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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印发《西安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实施细则(试行)》


为加强全市应急管理系统综合行政执法专业力量建设,有效缓解基层执法队伍专业人员不足的问题,强化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社会监督,促进应急管理系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3月29日,西安市应急管理局、西安市司法局研究制定了《西安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实施细则(试行)》。全文如下:

西安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

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加强全市应急管理系统综合行政执法专业力量建设,强化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社会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应急管理部、司法部《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工作规定(试行)》和省应急管理厅、省司法厅《陕西省实施〈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工作规定(试行)〉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条件) 全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以下简称技术检查员,含专职技术检查员和兼职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的聘用、聘任及监督保障和日常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权责划分)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市本级技术检查员、社会监督员的聘用、聘任、使用、培训和考核等工作。

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建立辖区内技术检查员、社会监督员工作制度,负责辖区内技术检查员、社会监督员的聘用、聘任、使用和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 技术检查员

第四条(聘用计划) 市应急管理局结合我市实际,会同市司法局组织制定市级技术检查员聘用计划,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统一组织实施。

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应急管理局结合辖区内重点行业领域分布、企业数量、安全风险状况、执法难度、执法队伍的人员数量和专业能力水平等情况,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科学合理组织制定技术检查员聘用计划,报请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技术检查员聘用计划应当包括专职、兼职技术检查员的数量,以及专业需求、聘用方式、培训考核、经费保障、薪酬待遇等内容。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控制聘用专职技术检查员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编制数。

第五条(聘用方式) 全市专职技术检查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原则上每年组织1次,特殊情况根据需要可适时组织。全市实行统一标准、统一公示、统一培训。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不得自行组织招聘。

专职技术检查员考试、考核通过后,由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应急管理局按照“谁使用、谁聘用、谁管理”的原则,分级聘用管理,签订聘用合同,落实经费保障。

第六条(聘用要求) 聘用专职技术检查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

(二)具有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等相关安全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相关行业领域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二级(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等职业资格;

(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四)不超过45周岁;

(五)满足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从事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相关行业领域工作满10年,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或丰富的实践经验,具备一定的文字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通过考核方式聘用为专职技术检查员。

第七条(聘用程序) 专职技术检查员的聘用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一)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将经同级政府、管委会审批后的聘用计划,报送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二)市应急管理局依据汇总的聘用计划,会同市人社局、市司法局研究确定考试时间,统一公开发布招聘公告。招聘公告包括招聘岗位、应聘条件、聘用方式、时间安排等事项。

(三)招聘一般采取考试的方式,符合条件的,可采用考核方式招聘,数量不超过全市专职技术检查员总聘用数量的30%。

(四)考试考核结束后10日内公布成绩,同时按照职位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公示拟聘用人员,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经公示无异议后,组织拟聘用人员体检、考察,合格后确定为正式聘用人员。

(六)考试至考察结束各环节入围后主动放弃或体检、考察不合格的,按考试考核分数高低依次递补。

(七)市应急管理局于正式聘用后30日内,将聘用技术检查员的情况向市司法局通报,并在市应急管理局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考试方式) 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

笔试试卷由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司法局、有关高校、专家学者共同拟定题库,考试前通过随机抽选的方式确定笔试试题。

笔试试题主要测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执法基础知识以及招聘岗位相关专业知识等。面试主要测试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考试总成绩由笔试和面试成绩按比例折算,笔试成绩占总成绩的60%。

采取考核方式招聘的,应当通过面试。

第九条(聘用合同)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通过签订劳动合同(不含退休人员)、劳务合同或者采取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方式,聘用专职技术检查员。有关合同应当明确技术检查员的岗位职责、权利义务、薪酬待遇、聘用期限、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等内容。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与专职技术检查员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约定试用期。

第十条(兼职技术检查员) 兼职技术检查员由市应急管理局统一聘任,兼职技术检查员人数由市应急管理局统一确定。聘任为兼职技术检查员的,须经本人及所在单位同意。

第十一条(工作职责) 技术检查员不得单独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应按照应急管理部门安排,协助行政执法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现场执法检查、复查和调查取证工作;

(二)参与事故调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技术审查,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三)参与行政案件研究讨论,送达执法文书,执行行政执法决定;

(四)参与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指导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五)完成应急管理部门交办的行政执法辅助性工作和其他任务。

技术检查员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时,应当重点对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复查,并在有关调查取证、技术审查中提供专业性的意见。

技术检查员在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职责时,根据应急管理部门的授权,可以在有关现场执法检查、复查和技术审查的行政执法文书上签名。

鼓励技术检查员依托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参加执法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禁止性要求) 技术检查员不得从事下列工作:

(一)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二)独立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三)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四)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从事的工作。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不得向技术检查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收费等指标,或者将技术检查员的劳动报酬与罚没款数额、收费数额挂钩。

第十三条(培训教育) 市应急管理局统一组织技术检查员不少于一个月的入职培训。培训内容应当包括思想政治、政策法规、业务知识、专业技能、实战技能、保密管理、心理健康等,入职培训分为集中培训和跟岗培训两种形式。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周,培训内容包括通用行政执法知识和应急管理专业知识。

经入职培训考试合格后,由市应急管理局申请,省应急管理厅统一颁发技术检查员工作证。技术检查员履行规定职责时,应当出示技术检查员工作证。

聘用技术检查员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技术检查员纳入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管理统筹安排,通过定期轮训、专题培训、专项考核、年度考核等方式,不断提高技术检查员的业务素质和履职能力。定期轮训和专题培训每年累计不少于7天,应急管理部门可以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组织培训考核。

第十四条(考核管理)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指定内设机构负责技术检查员的聘用、培训、考核、教育、管理和日常监督等工作,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实施专项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5个方面,专项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作为续聘、奖惩、薪资、岗位调整的主要依据,并将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第十五条(统一调用) 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统一调用下级应急管理部门聘用的技术检查员协助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章 社会监督员

第十六条(社会监督)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聘任社会监督员,对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

社会监督员聘任按照省应急管理厅、省司法厅《陕西省实施〈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工作规定(试行)〉细则》的要求和程序组织。

第十七条(监督证件) 社会监督员工作证由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聘任后,经市应急管理局审核,报请省应急管理厅统一核发。

第十八条(监督职责) 社会监督员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反映社会公众对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批评、意见、建议;

(二)提供有关违法行为和风险隐患的问题线索;

(三)其他有关执法监督事项。

应急管理部门对社会监督员反映的批评、意见、建议和提供的问题线索,应当及时办理并反馈。重大执法事项,可以邀请社会监督员现场监督。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与社会监督员的工作联系机制,定期通报本地区行政执法情况,组织开展工作交流。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十九条(预算保障) 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履行职责所需经费纳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预算,依法予以保障。

第二十条(聘用期限) 专职技术检查员聘用期限根据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原则上首次聘用期限不超过3年,期限届满考核合格后可以续聘。

兼职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聘任期限为每届3年。

第二十一条(薪酬待遇) 专职技术检查员的薪酬待遇参照辖区公布的上年度《企业薪酬调查信息》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位值确定平均标准,报同级政府(管委会)审批后实施。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参照薪酬待遇平均标准,根据辖区经济发展水平,合理确定薪酬待遇,并在有关合同中予以明确。同时,根据岗位职责、专业水平、技术职称、工作任务量等因素,建立阶梯化薪酬档次和与工作绩效相结合的待遇机制,结合考核结果设置晋升方式,确保专职技术检查员收入与工作能力水平及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兼职技术检查员的报酬参照专家费标准计次确定。

社会监督员属于公益事业,原则上不发放报酬。

第二十二条(后勤保障)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为技术检查员、社会监督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技术装备,购买人身意外伤害等相关保险,并采取措施保障其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所需装备经费,纳入应急管理部门预算并统一安排。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为技术检查员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

第二十三条(解聘程序) 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在聘用、聘任期限内,因健康状况等原因无法胜任工作的,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的,或者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刑事处罚的,应当予以解聘。

聘用、聘任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解聘人员及解聘原因等相关信息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并在部门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被解聘的,应当将工作证件、防护装备、技术装备等交回应急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公示备案)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门户网站等公示专职技术检查员的相关信息,提供查询服务,受理投诉并处理,建立违法违纪案例通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每年3月底前,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将本辖区上一年度聘用技术检查员、聘任社会监督员情况报市应急管理局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监督责任) 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警示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追究党纪政务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一)超越职权,违反规定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在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复查和调查取证工作中严重失职,致使未能正确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三)对执法对象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故意刁难或者吃拿卡要的;

(四)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擅自转借、赠送、出租、抵押、转卖工作证的;

(六)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有关执法工作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

(七)解聘后拒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的;

(八)有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处理程序) 应急管理部门发现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或者按照管理权限及时移送纪检监察等有关机关处理。

纪检监察部门等有关机关介入调查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有关机关要求对有关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是否依法履职、是否存在过错行为等问题,组织研究论证并出具书面意见,作为有关机关认定责任的参考。

第二十七条(履职保障) 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因履行本规定明确的职责,本人或者其近亲属遭受恐吓威胁、滋事骚扰、攻击辱骂或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当地公安机关并协助依法处置。

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因履行本规定明确的职责,遭受不实投诉、诬告以及诽谤、侮辱,经调查认定不予追究责任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以适当形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表彰奖励) 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由应急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参照执行) 镇街承接应急管理有关执法、检查、巡查职责,需要聘用技术检查员、聘任社会监督员的,由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参照本细则执行。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确有需要,面向社会聘用执法辅助人员承担事务性、辅助性工作的,应当加强教育、管理和日常监督,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司法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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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局办公室编辑:山丘 | 责编:王军贤审核 | 徐海军西安报业融媒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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