业的设备设施明显不符合《炼铁安全规程》《炼钢安全规程》《铝电解安全规程》《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粉尘防爆安全规程》《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等规定,故意隐瞒且影响评价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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